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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如何计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销售额的3种特殊计算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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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所以请纳税人及时换照,也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

2015年10月1日开始“三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开始“五证合一”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1、发变更税务登记号(税务部门)

2、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的具体流程

3、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4、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5、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网站备案……)

以上所列事项如何办理?怎样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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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后,社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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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答疑

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

答疑

国税: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税务说

实务中建议,强调是实务的角度,惹不起可以躲得起!!

金额较大、供应商名录的,建议换票!

金额较小的,换票成本较大的(如外地住宿费),暂时不换!

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不允许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销!

顺便说一下

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

答:不可以

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

答:都不可以,补盖也不行。

一句话,除特殊情况以外,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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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的一种行为。纳税人欠缴税款,使得国家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紧张,同时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滞纳金、罚款和停止供给发票等。

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始终把清理沉欠、防止新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具体的文件内容:

01适用范围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02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03申报表的填报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04举例

某纳税人是食品加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赊销的经营模式,使得企业进项始终大于销项。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有增值税的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到2014年底,该企业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1万元,欠缴的增值税额累计15万元,滞纳金累计10万元。如果按上述办法处理,纳税人可以清理欠税及滞纳金21万元。

创业萤火提醒纳税人,如果你有增值税欠税,同时又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就按上述办法处理,这样做既解决了欠税问题,同时也降低了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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