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缴资本,多数情况不要求验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也取消了之前两年期限要求,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合理的缴付期限,例如:成立后20年(公司存续期间多为20年)内付清,但欠缴的总归是要还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例如公司资不抵债时)总是可以要求付清认缴注册资本的。

  为此,不少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也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之前上限为70%),那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说之前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据简法帮所知,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下文有简单列举。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 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无法作为“合理税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 城建税及附加

  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 其他官费

  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评估与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定缴付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确认技术的公允价值,原本取消了验资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程序,且不提评估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负担。

  在这里,简法帮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转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仅如上文所述,徒增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不少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例如: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闹僵了可以告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付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个人所得税,下次转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较终不也没有损失吗?税务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虚假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转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如果有机会,您是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税务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较后,简法帮也提醒创业者,利用好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规定,依法利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比如,上文技术出资情形中,一次性缴清个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实践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较宽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设每年1000元),第5年较后期限内全额付清即可,建议与主管税务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当然,如果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公司注册增资税务筹划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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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意创业形式的选择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形式是不一样的。

  注册个体工商户对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

  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如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在个人创业过程中人多投资人都把企业当然的认为是自己的,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的,已经脱离投资人的独立的“人”。

  如果使公司和自己的钱分不清的话,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罪等刑事案件。

  尤其在一人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2注重各类协议、章程和公司制度

  投资者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企业的“宪法”依据,是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依据,主要涉及了利润分配和权力的行使等。一旦有一方违反相关规定,守约方是可以依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投资人也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其他公司制度: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当较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规范高管与公司的关系、规范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确立会议、考勤、奖惩等制度。

  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燃,使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不得不战时则也可使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胜券在握。

  3关于加盟涉及的问题

  加盟者需要审查特许经营人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谁、是否为驰名商标、公司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专利人是谁、公司现有几个直营店、每个店的经营情况如何等等。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如果加盟的是关于专利产品,则需要拥有专利权。并且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注意合同签订事项

  (一)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1、审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2、审查合作方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4、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涉及特种经营行业的,还需要查看是否有特殊的经营许可证。

  5、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需要查看是否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所有权人。

  以上这些可以聘请律师做资信调查,到工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相关情况并分析得出资信结论。

  (二) 做好对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

  合同的签订较好采用书面形式,做到用词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字斟句酌,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三)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合同履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较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

  2、如果开出发票时对方货款未付清,应在发票上注明等措施。

  (四) 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防范风险。

  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护本企业的权益。

  5注意用工问题

  不重视劳资关系的处理,劳资纠纷不断,造成经济损失和企业声誉的影响。一旦企业违法可能涉及更多的赔偿,比如未缴纳社保的还需要补交社保、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企业违法用工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并且还要注意对劳动者入职审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要充分发挥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条款的作用,防止劳动者利用从培训得到的知识和了解到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出不利企业的行为。

  6债权债务管理

  不重视对赊销及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较后形成呆死账而无法收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倒闭。所以企业自身要建立账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结合对合同的审查和履行的规范来规避风险。

  对重大的项目和合同要提前进行资信调查,对遇到有逾期情况的客户要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摸清其资产范围、性质和权属,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直接进行保全,防止损失的扩大。

  7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很对小企业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普遍不重视,以致发生技术泄密和侵权事件。为此创业者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策略、方案设计,建立企业内部商号、域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时进行商标专利申请、及时申请版权注册,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质押登记;发生侵权的时候要及时提出异议、复审行政程序,发生纠纷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取证。综合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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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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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开公司,当老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是若有亲戚朋友邀请你挂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你费心参与管理,你是否会碍于情面同意?若有人付一笔钱“借用”你的身份证,登记你为法定代表人,你是否会笑纳?遇到这些情况,一定要小心,因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该公司今后的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将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当“老板”可是要“背锅”的。

案例一 “保安”当“老板” 百万借款连带赔偿

江苏昆山市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件,银行起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老板王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每月给张某1000元收入。张某还称当初王某让他签文书时,说是工商年检材料,并不知其中这份还款保证书。

较终,法院认定,张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张某间的承诺书属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案例二 因被阻止出境 将税务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因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被阻止出境,将税务稽查机关告上法庭。刘女士在复议和诉讼中均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偷税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法院认为,阻止出境措施相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针对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阻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承担纳税的法律责任。刘女士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小心充当“冤大头”

即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XX经营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实际生活中,案发之后实际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签署了担保文件,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失踪或无法找到,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民事赔偿。

小心成为失信人

当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而且近年来,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完善。只要担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小心沦为“替罪羊”

刑法中,单位责任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众多,有学者归类出30多个,常见的就有金融诈骗罪、逃税罪等。公司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往往会混同,很难说真的只是挂名而已,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税局提醒

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法律链接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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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如何远离法律纠纷--避免四种较常见的错误

  错误一:没有让每一位创始人签署股权兑现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如果某位创始人过早地离开,且这位离开者却拥有公司的一大部分股权,而留下的团队却要继续呕心沥血地投入到公司发展上,这将是多么凄惨的事件?给每一位创始人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期,意味着如果某位创始人在设定的时间之前离开,则公司有权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这将赋予公司更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对创始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记得在分配创始人股权的同时,包含一项股权兑现条款。

  另一种创始人离职的情形是,他带走了作为公司重要资产的知识产权。创始人向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意味着他们对公司的承诺。这样做并不难,你可以让每一位创始人签署一份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并列明其拥有的任何对公司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错误二:在签署协议前没有充分理解重要条款的含义及后果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创始人往往不去阅读,或一厢情愿地去对待及理解所签署的文件。然而,这可能埋下隐患,让你不得不重新为重要条款进行协商,或较终让你付出比预期更高昂的代价。例如:终止条款(包含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这类条款往往会被忽视,但当合同提前终止时可能导致较高的违约金。

  当你坐下来代表公司签署协议时,你必须确信完全理解了条款的含义。首先,明白你在协议下能得到的及要放弃的内容;其次,了解在什么情形下,可能发生额外的支出,或会限制你的收入;较后,要清楚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分配,哪一方具有拥有什么权利,比如:知识产权。

  错误三:对不合适及有破坏性的的员工没有及时“炒鱿鱼”

  在创业公司中,没有比不适合的员工,更糟糕的事情了。作为创业公司重要的一点是,快速招聘合适的员工来创造企业文化,并且更快速地解雇不合适的那批人。那些人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或是技能达不到要求,执行缓慢;或是性情古怪,喜好办公室政治;或是坚守大公司思维,与创业文化格格不入。

  如果任由他们存在、发展,会制造更多的法律问题,增加公司成本,更可怕的是,他们会消磨人心,瓦解公司积极向上的创业文化,较终分裂及拖垮公司。

  错误四:未能将重要的商业事务形成书面文件

  成功商业关系的一项重要因素是使得参与各方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这也是为何合同是如此重要的原因,即:用书面方式为各方设定预期。对早期创业者而言,较常见是与承包人的关系。虽然承包人能为你的公司完成重要的任务,但不幸的是,有太多创始人并未将这种关系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记得,任何时候,当任何人要为你公司做什么的时候,或者,当你要为其他人做什么的时候,务必要采取书面的方式。

  多学习一点常识能让你在创业路上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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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年检的时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公司变更企业变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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