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

在我国各种项目的税收都是必须要缴纳的,并且是我国的相关国策,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范围内,都需要进行税务的缴纳和申报。那么财税体制要怎么改?有哪些注意事项?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具体内容。

财税体制要怎么改

一、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这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反腐倡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从今年要做的工作看,要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着重完善政府收支分类。

二、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积极稳妥推进税制改革。要按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继续做好各项税制改革工作。

有哪些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提高到了500万;

(2)资产范围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5)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是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应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财税体制要怎么改?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财税体制要改革的话也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并且要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更要积极妥善稳妥推进制度改革的原则方面才可以进行,这样对人们的生活才可以有一个较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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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体制内医生通常是指在公立医院工作并由国家负责支付薪资的医生。由于体制内医生的工作福利相对较好,稳定性较高,很多医生选择留在公立医院从事临床工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医生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医疗机构,这也引发了一个问题:体制内医生可以注册公司吗?

体制内医生的限制

体制内医生在注册公司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限制。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体制内医生不能直接在医疗行业注册公司,并从事与公立医院相同的临床工作。因此,他们不能在公立医院的附近开设诊所或医疗中心。其次,体制内医生从事临床工作通常需要获得医生执业证书,而这份证书也禁止他们开设与临床工作相关的医疗机构。这些限制使得体制内医生在注册公司方面相对较为困难。

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的途径

尽管有一些限制,但体制内医生仍然有一些途径可以注册公司。首先,他们可以注册非临床医疗机构,例如医疗器械研发公司、药品研发公司等。这些公司可以从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而不涉及直接的临床操作。其次,体制内医生可以注册健康咨询公司或者健康管理公司,提供与健康、预防疾病、健康教育等相关的咨询和管理服务。这类公司注重在健康领域的非医疗性业务,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限制较少。

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的挑战

然而,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首先,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其次,他们需要解决与公立医院竞争的问题。由于公立医院在医疗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往往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另外,体制内医生注册公司也需要面对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挑战。

结论

尽管体制内医生在注册公司方面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但他们仍然有一些途径可以创办自己的医疗机构。对于那些希望从事非临床医疗工作的医生来说,注册一家与医疗行业相关的科研或咨询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制内医生注册的公司有机会在医疗市场中发展壮大。然而,无论注册何种类型的公司,体制内医生都要明确自己的定位,解决好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关系,并持续关注行业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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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萤火是一站式企业级商务服务平台,为北京中小企业提供企业改制服务。企业改制涉及多个登记事项,手续与普通企业变更相比较为复杂,并且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比较多。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自己办理企业改制,可能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创业萤火从事工商财税服务多年,在企业改制方面有丰富经验,并有众多改制成功案例,因此能够快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改制介绍

  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改制流程

  改制立项申请→立项报批→改制方案设计→改制方案报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资产确认→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净资产转让或拍买→资产移交(接收)→新公司股权设计→工商变更注册登记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成立董事会→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按(A)内容进行改制报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工商变更等工作。

  组建经营管理班子按(B)内容进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新公司年度经营生产计划、调整经营管理机构和建立新的管理、考核、工资及奖励制度等工作。成立资产接收小组按(C)内容进行财务资料移交、资产接收、债权债务清理及处置、职工安置、各类批文证照移交、经济合同诉讼文书审查移交等工作。

  企业改制材料

  1、改制方案

  就企业改制行为,需要按照遵循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改制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指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相应的,需审查会议决议、转让协议、安置协议等改制过程中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政府批文

  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经过特定行业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就集体企业改制而言,需审查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评估报告

  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核准或备案。

  4、银行债权的保全文件(如有)

  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

  同时,监管部门关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

  5、国有、集体产权变更登记

  改制涉及到对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登记的,一般不发生(产权变动)改制的效力。

  6、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稳进行,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监管部门非常关注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

  7、后续变更手续

  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进行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没有登记的,应督促其登记;需要重点关注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的,需要取得报送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整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企业改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办理,少走弯路,提升办事速度。

链接:https://www.yinghuodd.com/newsInfo_10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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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介绍

  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改制流程

  改制立项申请→立项报批→改制方案设计→改制方案报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资产确认→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净资产转让或拍买→资产移交(接收)→新公司股权设计→工商变更注册登记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成立董事会→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按(A)内容进行改制报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工商变更等工作。

  组建经营管理班子按(B)内容进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新公司年度经营生产计划、调整经营管理机构和建立新的管理、考核、工资及奖励制度等工作。成立资产接收小组按(C)内容进行财务资料移交、资产接收、债权债务清理及处置、职工安置、各类批文证照移交、经济合同诉讼文书审查移交等工作。

  企业改制材料

  1、改制方案

  就企业改制行为,需要按照遵循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改制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指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相应的,需审查会议决议、转让协议、安置协议等改制过程中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政府批文

  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一般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经过特定行业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就集体企业改制而言,需审查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评估报告

  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一般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核准或备案。

  4、银行债权的保全文件(如有)

  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依照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即负债的企业对所负的金融债务的偿还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由其出具有关书面文件)。没有进行保全的,一般不得进行改制。

  同时,监管部门关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

  5、国有、集体产权变更登记

  改制涉及到对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登记的,一般不发生(产权变动)改制的效力。

  6、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稳进行,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监管部门非常关注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

  7、后续变更手续

  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进行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没有登记的,应督促其登记;需要重点关注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的,需要取得报送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整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企业改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办理,少走弯路,提升办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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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其主要特点就是公司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活动,英美法称之为越权行为无效。经营范围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根源,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人们对交易安全、公平理念的进一步认识,该制度必须加以改革。我国已事实上废除了越权原则,但应在法律上进一步加以确认,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
公司权利能力
;越权行为;越权规则;经营范围;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



公司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即公司作为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从事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因此,公司权利能力问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不得超出其设立宗旨从事活动,其超出设立宗旨从事交易的行为被称为“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无效。公司的设立宗旨在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公司目的”,而我国立法则表述为“经营范围”。这是公司基于自身目的而在能力上受到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日渐成熟已明显显示出其不合理之处。为使我国民商法律制度能切实符合社会实际,与国际通行法律原则接轨,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根源



法律通过设定“经营范围”而对公司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法律根源。一方面,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其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传统的法律理论有其巨大影响。



(一)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众所周知,在一个国家完全实行计划经济的情况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照计划进行的。我国自建国起就从前苏联那里承袭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每一个法人的成立都是为了在生产领域或社会文化领域执行严格规定的职能,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这种或那种活动。[i]因此,“每一个法人,就其活动的性质来说,并不是无所不为的。而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完成其经济的或社会的任务。这一点特别表现在生产领域中。在那里,由于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已经形成的每个组织职能的专门化,法人只限于制造一定种类的产品,完成有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劳务。” [ii]“全国一盘棋”,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任务生产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否则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企业不能超越经营范围。同时,政府统购统销,“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为了自身的稳定发展,企业没有必要超越经营范围。应该说,这种严格的限制在当时对于保持供需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节约紧缺的物质资源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公司“经营范围”制度产生的法律根源



公司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活动的原则来源于英美法。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 Carriage Co.V.Riche一案中确定的。在该案中,一家依据英国1862年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制造、销售铁路设施、机械工程、承包建筑业务和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在比利时修建铁路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显然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它已被公司股东全体追认。然而,在涉及到公司此种合同的效力问题时,英国上议院认为,公司的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因而应是无效的合同,对公司和公司的相对人均无约束力。CairnL.C在该案中指出:“……公司不得从事任何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企图以公司这种方式从事任何比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更多的权利。”这一判例确立了英美法上一个重要的原则-越权原则。英美法上的越权原则,是指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章程中目的条款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使该行为是合法的,也因为其超越了目的条款的授权,传统上认为其无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公司也不得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该行为的效力,交易对方不得请求履行有关合同、也不得请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而只能追索已交付的款物。[iii]英美法的这一原则不仅为英美所固守,也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其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日本民法第43条规定:“法人依照法令的规定,在章程或捐助行为所定目的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1903年的判例也认为公司负责人超出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无效。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规定,每间公司的章程大纲均需述明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以此限制公司的活动范围,如果公司活动超越宗旨条款规定的范围,则属越权行为,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前苏联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按照规定的活动目的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只能取得与法人设立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二、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反思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于严格的
公司经营范围
的限制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近半个世纪以来,学者们也对“越权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当代经济生活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运行主体,其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经营活动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股东的分红,董事、经理的报酬无不来自于公司的利润,公司应当是“惟利是图”的。同时,公司还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其信奉的法则。因此,公司必须尽力促使其交易活动快捷、便利,减少交易环节,节省交易费用。而当今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商机稍纵即逝;供需渠道也已经实现多元化,公司必须自己找“婆家”。据此,公司只有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和范围,趋利而动,才能保证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自己束缚手脚,很可能被市场所淘汰。但过于严格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使这一目标难以实现。经营范围是我国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内容,而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种章程的变更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显而易见,经过如此烦琐的程序后,原有的商机大多已对公司失去了价值和意义,浪费了社会资源。现实中,许多公司都在不断突破原有的经营范围的限制。西北某地一纺织厂为职工福利而买羊,但后来因职工不愿要而想转卖,却最终由于其经营范围内无此项内容而无法达成交易。现代的科技发展也使传统的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人们有时很难把某一种产品归属于某一行业类别。1991年,江西省曾经为一个案子中涉及的避孕套究竟是“药”还是“化工产品”的问题而搞得焦头烂额,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批示才结案。这些案例都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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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下旬,河南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按照放权赋能的原则,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


上述消息出炉之后,引发了周边省份的关注。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询问:“日前河南省发布了 (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实现了河南省102个县财政省直管!长期以来县级权利过小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请问安徽省是否有考虑对县级扩权,实行县级财政省直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对此,10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回复称:“自从2004年,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以来,我省一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并根据市县经济发展、区划调整、财政运行等,持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表示:“目前,全省59个县中,财政省直管县有47个。对财政省直管县,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补助项目,由省级直接测算分配到县,资金调度、财政结算等也由省级与县直接办理,进一步赋权县级,有效提升了县级财力保障能力,为县域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提供了坚实的财政支撑。”


“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的同时,综合考虑市县区域统筹规划、市级辐射带动能力等地区实际,对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所辖12县实行市管县财政体制,更好激发市级促进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作用,加快推动相关县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省级对财政非直管县也相应给予了转移支付等资金补助。”安徽省财政厅回应。


安徽省财政厅最后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县域财政经济运行,持续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级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县域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鼓励县域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简单来说,“省财政直管县”就是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跳开了地市一级,“交够中央和省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既为各市发展减轻负担,又为薄弱县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湖北、山东等省份此前已经已经推动“省财政直管县”多年。


例如,山东媒体《大众日报》2019年曾刊文提到,将41个省财政直管县全部列入“重点事权综合直管范围”,在投资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农村、工程建设、水利项目等5个重点领域,参照财政直管模式由县里直接对接14个省直部门,加强要素直接配置,进一步放大政策空间。


去年12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十三五”时期山东财政改革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通过实施新一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山东将省财政直管县(市)范围调整扩大到41个,既为各市发展减轻负担,又为薄弱县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2019年,41个直管县人均支出水平增长6.9%,高于全省县级平均增幅4.4个百分点。


此番河南将“省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已经在“省财政直管县”的规模和数量上反超邻省山东。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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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如何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保护公平竞争?如何健全监管体系,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如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围绕社会关注热点,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我国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问:党中央、国务院对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出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着力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进一步保护公平竞争?


答: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统筹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着力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着力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着力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和竞争监管执法日益强化,我国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不断凝聚,部分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垄断和竞争失序行为得到纠正,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初见成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实现共同富裕;坚持统筹把握多元化监管目标,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兼顾当前和长远,推动经济发展持续健康行稳致远;坚持统筹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既坚决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和竞争失序问题,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又持续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问题,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


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容、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企业规模和产业集中度不断增加,市场力量的竞合关系和竞争程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健全监管体系,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


答:促进公平竞争的鲜明导向有利于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良好格局,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更好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适应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快速发展的复杂特征,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公平竞争监管体系、加快提升监管效能。


——不断完善竞争监管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协同,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切实提高事前预防能力,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加强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研判和识别预警,增强监管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持续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掐尖式并购”,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良好格局。


——提高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水平,持续规范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立规矩儆效尤,强化规范和警示,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和监管效能,加快推进科技赋能,创新丰富监管工具,不断提升竞争规制专业化、科学化、系统性水平。


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发展在更高水平行稳致远,如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答: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着力加强竞争监管执法,进一步保护公平竞争。着力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更好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通过优化竞争规制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更好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强化公平竞争法治化举措。推动加快修订反垄断法,适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持续完善配套立法,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等,为市场主体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


——更好提高公平公正监管水平,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包容审慎、防范风险,不断强化法治化制度举措、完善梯次性监管工具、提升系统性监管效能。


——更好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开放合作、参与全球治理,不断提升适应和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原标题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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