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

审计根据审计范围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员工就企业现有的会计资料、经营数据等一系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现状的材料进行审计的过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需要接受审计来为信息使用者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一、中小企业审计的特殊性与难点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律环境不健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不高的因素影响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存在着较大问题。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合理、恰当的审计结果,必须是在获取被审计单位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上得出的,对中小企业审计的最大难点就在于信息的透明度与真实性,这也是中小企业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特殊考虑。

1.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可能不纯。

由于民营企业中普遍所有者与经营者不相分离,就不存在所有者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必然要求,那么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一是应付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工商年检、税务检查等;二是经营过程中的需要,比如向银行贷款、发行融资债券等。企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为其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等提供佐证,由于存在强烈的利益诉求,企业就会对审计报告的结果有明确想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与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职业谨慎,有理由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的可能性,以及考虑事务所能否抵制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2.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或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使得不存在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权力往往凌驾于企业管理制度之上,而且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出资人一般都较少,可能就是独资企业,这就更加便于人为操纵利润等。

3.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很多企业,一是由于内部控制行为主体素质偏低,二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员工对内控认识有偏差或者完全无认识,甚至管理工作全凭老板或几个人的临时决定,使得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企业财务工作混乱、核算不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4.缺乏内部审计等监督机制。

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竟然与财务人员是同一部门,而且即使设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在一些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或者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里,其职能也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

内部控制在我国的存在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最早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制订了相应额内部控制政策来杜绝有贪贿腐败的发生。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部审计也随着全国经济化进程的加快也日渐完善并且开始有着国际趋同的趋势。特别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对应的市场监管体制也逐渐完善,《会计法》《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条文的颁布与实施。标示目前我国的审计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目前的审计现状是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构成整个企业审计,外部审计的迅速发展,也要求内部审计要加快发展应对更加严苛的市场风险机制。

就目前而言,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外部审计、政府审计是整个企业链目前最主要的审计构成,特别是中小企业本身对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就不完善,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还十分欠缺,相当比例的中小型企业甚至没有独立的审计部门或者能够行使审计职责的职能部门,所以导致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极不均衡,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内部审计机制,但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我们在从事审计实务工作时,要认识到风险导向是方法,不是目的。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目的是强调风险理念,以便更有效地把握高风险审计领域,达到节省审计时间与成本和更好控制审计风险的目标。对于风险评估程序的运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这在中小企业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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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注册公司较为方便,一人也可以成立公司,但是往往很多客户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自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有自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当债务的清偿。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有什么特殊性?

关键词:个人独资公司注册

导读:在上海注册公司较为方便,一人也可以成立公司,但是往往很多客户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自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有自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当债务的清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上海小编对个人独资公司注册有什么特殊性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与小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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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税务处理,因此,需要由专业的会计来协助完成。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股权收购方,其中转让和收购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当双方都为企业时,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用纳税,即股权置换方式,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股权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 常·青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网址:www.yinghuodd.com

  股权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50%,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6000万元,现乙企业收购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8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企业发行股份支付7400万元,现金支付600万元。如其他条件满足,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为收购企业,A公司为被收购企业,甲公司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金额比例为92.5%=7400/8000。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甲公司)取得收购企业(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调整后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的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取得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原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8000-6000)×600/8000=150(万元);甲公司调整后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的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取得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6000*92.5%=5550(万元);收购企业(乙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乙企业确认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看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用股权购买,一部分是用现金购买。即5550+600=6150(万元)。被收购企业A公司的所得税事项不变,只是股东由甲公司变为了乙公司。

  二、股权转让账务处理

  1、股权转让时,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XX股东(转出方)

  贷:实收资本--XXX新股东

  2、公司股权转让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若通过公司账户则会计分录为:

  (1)新股东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具体包括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内容。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上述内容为“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介绍,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任何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决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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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被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暂时不用纳税,即股权置换方式,也可以称之为股权支付。就是说,收购股权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对价是本单位的股权或控股公司的股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置换暂不征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 常·青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网址:www.yinghuodd.com

  股权收购中只要股权支付额超过全部支付额的50%,股权支付部分就可以选择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非股权支付额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6000万元,现乙企业收购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是8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企业发行股份支付7400万元,现金支付600万元。如其他条件满足,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为收购企业,A公司为被收购企业,甲公司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金额比例为92.5%=7400/8000。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甲公司)取得收购企业(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调整后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的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取得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原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8000-6000)×600/8000=150(万元);甲公司调整后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股权的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取得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6000*92.5%=5550(万元);收购企业(乙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乙企业确认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看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用股权购买,一部分是用现金购买。即5550+600=6150(万元)。被收购企业A公司的所得税事项不变,只是股东由甲公司变为了乙公司。

  二、股权转让账务处理

  1、股权转让时,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XX股东(转出方)

  贷:实收资本--XXX新股东

  2、公司股权转让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若通过公司账户则会计分录为:

  (1)新股东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具体包括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内容。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上述内容为“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介绍,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任何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决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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