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解散和清算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有什么联系?一起看看吧![概念解释]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消灭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种:一是解散的一般原因;一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是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公司面临终止后,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分,使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从而为公司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除因合并、分立解散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办理清算手续。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例介绍]2009年7月31日,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加盖“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前支付了利息,20万元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尚未支付。2010年12月27日,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其成员为股东C、d,A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在《温州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并于2011年3月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销。A公司在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公司清算报告中称,截至2011年2月15日,公司债务为零;企业债务为0元,债权债务均已清偿。剩余资产的股东也已分配完毕。后来,自然人B以A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其依法申报债权为由,将清算组成员C、D诉至法院,法院判决C、D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5)文黑龙商第1676号】。[律师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随后成立清算组,启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和员工工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向工商部门申报注销登记,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可见,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在于清算是公司从解散到终止的必要程序,解散是公司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前,未丧失开展民事活动的资格,可以继续开展合法经营活动。但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虽存续,但不能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创业萤火为您提供公司注册服务免费咨询电话:400-1131-696[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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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注销要怎么清算财务?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等原因要解散在注销的公司,应在解散前对公司内部的一切事务进行清算。当然,公司的解散不仅仅是通过申请注销来完成的,还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这个小组的成员一般由公司决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十日内将该消息通知相关债权人,并公示清算组的相关信息。经工商局登记和注销备案后,应在报纸上公布。清算组的工作包括清查财产、纳税等。简而言之,要确保所有业务在注销前结清,所有财务往来都要清算。在清算财务,期间,除清算外,不得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下面的过程也很简单。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该期限为30日。申报的时候要给他们提供材料,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这个过程中的部分资产是不能算作清算资产的,包括已经作为抵押物的那部分资产。如果企业在清算期间仍产生损益,这也将计入清算损益。清算债务要有序清理:首先是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等费用。第二是员工的社保和薪酬。第三是未缴纳的税费。最后,未偿还的债务。注销公司要去税务机关预览企业的税务注销情况,看企业是否结清了所有的经济业务,比如各种税款、滞纳金等。公司要注销基本户和一般户的银行账户,应持注销通知书、开户许可证、销户申请书、公司印章(公、财、法人)、未使用支票等材料到窗口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银行账户还有钱,一定要把金额转出。不同的银行账户可能需要不同的材料,所以纳税人最好提前咨询相关银行账户。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有异常,需在注销前解决异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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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先生将自己的公司和股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公司股东去世,营业执照丢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散自己的公司。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苏的刘先生与金武(化名)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刘先生拥有8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金武拥有2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因刘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居住,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武负责。去年10月29日,金武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对公司事务未做任何安排。因公司具体经营一直由金武负责,他的去世使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员工也先后离职。 2007年10月29日,刘先生途经月坛南街时,不慎将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丢失。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不慎丢失,使公司经营瘫痪。 刘先生在寻找营业执照无果的情况下,为恢复公司运营,于11月21日登报挂失,并到工商局办理执照及公章补办手续。因补办营业执照需要全体股东或去世股东的继承人签署相应文件,刘先生即联系金武的母亲、妻子蔡女士和儿子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但遭到拒绝。现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公章的补办,也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已无法继续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公司面临严重困难。为避免股东利益遭到更大损失,作为拥有公司股份超过2/3多数的大股东,刘先生将科技公司、金武的母亲、妻子蔡女士和儿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申请解散科技公司。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和金武的母亲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过多异议。但金武的妻子蔡女士表示,她对公司的目前状况还不太了解,所以现在不能同意解散公司,等她把公司情况了解了以后再做决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科技公司股东金武死亡。科技公司章程未就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武的母亲、儿子和妻子蔡女士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审查,科技公司目前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应予解散。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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