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

在进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的时候,对于一些申报的细节问题,为了能够在申报的时候会简单一些,快速一些,所以大部分的朋友会提前了解一下,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申报。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申报1、因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附加税之前要先申报增值税,以免错过可享优惠政策。2、在填报附加税申报表时,一般情况就填写一般增值税这列,依据是当月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行数字。正常只要申报过增值税报表后再申报附加税,计税依据会自动读取数据,只需要核对数字是否正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申报?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以上的文章当中对于申报的过程已经为大家做了一些介绍,如果现在的您也面对着如何申报的问题,而且对于繁琐的流程也比较的头疼,那么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文章内容吧,希望我们的介绍会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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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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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7月2日消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批准,6月28日,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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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调整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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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情况下会遇到个人代开发票的情形。所谓“个人代开发票”,是指当个人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个人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企业的行为。究其原因,自然人没有注册公司,是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格的,所以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个人代开发票”。那么,当个人代开发票时,都需要交什么税呢?一般来说,会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这几个主要税种。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1、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代开发票,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按1%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目前的税率有7%、5%、1%三挡,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城建税可享受减半优惠。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1%(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如果月度超过10万,季度超过30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享受最高50%的减免。4、印花税个人代开发票,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免。5、个人所得税个人代开发票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计算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上是对“个人代开发票都交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需要个人代开发票的业务往来而言,如若相关人员对此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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