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社税

风险1

取得的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通行费票据首先要看看盖章是财政监制章还是税务监制章,也就是说,财政票据类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税务监制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同时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风险2

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不得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点3: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风险点4:

取得的未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以及未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将被严查

提醒:

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 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 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风险点5:

取得的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提醒:

对于常见的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出租不动产的发票以及货物运输服务等应特别关注一下备注栏是否注明了相关内容。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风险点6:

取得的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提醒:

取得发票,应注意“三流一致”,切记不得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发票。

政策: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风险点7:

对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未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若是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政策: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风险点8:

取得的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税率不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善意取得发票,即便是认证了也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相应的罚款与滞纳金。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9:

取得不得抵扣但是却抵扣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提醒:

对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业务招待等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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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曾经没有业务往来,也不愿意报税,还嫌注销费事,就把公司置之不理,这样真的ok吗?今天创业萤火整理了很多公司都会有的错误观念,先对照查查您“中招”了没!

没有运营就不用报税吗?

大部分创业者对报税的了解是:有运营、有收入才要报税,或是有开票才需报税,其实这些都不准确。公司领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就应该是“开业”状态,就算你还在筹备期,没有实践业务;或是运营不下去,要准备关门,也没有业务,这两种状况都还要正常申报纳税,只不过可以“零申报”。

长期不运营,不报税不做账执照会被撤消您晓得吗?

觉得长期不运营也没关系?《公司注销管理条例》明文规则:“公司成立后无合理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注销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别问工商局怎样晓得你没运营的,你又没有账本,又没有报税,或是不断零申报,这不是摆明了没有“开业”嘛。

注册公司不经营不注销有哪些后果?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坐火车也买不了卧铺;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案例:

某公司成立了十几年,由于公司负责人张某对注销事宜不太清楚,在五年前就找代理公司办理公司注销,当张某拿到国税、工商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为注销完成了。然而2017年随着业务范围规模的扩大,于是张某重新注册了一家新公司,但在去税务报道的时候却被税务局告知:有关联公司未完成注销事宜,地税未注销。导致现在新公司既做不了任何税务流程,也不能正常运营。

张某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因为之前某一环节出现了差错,各位创业者一定要注意哦!较后不得不在多啰嗦一句,如果找代理注销公司或代理记账服务的话,一定要找一个靠谱的,创业萤火或许是您较佳的选择!

注册公司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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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创业萤火给大家介绍下,北京公司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所需的资料,提供给大家参考。

  北京公司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所需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纳税申报必须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包括表一至表四;

  2、纳税人为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或金税卡,另外纳税人将其明细数据被分在软盘上的,还需提供报送备份数据的软盘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提交该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从事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还需要提交《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需要备查的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税局确定。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整理介绍的,北京公司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所需的资料以及报税前需要准备的查找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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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全民健身的时代,快速发展的体育产业背后,藏着哪些税事儿,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和体育产业有关的税收知识。

一 体育服务与体育赛事转播

将体育服务纳入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将体育赛事播映权转让纳入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 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三 优惠政策

为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完善税费价格政策

充分考虑体育产业特点,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较后还有大家较关心的,奥运健儿们的奖金是否要交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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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3.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5.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6.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10.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答: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11.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按哪种方式扣除?

答: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账务)成本税前扣除。

12.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14.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5.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17.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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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税前扣除历来是一个充满税收风险和争议的话题,由于差旅费用的有关凭证通常是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发票等,导致企业正当的差旅活动与个人消费难以区分;如果差旅费用单次报销额度过大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质疑。从税务机关近几年查处的各种案例情况看,很多企业在差旅费上涉税问题很多。

案例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某投资公司2013年~2015年纳税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20多位员工,但经营费用中的差旅费支出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70%,且单笔金额在十几万元以上的每年达二十多笔。企业相关人员对此解释:单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资项目,范围涉及全球,所以业务部门的员工经常要对投资项目外出考察,导致差旅费支出比例很高。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此类业务开展详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账务中记载的差旅费支出,其所附凭证大多为各旅行社或酒店开具的发票,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所附凭证为酒店出具的确认单和发票。除此,再无其他资料。通过进一步核查及研究,税务人员较后对企业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对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件,税务人员作出上述处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其次,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该企业虽取得了当地酒店的发票,但酒店确认单上的人员姓名并不是企业在职员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发票虽都为真发票,但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开具时间大多在法定节假日。并且,除了发票,该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凭证。

对以上三项行为,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些非正常的大额差旅费,均为企业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业经营无关,但因取得了真实合法的发票,财务入账时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做了列支。

案例启示

企业财务人员一般认为,只要取得真实发票,差旅费在费用中列支就没问题,其实不然。《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中第一项就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对差旅费的合理性如何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文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差旅费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须附有以下一些材料: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只有这些资料齐全,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案例中涉及企业列支公司老板家庭消费支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差旅费的问题,仅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详细资料进一步证实能否在企业经营费用中列支。在差旅费问题上处理不好将会导致税务风险,而企业为此承担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得不偿失。

差旅费用税前扣除两大风险

一、核算时故意或因疏忽扩大了差旅费用核算范围,将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作为差旅费用核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差旅过程中差旅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2.所报销的差旅业务本身是业务招待性质的旅游行为;

3.所报销的差旅业务全部或一部分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支出。

二、差旅支出多为有关人员垫付,企业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取得发票,导致发票使用容易出现违规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差旅人员找发票虚列支出,其中可能包括伪造或变造的发票、虚开的发票等违规情形;

2. 发票报销品名不实,例如将餐费、礼品费用开成会议费或住宿费;

3.超标费用多报少支,如差旅人员发生费用超出企业报销标准,企业只按报销标准支付费用但全额在税前扣除。

为避免上述风险,企业需注意

一、除凭发生费用的凭证报销外,还应当有必要的佐证。

由于差旅费用难以和个人消费等支出区分,除凭发生费用的凭证报销外,还应当有必要的佐证,以证实发生的费用确实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而且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企业制定的报销差旅费用的有关标准和流程的规章制度,载明出差人员、目的地、时间、事由的相关审批单和企业为本单位之外的人员报销差旅费用的备注说明。

二、将业务招待支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与正常差旅支出区别开来。

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根据出行的性质判断发生的支出属于何种费用并计入有关二级科目;对于差旅人员垫付资金,而后由企业报销并取得原始凭证的,可以由差旅人员按照企业的差旅费用报销制度将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和福利费用的凭证作出区分,分类报销。

三、注意发票风险。

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应当注意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原始凭证。对于差旅人员垫付的费用,财务人员在审核其传回的报销原始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旅客运输票据记载的出行人、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应当和出差审批单相吻合;

2. 发票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站核验真伪,对于查验为假发票或发票信息与电子底账信息不一致的,不应接收;

3. 审核发票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如未填纳税人识别号、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应接收;

4.对于大额的,支出明显不合理的住宿、会议服务发票,应当注意有无开错发票品名,如将餐费或购买商品费用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服务等品名的。

四、超出报销标准需注明报销金额。

对于差旅人员发生支出超出报销标准的,企业可以按报销标准报销,但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部分的金额,并和支付费用的单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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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了解一些2024年的新规定吧!把这些理解清楚了,才能安心汇算清缴哦!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一)基本规定

财税〔2017〕34号规定: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二)政策理解

(1)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

(2)哪些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简单直接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享受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和如何申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俗直接讲,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规模标准“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

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网址:www.innofund.gov.cn。(企业企业只要做第一步,内容不完整的企业补正)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2017年度汇算清缴还来得及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及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温馨提醒

不是2018年3月31日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仅仅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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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为什么税局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自查一】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个行业

以下7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以上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自查二】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以下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自查三】是否属于账册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自查四】研发费用是否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

1.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自查五】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是否分别来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自查六】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自查七】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是否超标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自查八】研发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得扣除的项目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自查九】是否属于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自查十】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合同是否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自查十一】是否属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阶段

注意: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查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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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当您用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真是愁得很!今天小编整理目前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专为您收藏备用~

1 工资、薪金所得

本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表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 劳务报酬所得

本表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7 其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就是常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小编已整理好双手奉上,有需要的朋友赶快收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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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即利用局部网络或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把传感器、控制器、机器、人员和物等通过新的方式联在一起,形成人与物、物与物相联,实现信息化、远程管理控制和智能化的网络。物联网企业作为软件企业,国家在政策层面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明确,软件产品可享受以下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全额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软件产品需主管税务机构认定的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明确,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较短可为2年。

2. 软件产品需主管税务机构认定的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3. 所得税减免需按时办理手续。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4. 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软件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3)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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