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新税种,对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何构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就可以认定达到规定中的“数额较大”
第三,如果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就可以认定达到规定中的“数额巨大”。
第四,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面规定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总结: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拓展阅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