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