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

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只有时刻的关注有关于自己企业发展的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才能够把握住。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政策要求?是很多的高新认证企业会想要了解的问题,高新企业认证的条件当然很严格,可以其认证的政策是非常可观的,在下面的文章中请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一起来看下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介绍。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政策要求?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势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在以上的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高新企业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相关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势?如果你有高企认证的准备或想要办理相关申请,了解到高新企业认证的相关政策,提高认证动力。具体的企业认证办理流程,来创业萤火网,为你带来无忧办理的企业一站式服务。
阅读全文>>
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企业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注册和加计扣除服务。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注册及加计扣除的需求与日俱增。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凭借着专业的团队、优质的服务以及丰富的经验,迅速成为了行业内的翘楚。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政府的诸多要求和规范。为了正常经营、合法纳税以及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进行注册,并合理利用各项加计扣除政策。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应运而生,在注册和加计扣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无论是初次注册还是后续的加计扣除,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都能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利益。二、注册服务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进行注册,以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注册团队,熟悉各类企业注册的流程和要求。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是小规模企业还是大型企业,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都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注册服务。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办理注册手续,还能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在注册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疑虑,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的专业团队能够及时解答,并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三、加计扣除服务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在利润总额中增加一定额度的扣除项目,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负担。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团队,熟悉各类加计扣除政策和条款。无论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加计扣除还是其他类别的加计扣除,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都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通过严谨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确保企业能够合理利用各类加计扣除政策,获得最大化的税务优惠。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帮助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四、优质服务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以客户至上为宗旨,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的团队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优秀的服务意识,能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高效的服务。无论是注册还是加计扣除,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都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和全方位的支持。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拥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企业能够随时随地获取到所需的信息和服务。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还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未来展望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政府政策的不断调整,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将继续加大投入,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未来,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将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和进取,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综上所述,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凭借着专业的团队、优质的服务以及丰富的经验,在注册和加计扣除领域快速崭露头角。江门注册加计扣除公司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助力企业实现更大的发展。
阅读全文>>
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扩围”与进一步的规范,小编把大家关注度比较高并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梳理汇总如下。企业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哪些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产生的人工费用才能被加计扣除吗?不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失败的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没有规定亏损企业不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不需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在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加计扣除常见问题答疑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全文>>
什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加计扣除的优惠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原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元,就可按15000元(100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在税前多扣除5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元,以体现对研发支出的鼓励政策。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加计扣除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全文>>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解读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自今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四、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阅读全文>>
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都很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这样能够使满足条件的企业在经营期间节约一部分纳税支出。那么,适用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当前适用于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一、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适用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适用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优惠内容: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事项: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四、免征增值税1、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是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优惠内容: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部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部分教育类纳税人。优惠内容:(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5)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医疗机构优惠内容:(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4、居民日常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3)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4)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5、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部分文化企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是对适用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属于生活服务行业的企业,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阅读全文>>
现如今,2020年度汇算清缴进入进行时,很多企业都在着手进行该项工作的办理。不过,在汇算清缴期间,很多企业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能叠加享受吗?接下来,本文将针对具体情形对这一问题作相关解答!问:“我公司去年购进的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该仪器又同时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上又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我公司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吗?”可以。只要在符合各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因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冲突。在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时,企业购买的设备,应满足购买时限、购买金额和设备范围等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需要强调的是,“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可以看一下之前的文章《100万研发费能抵200万的税?税收大幅优惠!这种行业赚翻了!》里面有详细介绍。需要注意的一点,虽然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影响,企业可正常填报。在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后,该如何具体计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来说,2020年6月,某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那么,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51696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16961696,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16960。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16961696即可。以上是对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能叠加享受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对这一问题存有疑问,便可对文中内容作详细了解!
阅读全文>>
由于小微企业非常脆弱,资金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市场竞争能力较为不足。一旦经济下行,最先倒下的就是小微企业。因此,为了给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减轻小微企业经营负担,在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的当下,政府及时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些政策具体有哪些呢?请看下面介绍!目前,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之多,而且还能够给小微企业带来实质性减税:1、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5万元国家税务局出的新政策,无疑是对各个小微企业的最大扶持,由原本的增值税起征点10万元提高到15万。2、对于小微企业企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在现行5%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年应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减按25%征收,征收率20%;2021年可减半征收,实际税率降为2.5%(25%×20%×5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减按50%征收,征收率20%,实际税率降为10%(50%×20%);3、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4、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疫情持续影响行业给予定向支持。5、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7、继续降低失业和工商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8、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9、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附件。附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pdf
阅读全文>>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其在经营期间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因此,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就备受企业关注。那么,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是需要进行了解的呢?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说明、介绍!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3、我们公司今年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近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还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5、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今年能享受政策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判定标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内容】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3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