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8月1日起,不仅一般纳税人,部分试点地区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专票了。那相关知识你都了解了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销售方开票后自己留存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购货方没收到或者弄丢了怎么办?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解释说明实际上就是这两种情况:1、抵扣联、发票联两联都给弄丢了:跟销售方联系,让销售方给你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再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给你,你就可以认证发票了,资料要留好备查。2、抵扣联、发票联丢了其中一样:不用和销售方联系。可以直接用发票联认证,也可以用抵扣联记账。记得剩的这联发票一定要保管好哦!简单的说完了,来说个复杂的故事:A公司是销货方,履行合同后开专票给购货方B公司。B说专票丢失,并且B成立新公司C,之前的B的账务已转到C。B要求A开具红字发票,再给C重开发票。问题来了,你说A能这样办么?国税发〔2006〕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也就是说:抵扣联丢失根本就不属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因此A不能给B开红字发票。更别提什么换新公司之类的,那些都是B和C自己的事情,跟A完全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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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被业内认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影响都非常大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则将延后至5月1日执行。近日,创业萤火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以下简称《通知》)2月27日下发,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执行时间由3月1日调整为5月1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

(一)表表比对,按照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票表比对,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有着不同的比对规则。细心的小编已经为大家做好了表格,还不赶紧收藏!

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三)表税比对,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四)其他规则,税务总局还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根据文件规定,各省国税机关也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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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的管理费用引出的百万税款

企业基本情况

A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年3月份成立的境外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欧元,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燃料发动机的点火线圈及配套注塑件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境外母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汽车发动机电子点火线圈研发及生产商,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根据双随机选案,当地税务机关于2017年9月对A有限责任公司的2015—2016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15年企业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4.55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127.75万元;2016年企业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4.87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23.16万元。

疑点核查过程

2016年该公司申报收入较2015年增长近3200万元,而且在成本与2015年相比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为何2016年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增反降呢?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密切关注。

在对该公司财务数据系统比对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5年列支管理费用约4300万元, 2016年列支管理费用约5500万元,较2015年增加了近1200万元。那么,增加的管理费用又是因何而来的呢?

针对检查人员的疑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并解释,A公司因生产新型产品需要,于2016年1月1日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有偿使用特许权协议》,协议约定境外母公司为境内A公司提供使用专有技术, A公司应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了境外母公司开具的发票(非我国发票),由于境外母公司不急于索取该笔款项,因此A公司截至检查时款项仍未支付,因此也未做任何税务处理。那么,A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理结果及依据

问题一: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提供特许权服务虽未取得款项,但已于2016年12月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通过查阅双方签订的《有偿使用特许权协议》内容,税务机关确定境外母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服务中涉及的增值税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因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A公司作为购买方应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当地税务机关予以补征A公司2016年12月未代扣代缴增值税67.92万元及滞纳金处理。计算过程如下:

1200/(1+6%)*6%=67.92万元

问题二:向境外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虽未实际支付款项,但扣缴义务已发生,A公司应以不含税收入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较终当地税务机关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113.21万元及滞纳金解缴入库。计算过程如下:

1200/(1+6%)*10%=11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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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申报错误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税率

1、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

2、11% 销售或进口货物,如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3、6% 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0% 出口货物。

PS:

这里要注意下哦!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增值税征收率

5%和3%

三、常见错用税率及兼营申报错误类型

(一)适用征税项目填写错误

纳税人申报时,未区分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错误填写栏次,虽当月能正常申报,但次月网报提示错误,不能正常网报。

例:某超市取得的销售收入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时取得的销售大米、食品油需填写入附表一第4a栏(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的停车费收入填入4b栏(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若当月申报时,未按4a,4b区分填写,全部填入同一栏次,且总金额一致,则企业当月网报可通过系统比对,但在次月网报时系统会提示错误,原因是因为未正确区分征税项目,需到税务机关更正申报表后,才能进行申报。

(二)适用税率选择错误

这是纳税人错误开具发票导致的申报错误,常见情况为纳税人选择错误税率开具发票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造成当月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

(三)免税项目填写错误

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在申报时未准确区分第三个项目免抵退税与第四个项目免税。第三个项目免抵退税是针对出口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免税项目应填写到第四个项目。

例:超市取得的销售鲜活肉蛋收入1.5万元,应在附表一第三个项目第18栏填写入对应的列,不应填入免抵退税栏第16栏。如果填写错误,以后月份网报系统会识别错误,不能正常网报。

注意!减免税申报表也需要填报并与附表1减免税收入相对应。

四、错用申报税率可能导致的问题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某企业将应适用13%税率,错误申报为11%税率,导致少缴税款,较后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较近遇到点小麻烦,该公司于2017年6月份,分别发出货物销售给某东北客户和某经销商,分别收到货款实现收入3504208.02元和 3005238.21元,但当时未开具发票。2017年7月后该公司开具该两笔收入发票并按照11%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补缴税款103794.09元,并加收滞纳金6378.52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税率为11%。

以上述案例为例,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6月份,实现3504208.02元和 3005238.21元两笔收入,应按照当时税率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

(3504208.02+3005238.21)/(1+13%)*13%=748874.35(元)

该公司在7月简并税率后按照11%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3504208.02+3005238.21)/(1+11%)*11%=645080.26(元)

少缴税款

748874.35-645080.26=103794.0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加收滞纳金6378.52元。

特别提醒:一定要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按照适用税率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然会造成多缴滞纳金的负担。

五、申报时其他注意事项

小编提醒大家: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及时申报。申报当月收入时,应包含所有开票收入及未开票收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兼营纳税人如何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还是举个例子吧!某综合超市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1月销售一般商品取得收入为9万元,销售大米、食品油取得收入为3万元,销售鲜活肉蛋取得收入为1.5万元,取得停车服务收入为8000元,那么该超市1月该如何申报呢?(忽略进项且收入均开具增值税普票)

分析:该超市所取得的一般商品收入适用税率为17%,大米、食用油适用低税率11%,鲜活肉蛋取得的收入免税,停车服务适用税率为11%。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则该超市申报表应该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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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财务因为诸多原因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抵扣期限,那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为360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

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万一超出认证期限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文件明确对2011年第50号公告的修改。

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信息系统开发原因,该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在申请资料中说明同时申请两税种的汇总缴纳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温馨提醒

非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不得抵扣。只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客观原因情形的,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可申请逾期抵扣。

客观原因有哪些?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客观原因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应报送的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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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即利用局部网络或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把传感器、控制器、机器、人员和物等通过新的方式联在一起,形成人与物、物与物相联,实现信息化、远程管理控制和智能化的网络。物联网企业作为软件企业,国家在政策层面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明确,软件产品可享受以下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全额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软件产品需主管税务机构认定的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明确,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较短可为2年。

2. 软件产品需主管税务机构认定的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3. 所得税减免需按时办理手续。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4. 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软件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3)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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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财务人员将发票认证后忘记在次月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如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78号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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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将迎来增值税税率调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创业萤火了解到,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具体举措为:从今年5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

2.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3.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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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例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6年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

1.将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营业用房出租,预收2016年下半年租金31.5万元,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办公室出租,收取2016年三季度租金12.6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相关政策

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释:该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应于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5%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表填写

(一)计税依据的计算和填报:

1.计税依据的计算:

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315000÷(1+5%)=300000元;

出租办公室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126000÷(1+5%)=120000元。

该纳税人本期不含税销售额=300000+120000=420000元。

2.计税依据的填报:

计算的420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3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5栏;

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6栏。

说明:

1.如果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将销售额300000元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一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6栏;

2.如果未代开发票,也未自行开具发票,则销售额300000元除第4栏外不需单独列示。

(二)税款的计算和填报:

1.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420000×5%=21000元;

本期预缴税款=300000×5%=15000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21000-15000=6000元。

2.税款的填报

计算的本期应纳税额21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

本期在地税预缴的15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1栏;

计算的应补(退)税额6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2栏。

个体工商户例

某纳税人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2016年三季度将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房出租,预收2016年下半年租金31.5万元,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注释:该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应于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表填写

(一)计税依据的计算和填报:

1.计税依据的计算:

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315000÷(1+5%)=300000元;

该纳税人本期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元。

2.计税依据的填报:

计算的300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3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5栏;

说明:

1.如果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将销售额3000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6栏;

2.如果未代开发票,也未自行开具发票,则销售额300000元除第4栏外不需单独列示。

(二)税款的计算和填报:

1.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5%,在申报表填写时需要分步实现:

首先计算按照5%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300000×5%=15000元;

然后按照5%征收率和1.5%征收率之间的差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5%-1.5%)=10500元;

较后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5000-10500=4500元;

本期预缴税额=4500元;

本期应补(退)税额=4500-4500=0元。

2.税款的填报

计算的本期应纳税额150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

计算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6栏;

计算的应纳税额合计45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0栏;

本期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的450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1栏;

计算的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填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2栏。

说明:

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提供非住房的不动产租赁服务,请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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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管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2018年4月征期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比对管理工作。为了能更方便的申报现将比对工作中需要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参加比对的为使用升级版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2、如您的申报系统提示更新申报软件,请您按照提示进行更新。

3、在申报纳税申报表前请先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抄报税成功以后请根据业务数据据实申报。

4、在填写申报表后如果出现比对不一致的提示,请您按照申报软件提示的不一致原因进行数据修正,如确认数据填报正确而导致的比对不一致情况,请您将申报表强制上传后携带相关凭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数据核实比对。

1 申报比对的时间

2018年4月申报期起

2 申报比对的范围

本次纳入申报比对的纳税人范围是: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季度(不含季中)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已纳入比对范围。

3 申报比对后的申报顺序

小规模纳税人加入申报比对后的申报顺序,总体上是类似于一般纳税人申报顺序,须先抄报再申报。 具体是符合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人在2018年4月征期申报时,须先将税控设备开票数据上传抄报,再进行申报,若未抄报税则不能提交申报数据。同时,申报系统也新增了逻辑校验关系,请您在申报时如实填写,并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完成申报。若经反复确认系统仍有异常提示,为确保如期申报,您可选择通过强转上传申报,上传后请您及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数据校验和审核手续,避免造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问题。如有其他问题,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4 申报比对的填写案例

(1) 一般企业申报案例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季度提供设计服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预缴税款0.3万元;提供技术服务价税合计销售收入5.15万元,未开具发票;销售软件产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

分析:在本案例中企业提供设计服务、技术服务销售属于征收率为3%的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软件属于销售货物及劳务。填报时应分类别填报,分别判断是否符合小微政策。其中:

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收入: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

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15/(1+3%)=5万元;

合计不含税销售额=10+5=15万元>9万元,不符合小微政策。

销售货物及劳务收入:

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1.03/(1+3%)=1万元

合计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9万元,符合小微政策。

填报:根据收入类别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不同,该纳税人当期申报表具体填列方式如下:

(2)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申报案例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共计5万元,其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税额0.03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4万元,税额0.12万元。

分析: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入属于征收率为3%的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其中: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1万元,不能享受小微政策,应填列在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季度收入合计为5万元,符合小微政策,因此,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4万元可以享受小微政策。

填报:具体申报表填列方法如下

(3) 差额征税申报案例(非小微)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季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1.5万元,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21万元,并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了合法差额扣除凭证。

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允许差额扣除额=21万元

差额前不含税销售额=31.5/(1+5%)=30万

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31.5-21)/(1+5%)=10万元

填报:在填列申报表时,应填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

主表填列方法:

(4) 差额征税申报案例(小微)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季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25万元,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4万元,并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了合法差额扣除凭证。

分析:企业取得的差额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收入=5.25/(1+5%)=5万元<9万元,可以享受小微政策。

填报:企业填报时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直接将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填报至小微栏次即可。

具体填报如下:

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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