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肇事方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病人未结帐就擅自离开医院,医院苦寻病人无着,遂起诉事故的肇事方,索讨病人拖欠的医疗费用。12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由宁波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驾驶员卢某驾驶的货车将路人胡某撞伤,在该起事故中,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将胡某送到宁波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并预付医药费4100元。胡某在宁波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各项医疗费用1.28万元。但胡某未经医院允许,也未经结帐,即擅自离开医院。由于胡某是外来务工者,没有确切地址,医院为索讨欠款8700元,在苦寻胡某一年多无果后,遂将事故的肇事方宁波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而宁波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则称自己已与胡某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项。故不应由被告来支付胡某拖欠的医疗费用。



镇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入住原告宁波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二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胡某拖欠医疗费用应当由胡某承担付款责任。而被告宁波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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