参保

  新员工加入公司,办理新员工的社保流程是怎样的,办理社保需要注意哪些相关资讯。创业萤火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如何帮员工办理社保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新员工社保办理时间须知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新员工参保所需材料

  1、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

  3、《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4、《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

  5、劳动合同书;

  6、《劳动合同信息管理报表》电子档;

  7、一寸照片一张。

  新员工参保办理程序

  首次参保:

  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续保:

  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北京社保登记证相关咨询回复

  一、公司还没有社保登记证,现在需要给员工参加社保,不知如何办理?需提供哪些资料?

  【回复】:首先你需要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等资料前往辖区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保登记证,然后在办理员工社保登记即可。

  二、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在北京朝阳区成立不久,还没有办理领取社保登记证。不知领取社保登记证需提供哪些资料?到哪里办理?

  【回复】:根据规定,北京律师事务所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等资料前往北京朝阳区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不慎遗失了社会保险登记证怎么办?

  【回复】:北京社会团体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等资料。如不慎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必须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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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指出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8〕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就业登记办理途径,向新开办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新开办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新开办企业未招用人员或招用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人员的,无需办理就业登记。

二、新开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可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新开办企业可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或通过开办企业“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ct.baic.gov.cn),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规定,不断拓展服务方式,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新开办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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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众多企业和创业者的目光。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公司在深圳注册,但是很多创业者都会被公司社保问题困扰。他们经常会问,深圳新注册的公司是否需要参加社保?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需要结合一系列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新注册公司的社保政策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新注册的公司需要参加社会保险。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必须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不同情况下的例外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新注册的公司都需要参加社保,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暂不参加社会保险:

1. 小微企业。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可以暂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同时缴纳失业保险。

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参加自己的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并为雇佣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 特定行业特定岗位。某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员工也可以暂不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的行业和岗位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新注册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必要且重要的工作。以下是一些新注册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1. 合规问题。新注册的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 人事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及时申报社保并按时缴纳,确保员工的权益。

3. 成本控制。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

结论

总的来说,深圳新注册的公司一般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但是根据特定情况和相关政策,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新注册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不仅要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也要合理控制企业成本。同时,建议新注册的公司寻求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帮助,确保社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参考资料:

1.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

2. 深圳市社会保险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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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充满了机遇和竞争的商业世界中,成立一家新注册的公司无疑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时刻。然而,与成立公司相伴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它确保了公司在各种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和年度福利。本文将为您介绍如何进行参保登记,并帮助您理解参保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您的公司获得最佳保障。

什么是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是指新注册公司在开始运营之前,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将公司及其员工注册到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行政手续。这些社会保险制度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它们是保障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合理补偿和福利的重要手段。

参保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然而,通常情况下,参保登记都需要公司提供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地址等。此外,公司还需要提供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开始日期等。

为什么要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首先,参保登记可以为公司的员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员工享有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福利。通过参保登记,公司可以确保这些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员工提供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

其次,参保登记可以增加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度。一家具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司往往更受员工和外界的认可和信赖。这不仅有助于吸引高素质的员工加入公司,还有利于与其他机构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此外,参保登记还有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劳动关系。通过参保登记,公司将正式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范围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这将有助于公司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要进行参保登记,新注册公司需要首先了解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其次,公司需要准备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给相关部门。

在准备文件和材料时,公司需要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同时,公司还需要准备员工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并确保其准确无误。

在提交文件和材料之后,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实。一旦审核通过,公司就可以正式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获得员工和公司应享有的福利。

如何确保最佳保障?

参保登记只是保障公司和员工权益的第一步。为了确保公司获得最佳的保障,公司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相关的保险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员工需求。

此外,公司还可以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以进一步保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商业保险可以在员工受伤或疾病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提供额外的补偿和福利。

总体而言,参保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对新注册的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参保登记,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增加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度,规范经营行为和劳动关系。同时,定期检查和更新保险政策,以及购买商业保险,可以确保公司获得最佳的保障。因此,作为一家新注册的公司,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积极参与参保登记,为公司和员工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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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经济发达、投资环境优越的城市。在南昌注册公司是许多创业者的首选,因为注册公司可以给创业者带来许多好处。然而,注册公司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和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南昌注册公司一定要参保吗?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南昌注册的公司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意味着南昌注册公司是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为什么南昌注册公司要参保

1.保障员工福利:参保是为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和健康。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险可以在员工遭遇意外伤病或者退休时提供一定的保障。

2.维护社会稳定:参保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的稳定性。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即可享受各项保险福利,从而提高其生活水平,减少因意外伤病造成的社会问题。

3.提升企业形象:参保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一个参保的企业说明其关注员工的权益与福利,并且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这对于员工的招聘和企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三、南昌注册公司如何参保

1.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南昌注册公司需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独立缴纳。

3.办理社会保险证: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后,南昌注册的公司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证。员工在办理就业手续时,会被要求提供社会保险证的复印件或原件。

四、参保的注意事项

1.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南昌注册的公司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2.定期核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公司应当定期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及时补缴漏缴的部分。

3.妥善保管社会保险证: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员工的社会保险证,确保员工的权益得以落实。

综上所述,南昌注册公司一定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保障员工福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企业形象的需要。南昌注册公司可以通过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社会保险证来实现参保。同时,公司还需要注意及时缴费、定期核对和妥善保管社会保险证等注意事项。只有做好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发展和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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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执行。
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缴费金额根据自主选择的缴费基数确定。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扣款时间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1号、21号。
注意:请在扣款时间前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拓展阅读:
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退休一件事”栏目进行线上申报,领取养老保险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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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的公司无法参保吗?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已经成为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重要纽带,双方都能从中获益。然而,对于一些新注册的公司来说,参保可能并不是那么容易。本文将通过分析新注册公司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解决方案,来解开这个谜题。

困境一:缺乏稳定的收入

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最大的困扰莫过于缺乏稳定的收入。刚起步的企业往往面临着市场认可度低、客户资源有限等问题,导致其收入来源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参保,企业可能需要支付每个月一定比例的工资、社保以及其他福利费用。这对于财务状况脆弱的新注册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解决方案一:自行承担风险

面对缺乏稳定收入的困境,新注册的公司可以选择自行承担风险,暂时不参保。毕竟,社保费用对于公司来说只是一种额外的开支。然而,这种做法需要企业充分了解可能的风险,并有足够的财务准备来应对突发情况。另外,企业也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将一部分社保费用转嫁给员工,以减轻负担。

困境二:缺乏参保资格

除了缺乏稳定的收入外,新注册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缺乏参保资格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参保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注册公司至少需要一定的经营年限、一定数量的员工等等。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要满足这些条件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解决方案二:寻求政府支持与合作

新注册的公司可以积极寻求政府支持与合作,争取相应的参保待遇。政府往往会对新兴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参保资格方面的宽松条件。此外,企业还可以与相关部门、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参保问题。例如,可以与当地社保局进行沟通,探讨灵活的参保方案,满足企业和员工的双重需求。

困境三:不了解参保流程与政策

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由于缺乏经验,往往不了解参保的具体流程和政策。参保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包括具体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费用计算等等。如果企业无法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流程和政策,可能会导致后续问题。

解决方案三:寻求专业咨询服务

为了解决参保流程与政策方面的问题,新注册的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咨询服务。有很多专门从事公司参保方面咨询的机构和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和建议。通过咨询服务,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参保流程与政策,提前解决潜在问题。

新注册的公司无法参保吗?尽管新注册的公司面临一些特殊的困境,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参保。通过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新注册的公司可以逐步克服困难,实现参保。参保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还能够提升公司的形象和竞争力。因此,新注册的公司应该积极探索各种适合自身情况的参保方案,并与相关方面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参保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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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一)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首次参保之前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费应不早于2001年11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时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用人单位9%、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至2017年12月份(含)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1%、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8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按照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按照8%的缴费比例办理。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4.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利息计算开始时间按照2005年3月份执行。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应同时补缴相应医疗补助金,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的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2009年1月份和2008年3月份。

6.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

四、退休人员待遇及补缴费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计。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二)2015年12月份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但应逐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七)自2021年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八)自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镇职工大额救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3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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