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

代持协议,指代为持有、拥有担保物权利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的原因很多、多种多样,不管出于什么想法,代持行为肯定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中间产生一份代持协议书。签署代持协议则会存在一定法律纠纷。那公司收购后请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网友咨询:

A公司因市场化运营需要,企图收购B公司,于是A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与A公司名下控股的C公司总经理杨xx达成股权代持协议,并由C公司股东大会出具股东会决议授权C公司总经理杨xx以个人名义加入股权收购相关事宜并暂且代持A公司收购股权,收购中所产生费用由A公司承担。确认A公司与杨xx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A公司与杨xx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杨xx以个人名义收购B公司股权是经过C公司股东会决议授权同意的,且A公司系C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收购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由A公司承担。表明A公司与杨xx就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署合同,承诺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拥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于该合同效力产生异议的,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A公司与杨xx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存在股权代持的关系。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署合同,承诺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拥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于该合同效力产生异议时,假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权产生异议,实际出资人因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理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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