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叫股份公司。对于它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详情,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较低限额。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较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较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分享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后续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敬请持续关注我们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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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开展业务。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扩大资本规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一、确定注册资本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基础。二、股东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意味着至少需要有两个发起人,而且公司的人数上限为200人。股东人数的限制是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可管理性。三、股份发行与认购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完成股份的发行与认购。发起人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公司的股份。同时,公司也需要在设立过程中完成股份的发行,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合法性。四、公司章程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步骤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五、组织机构设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六、注册地和注册资金最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注册资本也必须真实、合法,并按时缴纳。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发起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注册资本需符合法定要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同时还需要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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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并遵循特定的流程。接下来的文章将为大家讲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是什么?以及设立流程有哪些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是什么?设立流程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应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和缴纳。具体的最低限额根据行业、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不低于一定的金额。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一般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公司必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组织机构: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离与制衡。接下来,我们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流程。一般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事项,并签署发起人协议。第二步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发起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三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则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志着公司正式成立。第四步是公司成立后,需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后续工作,以便开始正常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又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在整个设立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发起人也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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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开展业务。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扩大资本规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一、确定注册资本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基础。二、股东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意味着至少需要有两个发起人,而且公司的人数上限为200人。股东人数的限制是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和可管理性。三、股份发行与认购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完成股份的发行与认购。发起人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公司的股份。同时,公司也需要在设立过程中完成股份的发行,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合法性。四、公司章程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步骤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五、组织机构设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六、注册地和注册资金最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注册资本也必须真实、合法,并按时缴纳。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发起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注册资本需符合法定要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同时还需要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严格遵守这些条件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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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并遵循特定的流程。接下来的文章将为大家讲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是什么?以及设立流程有哪些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是什么?设立流程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应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和缴纳。具体的最低限额根据行业、地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不低于一定的金额。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一般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公司必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组织机构: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离与制衡。接下来,我们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流程。一般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事项,并签署发起人协议。第二步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发起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三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则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志着公司正式成立。第四步是公司成立后,需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后续工作,以便开始正常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又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在整个设立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发起人也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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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也叫股份公司。对于它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详情,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较低限额。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较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较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分享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后续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敬请持续关注我们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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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一种公司的类型,但如果您想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需要选对成立的方式,这样才能够让您的公司顺利成立,在成立之后也不会有一些麻烦的事情产生,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方式问题在下面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已经为您做了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会让您知道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一般有什么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一般有什么方式  1、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披露招募。  2、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披露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则有所不同。  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1、发起人契合法定资历依法取得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历,发起人可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发起人契合法定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2、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和募集的股本要达到保底限额的法定资本,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万人民币,当然如果是认缴制的企业不需要达到标准。  4、用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经创立大会通过。  5、股份公司的称号需求符合规范,而且需求有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6、如果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需要资质审批那就需要通过审批办理。  7、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要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一般有什么方式?针对该问题在上面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已经为您做了分析,希望我们的这些介绍会让您的股份有限公司顺利的成立,毕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在细节方面多加注意,尤其是在设立方式这方面的选择,现在我们一起看以上的这些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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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设立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新增,即发起设立的无须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新,旧法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新增“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新,旧法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删除了旧法“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新,删除了旧法“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的表述,而放在后文规范,更合逻辑)。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新增)。 (新法删除了旧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增,与分期认缴相呼应)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增,可以分期认缴,但应在限制内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新,表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新,旧法为“1000万元”,新法降低了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与旧法比表述更合逻辑)。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设立方式 ;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新增,与新法第81、83条相呼应);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了“任期”,好像与新法第46、109条相矛盾,新法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任期”,同上)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与旧法比,不仅表述更简洁明了,在内容上也有突破,详见新法第27条)。 (新法删除了旧法第81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新,与新法关于分期出资相呼应)。以非货币财产(新,与旧法比,对出资方式的表述更规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新增,规范出资义务)。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取消“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原因请见第80条2款后的注释)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增,规范验资证明出具主体的资格)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新,表述更合逻辑,流畅),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删除了旧法的一句废话“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为新法留有空间)。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新,与旧法比,新法取消了“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须有政府和证监会审批”的规定条款,对公开目击股份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表述更合逻辑)。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新,旧法为“法定”,新法为“依法设立”,更规范、更市场化)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新增,时限更明确)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新增,更合逻辑)、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新增)、认股人出席(与旧法“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比,如果只需发起人、认股人之和超过半数的话,则充分体现发起人的权利;但如果二者均须过半数,则新法更严格、规范。到底如何,需关注司法解释),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注意此处没有“发起人”,新遗漏还是为保障认股人的利益)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取消了旧法“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新增);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不仅是旧法规定的“姓名及住所”,此信息全含盖在身份证之中);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增);  (七)公司住所证明(新增)。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新,表明新法规定“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才需向证监会核准”)。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增,确保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增,确保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旧法为“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新,与旧法比,新法的表述更合逻辑,更简洁)。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新增)、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新增)、监事会会议记录(新增)、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新增,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 (此外,新法还删除了旧法第95、96条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以及分公司设立等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新,与旧法比,更简洁)。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新,旧法为“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新)。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新,删除了旧法“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的规定,笔者认为,新法之所以删除,因为新法有很多地方强化了《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运行必须按照《章程》办理)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新,删除了“因特殊原因”,这是废话)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新增,在于对董事长的约束和对所有股东的保护),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新,与新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一致)。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增条款,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运营和治理)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新增,进一步规范了通知内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新,旧法为“3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新增,并将旧法“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与下款相呼应,更合逻辑,更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维护);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新,旧法为“45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增,在于保护和实现中小股东的权利)。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新增,既保护又限制,在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不能乱搞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新增,表述更合逻辑)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表述更简洁流畅)。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新增“会议”二字,表述更规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新增,与新法关于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规定相呼应)。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新增)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法将旧法的第106条第2款、107条合并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新增,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公司运营,维护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权)。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增,在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实现其参与公司治理)。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新增,使得有法可依)。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新增)、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新,此表述与旧法比,更强调了“签字”义务)。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增,导向虽好,但近阶段很难有实际作用)。 本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更简洁明了)。  本法第四十七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新,更简洁明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新,删除旧法“1-2人”的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此外,新法删除了旧法关于“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新,表述更简洁,删除了旧法关于“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新增,利于监事行使权利)。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新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新增,扼杀了现实中给董事长2票表决权的做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新,删除了旧法“记录员签字”的规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新增,提升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新,表述更简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新增,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运营和治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新增,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运营和治理)。 (此外,新法删除了旧法第120条关于“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以及维护职工利益、规范董事和经理行为及董事和经理任职资格的第121-123条,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新,新法删除了旧法关于“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的规定,而在第3款作为更为规范的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与旧法比,比例和产生方式更明确)。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新,新法规范了监事会负责人的称谓,规范了监事会的运作,意在强化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由旧法“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扩大到新法“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但遗憾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界定?)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新,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新增,为其履行职权提供了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新增,由于新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必须切实贯彻落实),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此外,新法删除了旧法第128条关于监事会履职的规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新增)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旧法第151条前置,且表述更简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于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独董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新,明确独董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规范了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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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主要程序是:1?发起人制定 公司章程 。2?发起人先行认购公司股份,并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如果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应当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申请发行核准,并聘请发行保荐人。4?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募集股份。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同依法设立的 证券公司 签订承销股票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聘请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7?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8?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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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自然人 不能充当发起人。” 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二、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三、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 合同 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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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后,应首先认购公司总股份的35%以上,剩余的股份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二、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依法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募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募股意思,应实事求是的披露有关事实,它是发起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备文件,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招股说明书才能公开公告; 三、签订 承销协议 和代收股款协议; 四、申请批准募股; 五、公开募股; 六、召开创立大会; 七、申请 公司设立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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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具体程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 公司章程 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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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 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应以不少于一万字的篇幅编制《招股说明书概要》(以下简称《概要》),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 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概要》应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异投资人。 在《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概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下)下列事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 董事会 是否已经通过该说明书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关于招股说明书正文(四)的全部内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准则","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 3.发行情况: 股标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五)的内容摘要): 本节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书中所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项风险情况"; 5.募集资金的运用(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六)的内容摘要):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七)的内容摘要): 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和(十二)的内容摘要); 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演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结构、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三)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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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 (一)概念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二)组织机构的不同 二者的组织结构分别有三部分的区别。 (1) 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2) 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 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条件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公司条件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法律特征和可上市性。 1、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1)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 资合公司 ,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 (3)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 (6)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体表现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续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1—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 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6、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上文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不同。两者不同的具体表现为:是人合还是资合;股份是否为等额;股东数额;股份转让的自由度;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公司条件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法律特征和可上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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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书(见附表); 2、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见附表); 3、全体原股东签署的关于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4、新股东签署的关于变更章程、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 5、新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 6、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新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公司章程修正案 ;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变更的,须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公司章程复印件;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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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多久可以变更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变更名称。公司一般成立的第一年不允许变更名称的,但是成立第一年之后,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相关需要变更名称,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申请变更登记。满足条件携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法人 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等材料即可改名。 二、公司名称变更要走什么程序 公司更名手续很简单:首先你得到工商局去做“商号查重和核准”,意思就是说看看你新取的名字有没有别的企业在使用,如果没有别的企业使用,那么工商局会出具一个名称核准通知。 之后相关的证件办理步骤是: 1、工商局:持工商局的变更申请书、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变更名称)、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通常时间在一周吧,费用就是证件的工本费。 2、到公安局重新刻章 3、技术监督局: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卡。最多两个工作日,工本费100多吧。 4、国税、地税:持税务局的变更申请书、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果有购买发票的应先核销发票。时间最多1-2个工作日,费用都是十几元。 5、开户银行:无论是基本帐户还是一般帐户都要变更,一般没有费用。另外,新注册的公司好象在一年之内是不能变更名称的,当然如果工商局有关系的话另当别论。 三、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做什么 变更了公司名称后要办理以下程序: 1、变更社保等记,带上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旧的社保登记证,填写变更单位信息表,到社保开户窗口做变更。 2、变更商标登记,依据《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到税务机关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 4、新的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券债务也要和相对人沟通好,双方可以约定维持原有债券债务协定书,也可以以新公司名称变更原有债券债务协定书。 上面的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公司名称多久可以变更呢的相关内容 。综上可知,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内,一般是不允许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的,在成立一年之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公司变更名称之后,对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也要一并办理变更。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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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的条件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以下5个方面: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股份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行是发起人只认购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由银行代收并保存股款。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任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以募集方式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的,必须经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中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内部行使管理权、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行使监督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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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会是国企吗 不一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 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分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在我国,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企则强调的是公司的控股权问题。只要是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的,那就是国企。反之,如果是非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那就不是国企。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成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 二者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组织机构 二者的组织结构分别有三部分的区别。 (1)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2)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是国企吗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国企,股份有限公司是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您对中小企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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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下限 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三、股份有限公司人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限制是: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上述发起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出资能力,并且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下限的相关资料。股东人数的多少决定了一家公司的资本是否雄厚,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必须是两人以上才允许成立,这也是为了能与 一人公司 区分开。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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