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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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条件一、法定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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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公司法还有许多的缺陷。可喜的是今年11月份开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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