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设立方式 ;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 法定代表人 ;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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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何认缴股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 公司章程 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的出资后,也就是准备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应发行的股份,这就可以由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时公司虽未设立,但选举时仍可以参照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的规则进行,因为这时所选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上是公司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是需要符合法定要求的,并执行有关的规定。 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因为这时董事会已经是受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筹办公司设立事项。申请公司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比如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负责人姓名、住所以及选举或聘任的证明; 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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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发起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 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离不开发起人的参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责任重大,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要求也比较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我们设立公司必须注意:第一是人数,下限是二人,上限是200人,发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数以上(包括半数)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境内。

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连带责任,由此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投资法律风险。

(二) 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对于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 数额的要求。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本缴纳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无首次出资额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一次交足所认购的股本,这样对发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规避风险。

(三)募集设立的法律风险

股东创立大会的召开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所以,作为发起人负有在照顾说明书所规定的截至期限募足股款的义务,负有在股款募足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退还认股人所认购的股款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并且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作为认股人的投资者而言,享有要求发起人退还认购股款和同期 银行利息 的权利。所以发起人一定要及时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否则就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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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3)组建公司机关。

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这两中方法都有很大的区别,在设立股份有限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设立方法。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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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形式,是企业上市的必要阶段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目前企业上市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券商进行辅导,运行1年后,经验收合格才能申请上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授权省体改办牵头办理全省拟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论证审理工作。为方便企业,简化手续,现对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审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起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导思想是:以《公司法》为基础,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的整体运行素质和企业竞争实力为目的。

重点把握的原则:

(一)搞活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融合功能,发挥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 行业结构的要求,重点扶植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支柱产业和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制药、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发起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三)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传统产业或成长型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条件

(一)发起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改制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或者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内或国外上市的条件,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三)新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以实物、无形资产或现金出资,依照上市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变更方式组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五)改制设立和新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同一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

(六)改制设立或新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的要求。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属企业整体改制的,企业在改制前3年连续盈利;改制前1年末 资产负债率 不得超过70%;公司设立前1年 净资产收益率 及设立后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

(七)改制设立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拟到国内二板市场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即将颁布的二板市场上市规则办理。

(八)现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净资产不应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产品的市场发展空间广阔。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九)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继续按《关于印发〈山东省体改委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体改企字[2000]第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理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关于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题目中应注明“拟上市”字样。

(二)省体改办接到省政府批转的各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请示件后,按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理,对于具备条件的代省政府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三)为增加论证、材料把关、审理等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由省体改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参加,成立联审小组联合审查。

审批机构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我省股份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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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 法人 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接下来由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在哪里?

1. 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 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 ,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以上便是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以及公司设立的主要方式。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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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的是为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筹建准备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就这两者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程序的第一步,它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有关公司的组建方案、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的共同意思。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杂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国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6)取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以后,必须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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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起设定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付的批付文件,公司章程,物资证明等有关文件以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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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100万),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4、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起人的出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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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除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2、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 公司章程 ,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3、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起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比如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 违约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的分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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