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

小伙伴们,你们有没有找不到纸质发票的经历?又是否了解和使用过电子发票?在日常生活中,二者有啥区别?不清楚的赶快来get新技能,9图秒懂,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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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浙江省税务局在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平台的基础上,研发了与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高度契合的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和推广工作。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规范和促进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其中已核定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用户可以直接开通通用电子发票功能,其他用户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增票种核定后开通。

  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三、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上述用户可以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获取登录密码,以方便接收通用电子发票并使用勾选汇总生成汇总凭证的功能。

  四、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用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进一步查看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的详细信息。

  五、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六、通用电子发票操作说明可至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查看。根据平台升级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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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有关事项为: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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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就有规定。并且,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那么,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会有哪些好处?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来说主要有五大便利点:

1、开票设备免费领取

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2、电子专票免费开具

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3、首票服务便捷享受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4、发票状态随时查新

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

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5、发票信息批量下载

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

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

以上是对专票电子化后对纳税人的好处介绍。纳税人如对此不了解或存有相关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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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鉴别电子发票的真伪呢?可以从电子签章和票面信息两个方面加以辨别。

一、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符合国家统一标准、防篡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包含PDF和OFD两种格式。

其中:税务Ukey开具的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的方式,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

两种不同版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电子签章真伪辨别方法:

1.PDF版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第一步,在电脑上用Adobe Reader打开PDF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右下角“发票专用章”位置单击鼠标右键,然后用鼠标左键选择“验证签名”。

弹出签名验证状态的提示窗口,检查签名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经过修改。

第二步,点击“签名属性”,选择显示证书,查看电子签章的具体信息,如果是真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证书里“小结”下显示的单位信息与票面上红色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信息是一致的,且下方注明“选定的证书路径有效”,签名时间与发票票面上的开票日期一致。

2.OFD版电子签章(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普票/专票)真伪辨别

第一步,初次使用时,首先要安装OFD文件阅读器,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OFD文件阅读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安装。

第二步,在阅读器里进行“打开”操作,选择已经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也可以直接鼠标双击已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打开。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区域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功能。

第三步,点击“验证”后,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若签章有效且发票信息未被篡改,则验证结果显示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并且点击“签章属性”,属性中显示的签章信息应与票面签章一致。

第四步,验证发票监制章有效后,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方信息处,点击右键,弹出提示框,点击“验证”,弹出验证结果。

如果销方签名有效,显示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

二、票面信息真伪辨别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需要查询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相关信息,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2.点击“查验”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可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票面信息,核对发票查验明细中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接收到的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则说明票面信息真实有效。

特别提示:

1.当日开具发票当日可查验。

2.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

3.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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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务院已经明确将在年底前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和归档!而实行无纸化,那电子发票必然会成为“顶梁柱”!那么,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实行电子发票所带来的好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流程大幅简化

尽管全电发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受票试点工作,但很多企业还是没能享受到政策便利。

在实际报销时,仍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后再走报销流程,并且还要将电子发票的原始凭证保存归档,甚至还要查验真伪…

复杂且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人都觉得全电发票报销费劲,甚至还不如直接用纸质发票!

而一旦电子发票真正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这些流程都将大幅简化,甚至只要在点点鼠标就可以批量操作!

2、便利快捷

想象一下: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自动交付全电发票……

简单、快捷、高效、少错,想想就爽到不行!

3、成本降低

假设纸张、油墨等耗材的成本是平均1.6元/张,一个企业每年报销51696张发票,那就是81696元!再加上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库存成本和交付成本……怎么算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实行电子发票,这一系列成本可有效降低。

4、安全性提高

随手翻翻税务局的处罚公示,每天有多少公司因为丢失发票而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伴随着“电子发票”时代的来临,这些因发票丢失而带来的问题,都可以获得有效规避,从而使得企业票据安全性得到提高。

以上是对实行电子发票所带来的好处介绍。企业纳税人如若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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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在经营期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遇到丢失发票的情形。因此,对于遇到这一问题的企业来说,其往往会有这这样的疑问,即:发票丢了怎么办?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办法,其分为不同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记账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了就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丢失抵扣联

抵扣联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属于交给购买的记账凭证,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

如果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不见了,那么此时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意: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3、丢失电子发票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的话,直接重新打印即可。

有两种方法:

(1)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2)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4、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注意: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遗失,也不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仍需在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当地税务局申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以上是对“发票丢了怎么办”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企业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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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具体相关事项为: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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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具体内容为: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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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其在对外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发票章的使用。那么,关于发票章的使用,有哪些热点问题需要进行了解呢?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说明、介绍!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发票章使用的热点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只能作废重开。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盖了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只能作废重开。

政策参照:同上。

3、发票专用章盖反了还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清晰可辨认,只是影响美观,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

不过,最好还是注意下,按规定加盖。

4、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不需要。

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无需盖章。不过实务中也会有很多企业在记账联盖章,也是可以的。

5、电子发票打印后需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

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非要再盖一个章,其实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

6、没有盖章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有被罚款和被拒收的风险。

没有盖章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不过,现实中出现未盖章的发票,只要是合理合规开出的发票,只要补上章就可以了,很少会被罚款。

以上是关于发票章使用的热点问题介绍,对于对发票章使用相关问题不够了解的纳税人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发票开具地专业、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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