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金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变更办理。每个项目的成立和转变是我们意料之中期待之外的事情,今天我们来说一说怎么变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事。在办理项目变更的实收需要满足的情况和条件也不相同,以金山为例,小编就用了点时间帮您整理了这些资料,以供参考!经过认定的高转项目,它的变更也是需要根据变更的情况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的变更,。2.项目转让变更,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项目的有效期内,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项目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以上就是金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变更办理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注册公司,项目转化等有关信息,欢迎咨询上海誉胜商务人员,相信我们的实力会让您满意!

  金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变更办理

  每个项目的成立和转变是我们意料之中期待之外的事情,今天我们来说一说怎么变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事。在办理项目变更的实收需要满足的情况和条件也不相同,以金山为例,小编就用了点时间帮您整理了这些资料,以供参考!

  经过认定的高转项目,它的变更也是需要根据变更的情况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的变更:

  1.项目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在项目的有效期内,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或项目单位分立、合并后,单位名称发生改变,单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申请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项目转让变更,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项目的有效期内,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项目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这些都是需要经过不同的部门来办理的,需要的资料也都很复杂,小编说这些不是夸大其词的,小编想要表达的是专业的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率省时间,我们才能有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处理别的事项!

  以上就是金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变更办理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注册公司,项目转化等有关信息,欢迎咨询上海誉胜商务人员,相信我们的实力会让您满意!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138号华东大厦14楼,咨询电话:021-51068155


阅读全文>>

  现如今,随着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相关政策的大力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到其中的一些相关知识,也开拓了不少的见识,但也有一些比较困惑难懂的地方,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光是读起来就非常绕口,其中的意思,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都比较困扰各位创业者,下面就由企-常.青小编来为您详解其中的相关事宜,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意思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根据定义,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是先有成果,后有转化。企业获得了科技成果,不代表企业就有能力对其进行了转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注意哪些事项

  1、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在时间上缺乏逻辑性。

  比如已经完成的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或发票),发票开票时间必须在项目完成时间当月或之后。举例说明:如果项目完成时间是2020年10月,那么检测报告时间、销售发票开票时间等,一定要在2020年10月份之后,在10月份之前的存在不合理,甚至会被怀疑科技成果造假。

  2、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技术方向不相关。

  严格来说,申报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产品、知识产权在内容上、技术上必须高度关联。申报企业要先了解研发项目、科技成果、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提供的材料尽量体现技术一致性,避免出现不相关的资料。代理记账软件:www.bjgentong.com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相关内容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研发项目与科技成果转化。近三年的研发项目是指能够产生科技成果或者是阶段性科技成果成功的项目,如果没有产生,则研发项目不成功,会否定这个研发项目,导致研发费用不达标。

  (2)科技成果与主营产品。科技成果较重要转化到主要产品,为主营产品服务,成果就

  是新产品或新产品的部件,新技术,新设备等。

  (3)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两者要与申报企业选择的高新技术领域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必须体现为销售收入。

  按照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评分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形式,但最终必须是有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所以,科技成果转化要求提供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和样品(样机)佐证外,还要提供与该成果明显对应的销售收入发票和销售合同。这样才能较容易地在科技成果转化部分得到高分,反之得分较低。

  三、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有哪些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就是企业自主研发而形成的科技成果。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就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以不同的形式给他人使用,并已获得相应的技术性收入。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指以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多见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学校之间,合作形式多样化。

  企.常·青(400^113^1696)是一家集工商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会计审计、知识产权和资质办理等为一体的互联网企业服务品牌。采用“线上+线下”的服务模式,规范构造服务端到客户端的完整流程体系,紧密结合各行业特点,深度挖掘客户需求,依托在工商、财税以及知产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使整体业务办理流程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真正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服务解决方案。

阅读全文>>

  现如今,随着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相关政策的大力推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到其中的一些相关知识,也开拓了不少的见识,但也有一些比较困惑难懂的地方,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光是读起来就非常绕口,其中的意思,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都比较困扰各位创业者,下面就由企-常.青小编来为您详解其中的相关事宜,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意思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根据定义,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是先有成果,后有转化。企业获得了科技成果,不代表企业就有能力对其进行了转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注意哪些事项

  1、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在时间上缺乏逻辑性。

  比如已经完成的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或发票),发票开票时间必须在项目完成时间当月或之后。举例说明:如果项目完成时间是2020年10月,那么检测报告时间、销售发票开票时间等,一定要在2020年10月份之后,在10月份之前的存在不合理,甚至会被怀疑科技成果造假。

  2、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技术方向不相关。

  严格来说,申报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产品、知识产权在内容上、技术上必须高度关联。申报企业要先了解研发项目、科技成果、主营产品之间的关系,提供的材料尽量体现技术一致性,避免出现不相关的资料。代理记账软件:www.bjgentong.com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相关内容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研发项目与科技成果转化。近三年的研发项目是指能够产生科技成果或者是阶段性科技成果成功的项目,如果没有产生,则研发项目不成功,会否定这个研发项目,导致研发费用不达标。

  (2)科技成果与主营产品。科技成果较重要转化到主要产品,为主营产品服务,成果就

  是新产品或新产品的部件,新技术,新设备等。

  (3)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两者要与申报企业选择的高新技术领域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必须体现为销售收入。

  按照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评分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形式,但最终必须是有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所以,科技成果转化要求提供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和样品(样机)佐证外,还要提供与该成果明显对应的销售收入发票和销售合同。这样才能较容易地在科技成果转化部分得到高分,反之得分较低。

  三、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有哪些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就是企业自主研发而形成的科技成果。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就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科研成果以不同的形式给他人使用,并已获得相应的技术性收入。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指以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多见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学校之间,合作形式多样化。

  企.常·青(400^113^1696)是一家集工商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会计审计、知识产权和资质办理等为一体的互联网企业服务品牌。采用“线上+线下”的服务模式,规范构造服务端到客户端的完整流程体系,紧密结合各行业特点,深度挖掘客户需求,依托在工商、财税以及知产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使整体业务办理流程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真正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服务解决方案。

阅读全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平台填报以下申请材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年度和分月销售明细表;
(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关发票信息汇总表
(五)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平台对转化项目资金申请信息进行比对;
(二)各区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请区科技、税务部门协助;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信息,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审定;
(四)市财政局按照最终审定金额,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本市属地管理企业,扶持资金中40%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60%部分由其所属区级财政承担。中央在沪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应由各区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通过市与区财力清算,由区财政向市财政上解。
第九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开票名称应与项目名称保持一致。相关部门对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申报本扶持资金的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条(过渡期规定)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目前尚在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过渡期项目),从2020年起(即兑付2019年度政策)统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按原政策规定5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期满为止,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对按原政策规定8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8年期满为止,前五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阅读全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平台填报以下申请材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年度和分月销售明细表;
(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关发票信息汇总表
(五)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平台对转化项目资金申请信息进行比对;
(二)各区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请区科技、税务部门协助;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信息,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审定;
(四)市财政局按照最终审定金额,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本市属地管理企业,扶持资金中40%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60%部分由其所属区级财政承担。中央在沪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应由各区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通过市与区财力清算,由区财政向市财政上解。
第九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开票名称应与项目名称保持一致。相关部门对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申报本扶持资金的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条(过渡期规定)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目前尚在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过渡期项目),从2020年起(即兑付2019年度政策)统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按原政策规定5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期满为止,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对按原政策规定8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8年期满为止,前五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阅读全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第五条(扶持政策)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平台填报以下申请材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年度和分月销售明细表;
(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关发票信息汇总表
(五)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平台对转化项目资金申请信息进行比对;
(二)各区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请区科技、税务部门协助;
(三)经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信息,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审定;
(四)市财政局按照最终审定金额,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本市属地管理企业,扶持资金中40%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60%部分由其所属区级财政承担。中央在沪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应由各区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通过市与区财力清算,由区财政向市财政上解。
第九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企业应对转化项目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核算项目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开票名称应与项目名称保持一致。相关部门对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申报本扶持资金的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条(过渡期规定)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目前尚在政策执行期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过渡期项目),从2020年起(即兑付2019年度政策)统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按原政策规定5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期满为止,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对按原政策规定8年有效的过渡期项目,政策享受期到自项目认定次月起8年期满为止,前五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