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机关怎么看

公司的登记机关是设立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1、由搜索引擎查找所属省份或地市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点击进入。如查找不到,可先查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开后在网站上寻找“企业信息查询”,点击后将进入当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搜索需查询的企业名称。

3、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对应企业,点击进入,在打开的企业信息页面即可看到“登记机关”信息。

二、申请设立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登记法律的效力有哪些和法律分析

1、证明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簿记载、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登记证书对公司登记对象的存在与否、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公司登记的证明力主要取决于为公司登记机关的性质。各国均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司法机关,即公司营业所在地的法院,如德国、法国、日本。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如英、美及我国。

还有一类是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现今还未见于立法,只见于学者主张。公司登记的证明力因登记机关性质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来说,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可保证公司登记的统一性、权威性、中立性、公正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强;而由民间机构如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登记机关,虽可提高登一记效率,但难以保障登记的权威性,因此登记的证明力较弱。权衡利弊,宜由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统一提供公司登记服务。

2、公信效力

即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商法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德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公司登记正是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迅捷。

3、对抗效力

意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关于公司登一记的对抗力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其一,公司登记对抗力的消极后果和积极后果问题。消极后果指公司事项未经登一记公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免责力;积极后果指公司事项一经登一记公告,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显然公司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对第三人不利。日本、韩国均采取消极后果的立法例,不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而法国、德国倾向于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笔者认为二者兼有可取之处与瑕疵。

其二,关于瑕疵登记的对抗力问题。瑕疵登记包括公司虚假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两种情况。关于虚假登记大陆法系的各国商法典均规定公司虚假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公司不能以错误登记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因为公司对错误登记虽无过错,但其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对登记是否存在错误极易查觉甚至心知肚明。那么公司可否以其正确信息对抗第三人?此时应以第三人善意、恶意区别对待,若第三人不知登记有错(善意),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不得以其正确信息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登记有错(恶意),因第三人不存在对登记的信赖利益,公司得以其正确登记对抗恶意第三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公司登记机关是可以在营业执照或者是登录工商局网站查询的,这点大家不要担心,一般都是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怎么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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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内容及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10日);

2.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30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组织章程; ④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⑥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③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 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国务院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⑷公司章程; ⑸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⑺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⑻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公司住所证明; 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和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③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如: 

-公司变更 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发起人或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应提交新的股东、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或变更姓名、名称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还应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由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应提交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其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主办单位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⑤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3、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14、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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