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

现在很多人自己办起了公司,由于公司进行创办、注资的时候都是有一个人独立完成的,所以就建立了个人独资公司,那么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又应该怎么计算呢?是按照什么要求和标准来进行计算呢?又应该如何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人并不明白,但是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有时必须要做的事情,否则就是违法的,想要让公司正常正规的进行从事经营活动,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就不能停下来。 一、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是按照阶梯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的,也就是说公司的营业额度越高,所缴纳的税收税率就越高,想要了解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就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来进行计算,先了解税收的利率是多少,然后根据公司营业额来进行计算,最终就可以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特别简单。 二、如何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

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是每一家公司的义务,公司每年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缴纳所有的税费,才能够正常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那么作为个人独资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呢?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就是在税务部门进行查账征收税费的时候,及时的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缴纳,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自己可以到税务官网上进行申报缴纳,也是十分的方便快捷。不需要跑到当地的税务局进行办理,自己在家就可以进行缴纳。所以现在缴纳个人独资公司所得税还是挺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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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公司所涉及到费用也是比较多的,如果我们想要让自己的公司发展好一些,那么针对税费这方面的知识应当有一个很好的认识,而且现在也会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那么我们就更得多多的了解了,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主要介绍下,公司所得税的新政策_分公司所得税可以独立核算吗?

  公司所得税的新政策是什么?

  一、25%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1条。本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第1条。本条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1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

  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1条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1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分公司所得税可以独立核算吗?

  1.分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

  2.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等流转税种在当地缴纳,但如果公司跨地区设立了总分机构,所得税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公司按比例当地预交。

  3.基于所得税汇总缴纳,肯定要汇总整个公司的报表,但是同时也要分开核算,能够区分分公司的收入,工资,资产。

  4.总公司收不收取管理费用仅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计算方式,因所得税要汇总计算,不会对整个公司所得税产生影响。

  5.总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分录建议做管理费用的内部冲销,或者挂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总公司应当不要确定收入,否则又要多交一道流转税。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内容是,公司所得税的新政策_分公司所得税可以独立核算吗?是否在您认真的看了上面的文章内容之后,对于该问题有了很好的认识呢,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的对待税费这方面的任何问题,那么也不会让公司出现一些税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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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种,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者针对的企业是不一样的,目前企业基本都是查账征收。因为现在不少企业通过核定征收的漏洞进行避税,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接下来,企 常青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3、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温馨提示:核定征收这个征收方式,现在税务已经停止了。

  4、核定征收条件

  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不仅仅是征收方式的转变,企业需要对其纳税年度的界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等事项进行处理,不仅仅是工作量上的大幅度增加,还涉及企业可能因此面临税负的大幅度增加。面对这些变化,作为企业,又应当如何去面对?如何去调整?

  1.关于纳税年度的界定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年确定,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的,需要自转回查账征收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依法进行账簿核算调调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确保年度的一致性。

  2.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重要内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考虑资产的税务处理。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时,纳税人存量资产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历史成本资料,并以此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在确定计税基础的过程中,资产购入时的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购入资产没有发票时也不影响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但是,转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计税基础要以发票为基础确定。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核定年度无论是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应从资产投入时至转为查账征收上月为止计算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剩余的折旧(摊销)年限,等于以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时的计税基础应减去已使用年限内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3.关于收入与成本衔接的处理

  实务中,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特定企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否则会导致重复缴税。

  4.关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无论企业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法不确认企业核定年度的亏损。

  因此,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其核定年度会计核算中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与此对应,如果企业从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年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弥补之前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

  也就是说,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作为收入对待。

  5.关于征收方式转变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鉴定的期限应当从当年1月1日开始。如果改变征收方式是在第一季度申报期后进行的,因一季度已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了所得税,这就涉及到改变征收方式当年已缴所得税的处理。

  6.关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可能大幅度增加的处理

  提前布局,将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以公司股权架构为起点,到公司业务层面、财务架构、税务管理,结合企业现有的情况及发展规划,找出筹划的切入点,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设计出合法合规的方案,实现征收方式转变后税负零增长。【企 常 青 是 一 家 好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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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面上的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其都需要按照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那么,对于分公司来说,其应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呢?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一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事实上,除了内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这样操作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具体操作为:

1、分清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计算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计算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4、季度预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5、分摊应缴/应退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以上是对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当前,企业如若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够了解,便可以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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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辛辛苦苦挣了百万年薪,却要缴纳40多万个税!”一家日用消费品企业税务总监张丽感慨道,自己辛苦一年竟然要缴纳如此高昂的个税,身边的一些优秀人才都选择了去其他国家发展,原因之一就是个人税负重还没有相配套的社会福利。

其实对于优秀人才,地方省市是有一些个税优惠政策的,不过比较冷门,要求比较高,一般人不知道罢了!比如成都就有两个针对高科技人才实施的个税优惠政策,算下来到手至少能多好几万。


01

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

去年,成都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实体经济新经济两类新引进人才进行奖励补贴。

1、补贴对象

实体经济是指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等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经济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业等虚拟经济。

新经济是指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智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六大经济形态。

2、申报条件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在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所在单位在我市注册且税收解缴(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扣或已代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三)所在单位属本办法下的实体经济领域或新经济领域;

(四)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5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40万元以上);

(五)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3、奖励标准

原则上按申报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不超过5%进行奖励。年收入为任职受雇在某一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分红等)的总和。在政策有效期内,每个人只享受1次。

假设成都的王院长税后年收入为60万,那么他就能获得60万*3%=18113元,这补贴可以给老婆买个包了~

02

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奖励

与此同时,政府还发布了《成都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作出了相关的引进奖励。

1、申报条件

一、集成电路企业的副总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一个单位不超过 3 人)和经评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研发人才;

二、从所在企业获得的税后年收入达 20 万元以上

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结束。

2、奖励标准

针对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对年收入超过2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人员,按其个人实际贡献度给予100%奖励,并在相关人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假设工程经理刘先生的贡献度是100万,那么他就能获得100万*100%=100万。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2%的手续费还会返还到你的企业。

而且每个地方都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利用税收洼地,提前做好个税筹划,即使年薪百万也能合理合规避税,每年到手也能多好几万。

更多政策与税收优惠,请持续关注我们,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公司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政策申报,欢迎拨打电话400-113-1696免费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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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种,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者针对的企业是不一样的,目前企业基本都是查账征收。因为现在不少企业通过核定征收的漏洞进行避税,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接下来,企 常青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3、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温馨提示:核定征收这个征收方式,现在税务已经停止了。

  4、核定征收条件

  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不仅仅是征收方式的转变,企业需要对其纳税年度的界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等事项进行处理,不仅仅是工作量上的大幅度增加,还涉及企业可能因此面临税负的大幅度增加。面对这些变化,作为企业,又应当如何去面对?如何去调整?

  1.关于纳税年度的界定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年确定,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的,需要自转回查账征收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依法进行账簿核算调调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确保年度的一致性。

  2.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不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重要内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考虑资产的税务处理。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回查账征收时,纳税人存量资产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历史成本资料,并以此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在确定计税基础的过程中,资产购入时的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购入资产没有发票时也不影响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但是,转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计税基础要以发票为基础确定。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核定年度无论是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应从资产投入时至转为查账征收上月为止计算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剩余的折旧(摊销)年限,等于以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时的计税基础应减去已使用年限内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3.关于收入与成本衔接的处理

  实务中,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特定企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否则会导致重复缴税。

  4.关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无论企业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法不确认企业核定年度的亏损。

  因此,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其核定年度会计核算中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与此对应,如果企业从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年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弥补之前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

  也就是说,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作为收入对待。

  5.关于征收方式转变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鉴定的期限应当从当年1月1日开始。如果改变征收方式是在第一季度申报期后进行的,因一季度已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了所得税,这就涉及到改变征收方式当年已缴所得税的处理。

  6.关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可能大幅度增加的处理

  提前布局,将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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