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

一、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二、企业倒闭后破产重组有哪些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法院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倒闭后重组是可行的,当然,这不禁是企业自身做出的一种决定,同时,也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正式实施,至于是否可以进行重组,还需要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而定,看他们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萤火法务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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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是公司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上市公司考虑到股东利益、股价变化等因素,会慎重开展公司并购。那么上市公司如何并购重组?有哪些步骤可以参考?下面萤火法务小编汇总了相关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描述。 一、确定并购战略,清晰并购路线 上市公司开展并购工作的首要命题,是要基于自身的产业环境,确定出合适的产业并购战略和清晰的并购路线,相当于是企业并购的“大方向”要出来,才能有后续的并购支撑工作。从实践操作中看,上市公司面临的产业环境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区域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全国布局,形成市场号召力。2、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产品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品,打造品牌或客户优势。3、行业前景广阔,细分市场集中,但企业间协同效应大,上市公司需要强强联合,建立协同生态圈。4、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市场分散,效率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低效率企业,形成规模经济。5、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上下游有拓展空间,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业链,形成协同效应。6、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且相关行业皆竞争激烈,但上市公司拥有高估值,需要转型。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不并是等死,并了是找死”。正确的并购战略,是成功的第一步。 二、组织并购队伍,建立工作机制 1、组建一个并购部门:组建精干的战略投资部,由资深的并购经理人带队,并有来自于投资、咨询、财务、法律或业务背景的员工支撑;公司核心高管也需要深度参与并购工作,甚至随时按照并购要求开展工作。2、聘请一只中介队伍:聘请优秀的中介队伍,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3、建立一套工作机制:建立常态的工作组织机制,包括项目搜索、分析机制,沟通机制、决策机制;依据并购战略规划,制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工作的指引性文件,针对不同工作阶段、不同标的类型,明确并购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方法与行动策略、组织与队伍建设等内容,保障并购战略的落地执行。4、事实上,并购不仅仅是个产业选择、战略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组织能力的问题。确定并购战略之后,能否见到成效的关键是人员的素质、判断力和执行力。 三、评估自身能力,确定并购主体 1、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并购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多,现金,换股并购,也可以采用股权+现金方式进行并购;利润可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在企业市值低时,若采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有些标的希望一次性获得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有时难以短期调集大量资金;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若标的小频率高,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若业务整合不好,业绩表现差,影响上市公司利润表现。2、“上市公司+基金”,以并购基金开展并购上市公司与PE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并购,等合适的时机再将投资项目注入上市公司。基金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战略纵深、风险过渡,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特别是可以熨平标的利润波动,避免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更具主动权。问题是对合作方要求高。根据我们的经验,资本市场形势变化快,很多上市公司自己发育、组建并购团队来不及,因此,结盟PE,以并购基金的方式开展并购,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四、寻找并购机会,确定并购对象 成功的并购者总是在不断地寻找机会,战略投资部应依据产业并购战略,对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产业链上或者跨领域的公司进行系统搜寻,搜寻的对象需要保持较大的数量,而仔细调研考察的对象比例在2成-3成之间,最终收购达成的可能仅有1%-2%。战略投资部需专注于2-3个需要关注的市场,并对每个市场中的5-10家目标公司保持密切关注,了解其业务、团队、经营、资源、被收购的潜在意愿等情况与信息。搜寻大量的收购对象具有两个好处,一方面能了解到目前存在何种并购机会,与其需付出的对价,另一方面还能更好地对比评估收购标的价值。遴选目标公司要坚持的标准:1、规范性:规范带来安全、给未来带来溢价。2、成长性:复合成长会提高安全边际。3、匹配性:对于产业并购而言,除了风险、收益外,要重点考虑双方战略、文化上的匹配。值得注意的是,在寻找并购机会的时候,要坚守既定的产业并购战略,围绕公司发展的战略布局开展并购。往往会有一些机会看似令人振奋,但却偏离产业并购战略,需要抵抗住诱惑。 五、分析目标企业的需求,沟通合作框架 1、识别目标企业的需求观察、捕捉、识别、满足目标公司的需求,对于并购成功特别重要。通常而言,目标公司出于以下原因愿意被并购:业务发展乏力,财务状况不佳,现金流紧张甚至断裂,产业发展受挫,管理能力不足,代际传承失效,上市运作无望,公司价值无法实现。2、沟通双方的合作框架各自立场是什么?各自的合理立场是什么?共同的目标是什么?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品牌、股权、公司治理、管理、资本,分别怎么安排?3、进行有穿透力的并购沟通(1)利益沟通:换位思考,各自的利益诉求是什么?如何各得其所?比如,上市公司对于未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最大的利益点在股权激励和新的事业平台。(2)战略沟通:针对目标企业的经营段位,收购方最好要比目标企业高一个段位。这就要求收购人员脑中有众多的战略范畴、模型,比如,技术思维、产品思维、市场思维、生意思维、产业思维、产业链思维、产业生态思维、资本经营思维、资源圈占思维、投行思维、文化思维……(3)文化沟通:在众多竞购方中,除了利益和战略外,需要根据目标企业的特点,在文化理念上与对方达成一致认识。(4)分寸把握:需要特别注意沟通什么内容、沟通到什么分寸、分寸如何拿捏。比如,在沟通的早期,应多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找找整体感觉,不应留恋价格或一些细节的谈判。 六、踩准并购节奏,推动并购实施 并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大量复杂的工作,而核心环节直接决定了并购是否成功。概而言之,主要环节包括战略制定阶段、方案设计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并购接管阶段、并购后整合阶段、并购后评价阶段。在推动并购的过程中,并购节奏感非常重要:1、如何接触。初次接触很有讲究,火候不到,不要轻易进入下一个阶段。2、点出合作必要性。没有做到位,不要继续往下走。3、探讨行业合作模式。充分沟通关于行业及业务的发展思路。4、引入相关方做并购准备。选择得力的中介团队是关键。5、商谈交易结构与框架。要反复沟通,通过不断更新备忘录的形式推进并购工作。6、敲定价格与交易条款。价格是最难的地方。7、签约与成交。由此可见,公司并购重组是个相当复杂的操作过程,针对上市公司如何并购重组成功,更应该从多方面入手。上市公司要明确并购战略,通过组建专业的并购团队,寻找合适的并购目标。为了减少后期财务整合困难,降低股权风险,可以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并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萤火法务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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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将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以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涉税成本。结合笔者以往工作实践看,相关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有一些关键细节需要注意。  土地增值税“不征”而非免征  根据51号公告,对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征和免征一字之差,其含义却相距甚远。免征是在征税范围内给予减免优惠,而不征则指相关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内。  从文件出台的历史沿革看,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经历了从“免征”到“不征”的过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曾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该政策属于“免征”规定,作价入股的评估价格作为当次转让行为的转让价格,可以作为下次转让的原值进行扣除。企业可以“作价入股”之名,行“虚增原值”之实,规避下一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同样情况还存在于企业合并之中。  鉴于此,从2015年开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直至此次的51号公告,均将作价入股、企业合并行为明确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种定性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底层逻辑,即改制重组不是土地增值税意义上的“转让”行为,不会改变相关房地产的原值。这样,相关房地产在下次转让时,仍以改制重组前的原值作为扣除项目来计算增值,减少了税收政策漏洞。  投资主体变动和存续影响政策适用  51号公告明确了投资主体的相关定义: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对于整体改制、分立等行为,51号公告要求改制或分立前后投资主体不能改变,即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但对于合并行为,则要求投资主体存续即可,即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举例来说,假设M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引入了新的股东。虽然M公司的原投资人还在改制后的企业,但出资人发生了变动,不符合51公告规定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的要求,不能适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为此,企业一定要关注改制重组前后投资主体的变动情况——这会直接影响政策的适用。假设M公司在改制完成后再引入新股东,就不在51号公告规定的范畴,毕竟不以转让房地产为目的的增资扩股并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再转让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51号公告明确了享受政策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举例来说,2020年7月,P公司进行部分资产重组,将名下的一处厂房作价投资至Q公司,P公司、Q公司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价厂房原为P公司于2005年11月购入,购入时价格为200万元;本次重组作价入股时,厂房评估价格为450万元。  由于P公司、Q公司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次的作价入股可以依据51号公告第四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023年10月,Q公司因转型需要,不再使用厂房,遂将厂房转让给R公司,转让价格500万元。此时,Q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转让厂房的土地增值税。根据51号公告规定第六条,Q公司应按厂房在作价入股前的原价确定扣除金额,即200万元;加计扣除的年限为2023-2005=18(年);转让的增值额为500-200×(1+18×5%)=120(万元),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适用税率30%,因此,Q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0×30%=36(万元)。  此外,51号公告还明确了排除条款。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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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改制重组是整合存量资源、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加速市场出清的重要方式。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产权转移、债务重组等合同订立事项,相应会发生印花税等涉税事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表示。  按照税法规定,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统计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印花税收入212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  梁季分析,我国早在2003年便出台了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支持政策,经过20余年的发展,改制重组业务日趋复杂,形式更加多样,原有印花税支持政策出现诸如适用主体和业务范围偏窄等问题。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其中,扩大了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此外,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据悉,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辅导的同时,还将创新运用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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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重组需要哪些流程公司进行重组,那流程可是有好几个主要环节。一开始,得制定出重组方案,这就像是给重组这件事儿画个蓝图,得明确好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涉及哪些范围,用啥样的方式去重组等等。接着,就得来个全面的尽职调查,就好像是给公司来个体检,得把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之类的状况都得了解得透透的。然后,得把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召集起来,好好地审议一下这个重组方案,得让大家都同意通过才行。之后,那可少不了签订一些相关的重组协议,像资产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之类的,这些协议就像是重组的契约,得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规定清楚。再之后,就得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去申报审批,如果涉及到特殊的行业或者是外资,那审批程序可就更复杂,得一步步地去办理各种手续。同时,还得把资产给评估评估,把交接手续给办妥当,还要把债权债务给处理好,人员的安置也得安排妥当。最后,得把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给办完,这样重组的结果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不过得注意,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公司进行重组,具体的流程和要求那可可能会有点不一样,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操作。二、公司重组涉及哪些法律手续公司重组是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涉及多方面手续:首先是内部决策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次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重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者,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按重组类型,如合并、分立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完成注册事项变更。此外,税务方面要依规定处理税务申报、备案等事宜。整个过程务必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三、公司重组涉及哪些法律审批环节公司重组涉及多个法律审批环节:首先是内部审批,需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一般重大重组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次,若涉及国有资产,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再者,若公司为上市公司,其重组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因为上市公司重组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需严格把关。另外,若重组涉及特定行业,如金融、电信等,还需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以遵循行业准入和监管要求。不同类型重组,具体审批环节和要求有别,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法合规推进。当探讨公司重组需要哪些流程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公司重组完成流程后,债务的承担问题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重组可能导致债务承担方式的差异。同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变动后续如何妥善处理,也是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若公司在重组时未能合理安排这些事宜,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倘若你对公司重组流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或是重组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变动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赶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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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重组债务怎么处理官司企业改革重组时,债务处理依据《公司法》第176条,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承担,除非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共识并豁免。债务重组关键环节包括债务评估、协商、协议签订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公司重组债务的法律纠纷如何解决公司重组债务的法律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首先,可尝试协商和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债务的处理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债务的清偿方式和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重组协议、债务凭证等。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外,还可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但需注意,不同的解决方式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同时,要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公司重组债务处理官司的法律途径有哪些公司重组债务处理官司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和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债务处理的协议,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这是较为便捷的方式,能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成本消耗。-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仲裁: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债务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且一裁终局。-诉讼:若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程序较为严格,但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选择法律途径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的债务处理效果。在公司重组过程中,债务处理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协议中另有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重组时的债务处理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步骤:1.债务评估:公司需要对现有债务进行评估,确定债务的性质、金额和债权人。2.债务转移:根据重组方案,债务可能被转移到重组后的公司或特定的债务承担主体上。3.债权人同意:重组方案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可能通过签署债务转移协议或重组协议来实现。4.法律程序:如果需要变更债务合同或债权人的权利,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如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进行法院批准。5.公告和通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重组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债权人。6.登记和备案:债务重组的相关文件需要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在处理债务重组官司时,公司应当遵循上述步骤,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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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审核需要多久并购重组审核的整体周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最短需时21个工作日方可完成,而最长的审批周期也将严格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其中,主要的审核环节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反馈专题会议等环节。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我们将依法进行受理,并按照既定的程序将其转交至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二、并购重组审批流程需要多久完成并购重组审批流程的完成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此过程通常需3-6个月左右,但也可能因复杂程度、审核进度等因素延长。如涉及国资审批等特殊情况,时间可能更久。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通常在1-3个月左右。从整体流程看,若各环节顺利,全部审批流程可能在6-12个月内完成;若遇重大问题或反复沟通,可能会超过1年甚至更长时间。总之,并购重组审批流程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等待。三、并购重组审核时间一般为多久并购重组审核时间通常在3-6个月左右,但实际时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波动。一般来说,证监会会在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会进入实质审核阶段。此阶段会对并购重组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深入审查,包括对交易各方的资质、交易结构、定价合理性等方面的考量。若审核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问询或补充材料的情况,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市场波动等,审核时间可能会延长至9个月甚至更长。但总体而言,并购重组审核旨在确保交易的合法、公正、透明,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企业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最短需时21个工作日方可完成,而最长的审批周期也将严格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主要的审核环节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反馈专题会议等环节。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后,将依法进行受理,并按照既定的程序将其转交至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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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并购重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览本文收录了以下八份重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外管局第106号文》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二、并购重组税务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通知》详细明确了不同重组形式下的税务处理方式,如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对计税基础的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涉及资产转让等环节的税务问题。这些法律法规为并购重组中的税务处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规范,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需严格遵循,以避免税务风险。三、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如何合法规避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合法规避。首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可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延迟纳税。其次,进行税务架构设计,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再者,关注资产与股权并购的选择,股权并购在某些情况下能避免重复征税。同时,充分进行税务尽职调查,识别潜在税务风险并提前规划。还可通过合理安排交易价格,将部分价款以非应税形式体现,降低应税基础。此外,注意税收递延工具的运用,如延期纳税协议等。但需注意,合法规避税务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一览:1.《公司法》2.《反垄断法》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6.《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通知》7.《外管局第106号文》8.《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外汇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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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需要哪些步骤资产重组的具体步骤和流程我国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根据市场需求忍痛卖掉部分非核心业务或产业;2、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转让;3、作为一种交易过程中的交换模式,用甲公司的部分闲置资产与乙公司的优秀资产进行对换;4、当企业翱翔于传统产业之外,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也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接下来,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还可以将其细化为由原债务人亲自监管和操控其债务关系和商业运营事务以及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来处理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资产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资产重组在税收方面有多种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合并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即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企业分立时,原企业分立相关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可分期确认。此外,符合条件的资产划转,暂不征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但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需根据不同税种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需在专业税务师或律师的指导下准确运用。三、资产重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资产重组税务处理需注意多方面。首先,要明确不同重组形式的税务适用,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各有其特定税务规则。其次,关注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避免因基础不准确导致税务风险。再者,涉及股权支付的,要符合规定比例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否则需按一般税务处理缴税。同时,要留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确保重组前后能持续享受。另外,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转移、债务处理等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问题,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若有跨境资产重组,还需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以避免双重征税或税务漏洞。总之,资产重组税务处理复杂且关键,需谨慎对待,确保合规。企业资产重组流程包括:出售部分或全部资产、股份转让、资产置换、整合并购等。从主体层面看,可分为债权人自主管理和专门机构托管两种形式。通过这些步骤,企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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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组债务怎么处理重组债务处理的专业方法关于债务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企业进行合并或者分立操作时,之前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新成立的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全权负责偿还。然而,如果在分立行为发生之前,企业已经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特殊约定,那么该约定应优先于法律规定执行。对于重组后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通常情况下,在企业面临破产重整的困境时,其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并不会转嫁到股东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重组债务的利息计算如何规定重组债务的利息计算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一般来说,若债务重组协议明确规定了新的利率及计息方式,则按协议执行。若未明确,通常以原债务的利率为基础,结合重组后的还款期限等因素进行调整计算。需注意,不同类型的债务(如银行贷款、企业间债务等)在利息计算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同时,要考虑是否涉及复利、罚息等特殊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利息计算的影响。总之,应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来准确计算重组债务的利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三、重组债务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重组债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在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通过债务重组优化财务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债务重组时,法律规定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企业应负责原债务。但如原企业与债权人已有特殊约定,则优先执行该约定。对于重组后的债务,双方可协商处理。通常,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不会转嫁到股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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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资产重组的流程是怎样的特殊资产重组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关于资产重组的程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精心制定重组策略、提交重组方案给相关部门审批、彻底清查并核实资产、在适当场合发布公告信息以及认真实施和完成整个改造过程。针对具体的资产重组情况,必须严谨地根据各个公司或企业的真实状况进行合法性的评估与判断,这是我们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特殊资产拍卖流程具体是怎样的特殊资产拍卖流程如下:首先,确定拍卖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然后,对特殊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起拍价等相关参数。接着,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资产的详细信息、拍卖时间、地点等,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日。在拍卖日,竞买人到场参与竞拍,按照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加价,价高者得。拍卖成交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若买受人未按时支付,可能面临保证金没收等后果,且资产可能重新拍卖。特殊资产拍卖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拍卖程序,以确保拍卖的公平、公正、公开。三、特殊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途径特殊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拍卖,通过公开拍卖,吸引众多买家参与竞价,以最高出价者成交,能最大程度实现资产价值。二是协议转让,资产方与特定受让方协商达成转让协议,此方式操作相对灵活,但需确保交易公平合法。三是招标转让,按照招标程序确定受让方,能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四是资产重组,将特殊资产纳入企业整体重组计划,通过整合资源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五是债转股,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选择处置方式时,需根据特殊资产的特点、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处置效果。特殊资产重组的操作流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制定重组策略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得批准后,需彻底清查并核实资产,并在适当场合发布公告信息。最后,认真实施并完成整个改造过程。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各公司或企业的实际情况,合法评估与判断资产重组的可行性,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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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是怎样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详细流程是如何操作的?(一)关于申报接收以及受理工作的流程: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肩负着统一接收申报资料并对此进行形式审查的重要任务。申请者需提交包含书面材料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始件,剩余两份则为其复印本,此外,还应提供电子版本作为补充。(二)审核程序方面:证监会上市部内设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他们分别按照自身职能范围,对重大资产重组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制定出初步的审核报告并提请部门专题会议进行复审,在经过多轮讨论后,形成最终的反馈意见。具体来说,以下流程值得关注: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方面:在收到反馈意见之后,申报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可选择与证监会上市部分歧较大的问题,亲自展开面对面的询问交流和解释说明。参与询问交流的审核人员须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共同派遣,至少达到两位以上。2.对于无需向并购重组委员会提交审核的项目的审结程序:当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提交了完整且合规的反馈回复之后,若无需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理,那么证监会上市部将予以审结核准或是不予核准。3.并购重组委员会应议题的审核程序:若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提交给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那么将会进入以下流程:4.待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待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工作圆满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表决通过,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发出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5.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决定否定该方案的审结程序:如若并购重组委员会否定了这项方案,那将被视为已审结完毕,并会向上市公司发出正式的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仍将以部门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发送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如上市公司希望再次提交重启申请,将必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批流程有哪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内部决策阶段,上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进行内部审议和批准。接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需涵盖并购重组的方案、财务报告等详细内容。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可能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材料或进行解释说明。若审核通过,将进入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环节,委员们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深入讨论和表决。最后,经证监会核准后,完成并购重组交易的相关手续,如股权变更登记等。整个流程较为复杂且严格,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法合规性。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首先,存在内幕信息,即尚未公开的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比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再者,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内幕信息,该交易通常不会发生。一般通过调查交易行为、获取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来认定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审核程序、反馈回复、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等环节。证监会负责受理和形式审查,并购处审查法律财务问题,最终由并购重组委员会表决。审结后,证监会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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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损益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损益的精准计算方法在债务人选择以低于其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特定债务时,债权人应明确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财务损失进行核算。其次是使用非现金资产抵销债务时,债权人应对所接收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确认金额,同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应被确认为当期的财务损失。再者,如果债务重组采用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那么债权人应该将其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而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应被确认为当期的财务损失。最后,如果债务重组是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来实现的,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并且,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样应被确认为当期的财务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关于债务重组损失是否能够专项申报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获得肯定答复。原因在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如果它们并非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那么这些款项所导致的损失便不能确认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可抵扣项。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许多企业在遭受重大财务损失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其债务重组损失的实际状况,且对于此流程,实际上也有诸多详细且严谨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三、债务重组损失是什么意思债务重组损失乃是指企业在实施债务重组行动时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从严谨的法律视角审视,倘若债权人采取让价行为,比如减少债务本金或者利息负担、下调利率水平、延展还款期限等等,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所获得的实物资产、股权等公允价值之间产生了差距,便会诱发债务重组损失的出现。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是以非现金资产抵消债务,债权人务必依据该类非现金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则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总的来说,债务重组损失便是债权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活动期间,由于对债务作出让步而引发的账面亏损。这一概念在企业破产清算、债务纠纷等法律情境中颇为常见。债务重组损益计算:债务人用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时,债权人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失。若用非现金资产抵债,则按公允价值入账,差额也计入损失。债务转为资本时,债权人将股份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差额计入损失。修改债务条件时,债权人将新债权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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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关于重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对重组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此种解决方案得以实现途径如下:1.收购与兼并。此处所述即为上市公司对他方企业的股权或是资产进行购买,从而取而代之地进行兼并,或是采用定向扩股的模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2.股权转让。同样属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项关键手段便是股权转让。3.财产剥离以及所持有的股权的出售。4.资产置换,这亦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的一个重要措施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规定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所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先,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次,需拥有位于企业实际所在地的正式户籍或者临时户籍;再者,需要具备领导管理企业的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另外,还需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最后,其产生方式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以及企业章程中的规定进行。除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在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三、公司法关于股东侵占罪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刑法编纂过程中,有关股东侵占这一违法行为的罪名被明确标注为"职务侵占罪"。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个人在担任主管、管理、经营或经手单位财务等职务时所获得的便利条件。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则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须达到人民币六万元及以上方可构成犯罪。一旦股东触犯此项罪行,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与此同时,作为受害方的公司也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被侵占的财产,并向该股东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请求。此种解决方案实现途径如下:1.收购与兼并:上市公司购买他方企业股权或资产,进行兼并或定向扩股合并。2.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键手段之一。3.财产剥离及股权出售。4.资产置换: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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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包括哪些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确保在重组过程中各参与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进行自由协商,从而确保所达成的协议结果具有公平性,并且与诚信这一基本准则相符;其次,在进行重组时,需要全面地审视并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需要合理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状况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最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约定来规范重组行为,以确保整个流程合法且合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债务重组的方案的内容有什么一份完整且具有实效性的债务重组方案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应当对债务结构进行调整,通过缓解短期内的偿债压力,从而能够着手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并有效地盘活这些资源;其次,在实施债务重组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公司运营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为了确保这个过程更为顺畅,通常还会伴随着管理层职务上的变动,乃至股权结构的调整等重要步骤;最后,我们要清楚认识到,任何一场债务重组绝不可能仅仅依靠某一种简单模式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往往需要结合多种策略与技巧,以便因应不同类型债务所特有的性质差异以及满足各个债权人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三、债务重组的内容是什么债务重组,系指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时,债权人为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根据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法院裁定,予以相对让步的行为。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运用资产偿还欠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金投入;修正其他债务条款,如削减负债本金金额、降低利率水平、豁免应付未付之利息等;以及上述三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的宗旨在于协助债务人减轻财务负担,同时亦使得债权人尽可能地降低自身损失。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对重组涉及的资产与债务进行精确的计量与核算,以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值得强调的是,债务重组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公正、合法的基础之上。债务重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各方平等协商,协议公平且诚信。重组需综合考量债权人权益与债务人实际情况,兼顾其可持续发展。同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与合同条款,确保重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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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二、资产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1、从根本含义上说,资产重组本身属于积极有益的行为,它展示了企业面对自身经营困境时所采取的自主性自救策略,通常是通过吸引外部资金的注入,或者实行对企业自身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规划来实现这一目标。2、资产重组的出现,往往预示着企业可能正面临着经营困境,而重组的具体形式则通常涵盖了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者出售持有的股权等等多种途径,甚至也包含资产置换等措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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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组后要重点关注什么问题为应对公司债务重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六种有效方式:1.债务转移,即将债务从原债务人处转移至其他实体;2.债务抵消,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一定规则将两笔债务相抵,从而消弭双方债务责任;3.债务豁免,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同意取消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4.债务混合,即采取多种方法同时实施,以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5.削债,即通过降低债务实际价值来缓解债务压力,也称为债权打折;6.债务转为资本,即将债务转化为股本权益,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便渡过财务难关;7.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当债务企业无足够货币资金来支付相关债务时,可与债权人协商采用非现金资产予以偿还;8.融资减债,即通过引入新的投资方注资,减轻现有债务压力。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能自我控制并管理其财产及经营业务事项,则由该债务人负责主持制定相关的重整计划草案。反之,如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及经营业务事项,同样需由他们负责制定该等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二、企业重组后债务怎么办当企业经过重组之后,其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偿还时间便应依据重组方案进行明确。一旦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申请,债务人为债务人或其指定的管理方,就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然而,如果在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债务人或其管理方因存在正当理由而提出请求,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三个月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企业完成重组的过程中,对于债务问题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所采取的有效策略和手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转移、抵消、豁免以及混合、削债、转增资本、非现金资产清偿以及融资减债等多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人具备自主管理能力时,应由其主导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而如果债务人无法自行管理,则应交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并由管理人负责起草相关草案。通过合理地选择并运用这些方式方法,将有助于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实现财务状况的优化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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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的条件条件:1、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2、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是什么在债务重组领域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种重要方式:首先是通过资产清偿债务的手段,这里的债务人会选择向债权人转移部分或全部资产以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其次是债务转为资本的形式,即债务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债务转化为资本,与此同时,债权人需要将相应的债权转变为股权进行处理;第三是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比如适当削减债务本金数额,降低利率水平,或者直接豁免尚未支付的利息等等;最后,也可以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式来共同完成债务重组的任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首要条件是,企业在实施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满足债务人面临严重财务困境的基础条件。其次,是否适宜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这一步骤可通过对企业各个方面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企业利润质量的高低以及企业成长性的强弱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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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企业合并与重整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某些企业因为各种复杂因素而难以维持其日常运营时,为了保护职工权益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依照端庄严谨的程序进行企业间的合并及股权转让,进而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转型,以达成企业重整的最终目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二、国有企业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国有企业中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为:如果收受贿赂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以人民币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要处以罚金;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罪行方面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要处以相应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类型的犯罪情形,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纳相应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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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申请重组要多久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公司对于是否展开债务重组的决策时间并未有明确的硬性要求。然而,若涉及到破产企业所实施的债务重整事宜,该项工作的完成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所谓债务重组,亦被称为债务重整,系指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之际,债权人根据自身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而做出的让步行为。换言之,只要对原定的债务偿还条件进行了调整,无论这种调整是通过双方协商还是由法院裁定,只要最终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与原协议有所出入,皆可视为债务重组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如何在涉及到担保物权之诉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主债权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该诉讼时效理应遵循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其标准限定为3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向法院申请重组要多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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