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有股东出资义务、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 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等。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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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1、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财产所有权 ,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 所有权转移 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哪方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 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 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3、虚假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出资人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且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出资人一定要如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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