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可以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必须实缴注册资金,而是采取认缴制。那么,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什么是实缴的资金?网友咨询:什么是实缴的资金?和认缴有什么去区别?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管长林律师解答: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证证明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两者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性质不同,认缴制不用再验资,股东对所认缴的资本负法律责任;实缴制必须出资验资,把资金冻结在开户行,验证资本金。2、意义不同,认缴制方便了创业人员创业,先不用任何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经营;实缴制必须出资验资方可经营。3、类型不同,认缴制的公司指一般的无重大风险类公司;实缴制公司涉及到财产安全类公司。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目前仍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是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管长林律师解析:认缴对注册资本的影响:1、认缴不代表不缴,只是把时间延长至经营年限之内,到期之前必须实缴到位。2、注册资金是你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注册资金是多少就要承担多少有限责任。3、有很多行业的特殊要求是要注册钱就要资金到位验资的。4、注册资金确实是衡量公司实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5、如果不缴的话,企业会进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认缴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初创时资金的问题,理论上对认缴制没有时间限制,并且注册资金和认缴时间是可变更,注册资金和公司的实力没有任何关系。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在成立时需要注册资本。在《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由此可以得出认缴资本包括了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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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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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注册国际旅行社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注册国内旅行社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五)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二、公司注册的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 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适用情况: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适用情况: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 (三)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适用情况: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如:红杉资本。 (四)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适用情况:股东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企业,流程相对内资公司更复杂,监管更严格。在名称上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五) 个人独资 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适用情况: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店等,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如:XX中心、XX社、XX部等。 (六)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其他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股东是公司的主人,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出资金额,即股东在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要认缴的资金。通常我们会把一个股东出资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当成这个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 一般在创业初期,建议股东的人数不要太多,避免因股东过多而导致权力分散。对于“早期核心员工”和“小股东”,建议使用“股权代持协议”进行代持,不进入工商局公示的股东名单中,这样操作可以在保障权益的同时简化股权架构。一个简单、健康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顺利融资,以及快速完成工商登记和变更等事项。 股东的出资金额涉及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在准备公司注册阶段最需要认真思考决定的事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的相关问题。注册公司除了要具备最基本的条件以外,不同类型的公司也会有不同的个别标准。如果您对 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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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所以公司要减资,需要及时申请。如果不申请,就不算成功减资。另外,公司减资后,公司以前的债务不能消失。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因资本过多或者严重亏损,依法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为了有效贯彻资本决定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减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一方面激发了大众的创业激情;另一方面,公司实际经营与认缴出资不符,进而实施“任性减资”。在这个过程中,“减资程序是否合法”成为核心问题。想通过减资抵消之前债务的企业要注意了。债务不可能消失。企业需要与所有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后,他们可以在报纸上发表,最后减资。这些工序一个都不能少!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时未尽到通知已知或者依法应当已知的债权人的义务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在减资过程中没有疏忽通知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清偿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增资与公司减资截然不同。减资比增资在报纸上多一个公告,公司形象立马降低。因此,公司需要满足相应的减资条件。因此,代理注册公司时,仍建议企业认真填写注册资本注册公司创业萤火扶持创业专业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深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前海公司等一站式工商注册服务。为您带来工商金融的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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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珠海XX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XX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XX公司拥有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的所有权进行了评估。我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受托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表现的预期收益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XX公司,XX公司于5年前自行研发了该项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处理技术,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协议的约定,XX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出售给B公司合作,本次评估目的为对上述专有技术于评估基准日的预期收益价值进行评估,以对XX公司的出售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出售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预期收益价值,具体包含大功率电热转换体设计、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以及生产产品销售的收入预测和收益预测。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预期收益价值。 “预期收益价值”,在此被定义为,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收入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1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 财务报表 ;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11年11月1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11年11月1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专利技术评估采用收益法 (1)转让条件 XX公司是出售该专利技术,转让的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专利现状 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权,其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从相关的专家鉴定书中获悉。此外,XX公司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5年时间,产品已进入市场,市场的潜力较大。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获利能力预期较强。 (3)相关参数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以及市场上产品更新周期的分析,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类专利技术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的分析,确定销售收入分成率为5%,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30%。 以过去的经验绩效以及市场的未来需求为基础,评估人员对未来6年的销售收入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 附表 销售收入预测结果 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销售收入120015001800185020002150 根据市场的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技术评估时所产用的折现率为10%。 (4)评定估算 经过分析,按四分法为依据确定的专利技术分成率为5%,专利技术评估数学公式为: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的前提假设为: 1、我们假设委估技术的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 2、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如经济危机、恶性通货膨胀等因素。 3、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银行利率等政策,不考虑今后的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6年(2012-2017)专利技术每年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销售收入120015001800185020002150 税额(30%)360450540555600645 税后利润84010501260129�担保矗埃埃保担埃� 贴现系数0.90910.82640.75130.6830.62090.5645 折现值763.64867.72946.64884.49869.26849.57 (2)计算各年专利技术收益分成及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分成收益38.18243.38647.33244.22443.46342.479 经分成法,按照专利技术分成率5%,专利技术评估值的计算如下: P=38.182+43.386+47.332+44.224+43.463+42.479=259.066(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 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本次评估前提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委托方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我们没有考查委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对其转让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以及遇有不可预测的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各有关方面应该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评估工作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在进行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关注和必要的查验,但我们不是法定的资产权属鉴证机构,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鉴证工作超出评估工作的范围,我们不能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 4.本次评估是建立在假设上述技术的转让和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5.本次评估的专有技术所有人为XX公司。 6.本次评估结果是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和一些假设前提下对评估对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评估。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委估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预测是建立在委托方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上述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并且,我们愿意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因此有关方面在使用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7.本次专利技术评估中,我们仅考虑上述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价值,没有考虑由于上述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等可能使受让方以上述技术或上述技术中的某些部分为技术平台,进一步开发出其他技术所可能产生的附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没有考虑上述技术转让所可能促使受让方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8.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评估人员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报告怎么写的相关解答。小编提醒您,无形资产出资评估报告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各个单位的无形资产构成情况不同,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也就不一样,所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肯定不是全国通用的。不过有些企业情况有相似的地方,可以适当借鉴别的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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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 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 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 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xx市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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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变更出资时间可以吗 营业执照已经办下来了,公司章程上的出资时间可以修改。 二、实缴出资日期填什么 认缴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写,时间为公司章程生效日期。实缴出资时间是以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到达日期为基础的实际出资时间。另外,认缴和出资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认缴是股东承诺的出资额,即按照股东的约定应当向公司缴纳的股本金额。出资额是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资本金额,并且认缴不代表已经出资。 三、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材料 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 自然人 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企业 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商变更出资时间可以吗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工商变更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且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的,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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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成立后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是不能变更公司章程规定,改变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虚假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虚假出资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就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出资等情形。 三、公司注册资本到期不认缴有什么后果 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是不能变更公司章程规定,改变出资的。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公司成立后股东认缴出资能 否变更 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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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2014年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无形资产出资规定和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规定,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对外进行投资的,但是需要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三、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出资标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申请中专利、工艺流程、技术秘密秘方、配方、软件类系统及平台),同时出资的无形资产应与公司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最好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2、权属问题: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名下资产。实践中很多企业想用公司的专利或者商标等对本公司进行出资,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3、所得税问题: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比例取消了70%的限制,也就是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来进行,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以上就是小编对最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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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 植物新品种 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贵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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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资金是3000万什么意思 现在注册资金都是实行的认缴制,注册资金你想写一亿都行。 但是提醒一下,注册资金最好是根据自己的行业所需求来填写,并不是写的越大越好,注册资金可以体现你公司能承担多少的责任,比如说你有一笔1000万的订单,但是你的注册资本金写的是500万,那么这个订单你公司是接不了的。注册资金还表示着你应该要承担多少责任,比如说:您公司破产了,负债1000万,课时您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万,那么你只需要承担500万的债务。 二、出资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三、出资注意事项 第一种理解是自然的,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如分多期缴纳,详细登记每个股东每期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也有利于 监督管理 。这种登记方式的优点是详细,缺点也是详细。如果实际登记的公司有十几个股东,每个股东的分期出资的次数和时间都不相同,其工作量就已经相当大了;如果有更多的股东,再考虑股东可能对未缴付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的调整,变更登记的工作量中重复劳动将非常之大。实际上,股东已完成出资缴付的登记内容部分,在以后的变更登记过程的填表、审核都属重复劳动(变更中如不详细填写又不能保持登记内容的一致性)。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中,填表、核算等重复劳动更多。股东多次出资后,每期都详细登记就可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数据,这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会产生许多重复劳动,而且加大了登记成本。另外,这种登记方法使每一股东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总额不直观,需要一个个进行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注册资金是3000万意思什么的相关内容,在企业登记注册资本的时候,3000万也就是企业可以承担的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处理,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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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并且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尽可能明确详细。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5、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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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缴出资额  1.、对特定行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拍卖企业、旅行社、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参见附件)。此类企业均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注册资本(金)以许可文件为准。  2、建筑业、国际货运代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类、集团母公司、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仍按现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二、出资方式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对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人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以外的方式出资的,暂不予以办理代理记账">登记注册。对以股权作价出资组建集团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局将另文规定具体操作程序。  2、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不得作价出资的方式以外,以下实物亦不得作为出资办理登记: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3、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不要求每位投资人均应在其出资额中按此比例缴纳货币资金。 4、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其中,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5、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经营范围项下的标注应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描述为“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且不再作进一步细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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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需要依法可以转让,并且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哪些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一)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三)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组织体和公司法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民法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一般来说,股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需要依法可以转让,并且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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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人股、公知技术入股等屡展出现,因此,在有技术入股时需要的手续,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专有技术出资的手续如下: 一、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作价: (1)协商作价; (2)由具有法定资格的 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 二、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 公司章程 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2)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3)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 注册资本 的比例; (4)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 竞业禁止 义务; (5)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6)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存续期间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限定事宜; (7)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三、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登记。进行注册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应当附下列文件: (1)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证明; (2)中国专利局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软件登记簿副本原件; (3)由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商作价文件或者由各出资方共同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可书。 入股技术应是技术入股者已经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适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以上就是有关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什么手续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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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出资方式怎么填写 公司章程出资方式一般为现金、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填写。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三、股东出资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司章程出资方式一般为现金、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填写。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司章程出资方式怎么填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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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公司出资方式怎么写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 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解读 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另一方面,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 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三、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意义 注册资本是公司始发股东投入的资金,本质上是对公司开展业务中的债权人的保障。增加资本,表示股东对公司前景看好,欲加大投资,获取更多利润。有相应的资本出资可适当减轻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担心,并给予相当的优惠。 减少资本的事情较少发生,通常是由于股东对资本收益率不满意,因为现金的收益率是是低的。而发生减资。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数额的体现。也是企业经营规模的标志之一。 公司设立 时,注册资金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按规定,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 公司设立后,该资金是企业的开业启动、生产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理应转入基本账户,但也并无硬性规定。 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整理的注册公司出资方式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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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主要是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是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是变更注册方式这三个方面。这三种方面的变更都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之后是进行资历审查等步骤,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流程相关知识。 一、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 资本公积金 、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 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 7、公司 境外上市 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二、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三、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大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温馨提醒: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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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扩大股本是夸大公司规模的一个途径,但是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在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以下事项: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 公司章程 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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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内容,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需要明确三点: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二,非货币出资物,必须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两点,因为出资需要核算各自的股权比例,那就需要统一计量标准,货币是最好计量标准。所以非货币的出资物,都必须评估一下价值,以货币值来计量。而因为公司是独立人格,股东既然出资了,那出资物就应该属于公司所有,所以必须履行转让手续,把出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二、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 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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