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一直是很多纳税人的烦恼。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可以简单注销,税务机关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让我们来看看的注意事项。注销公司又有新变化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字〔2016〕第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第11号)的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情形。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清偿结算费用、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税务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相关涉税情况。税务部门不会对核对系统显示的纳税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是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取发票(包括代开发票)的纳税人;

三是查询时已缴销发票等未完成事项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改革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或公示。个体工商户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和跨部门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10日(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批准简易注销。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的事实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将从45天减少到20天。公示期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市场公示后,禁止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出资权)被冻结、质押、抵押或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异常状态消失后,可以再次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文字、格式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补正后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程序进行简单的注销登记同时,要加强部门的协调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取消注册等。在恢复企业资质的同时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单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机关报告。务总局报告。不报税注销列入黑名单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与生活相关的受限,比如,法人不能领养老金;法人不能贷款买房、移民;甚至还影响子女教育或者择业等等。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对注销公司更便捷,不报税将列如黑名单的讲解,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销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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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如何快速注销公司



快速注销公司的步骤:



第一步:到国税注销税务。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注销申请表,上一年度和这一年的财务报表,注销报告和这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报告等。申请注销后得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二步:到地税去注销,需要补全公司还未交的税,需要准备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税务申报表,并且打印盖章;



第三步:办理工商备案,到工商局拿申报注销备案表格按要求填写。



第四步:需要到指定的报纸上公示第一步国税以及第二步地税注销的通知书、注销报告,
公司注销
登报的公示期是三个月左右。



第五步:办理完成税务以及工商注销后,需要到银行把公司的基本账户注销,需要拿前面办理的各个注销的回执证明,按照银行的指示去走注销流程。



第六步,公示期过后,到工商局办理注销营业执照



二、注销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清算
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如何快速注销公司的相关内容。现在是有简易注销公司的方式的,但不是每一家公司都可以走简易注销的流程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公司在破产倒闭之后千万不要就撒在一边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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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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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征管科,李奇英(副科长),4223851



2、办理对象:全市范围内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3、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十五、十六、十七条)的情形,方可办理相应的
税务登记



4、办理程序:①
纳税人
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证明;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5、办理时限:30日内办理完毕(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收费标准:企业100元/户,个体户80元/户,验证20元/户。



7、监管部门:监察室,陈赛纯(主任) 4224120。



8、办事纪律: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用、截留,除完税证外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来源:益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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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
转让协议
书或者
法定继承
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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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
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


(2)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
营业执照变更
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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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1、受理对象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代表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从业人员花名册; 

(10)股东会或董事会纪要; 

(11)全体股东出资情况; 

(11)公司住所证明; 

(12)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
公司注销登记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
(独立核算的还应提交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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