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前扣除

据说,这些税前扣除问题60%财税人都不知道,但很常用。你了解吗?

1、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能存在分摊问题,如煤、水、电费的分摊,如何税前扣除?

答:属于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相关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该条参考当地口径)。

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没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

5、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7、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仅做会计调整,将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房产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发生工伤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4)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9、企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点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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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如何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来学习土地闲置费与土地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案例介绍

W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9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国地税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2014——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于2015年12月达到完工交付条件,2016年11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在对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土地成本支出中列支了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该房地产公司通过2013年10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楼盘项目开发。后因自身原因,一方面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延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直到2014年才开工建设,因此,被当地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36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两笔支出计入土地成本支出并进行了后续核算。

问题一: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滞纳金中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做为成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滞纳金不应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发生的当年做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较终,当地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上述问题分别按规定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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