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并发布《公告》。随后,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及时对该《公告》进行了解读。其内容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相关安排,决定取消一批共2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20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税款征收1项,涉及税收优惠的共19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质量检测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15项(身份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从证明性质看,涉及鉴定检测证明的共2项,涉及单位性质或资质证明的共4项,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共2项,涉及权属证明的共2项,涉及用途证明的共4项,涉及其他事实证明的共6项;从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13项,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共7项。

  (二)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以及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二是着力精简中介机构报告、鉴定检测证明、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等涉及民生和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切实减少资料要求,切实降低费用负担,切实缩短办税时间;三是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三)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措施

  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之日起,公告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停止执行。上述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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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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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23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税收支持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接续推出新一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收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一)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 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效率, 将纳税信用 A级纳税人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 加快改善企业现金流,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 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

(四)根据民营企业需求, 稳妥推进数电票扩围推广,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民营企业知政策、懂操作、会应用。合理提升数电票赋额办理效率,持续优化赋额指标,支持民营企业拓展业务。

(五)加强与财政、住建和风险化解办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落实落细保交楼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解决保交楼项目的相关涉税诉求,服务我省“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大局”。

(六)持续做好与人社部门的数据交互,协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部分民营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帮助实现稳岗返还“免报直发”,加快推动就业稳岗补贴返还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七)与工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协同做好流程手续优化、收缴台账建立、返回金额核定等工作。依托信息化互联互通平台,及时向工会部门精准传输小微企业明细信息,共同做好“免申即享”主动返还工作,确保小微民营企业工会经费及时足额返还。

(八)优化电子税务局、 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落实落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特殊政策,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电商零售出口稳定发展。

二、加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九)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执行口径工作机制,形成“收集-研究-明确-运用”工作闭环,统一本辖区内税费政策执行口径、执法标准, 并通过相关渠道发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十)本着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合理确定滞纳金相关事宜。

(十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持续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已列为税收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适用最低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后,即时恢复经营主体资格,支持企业继续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十二)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 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与司法部门探索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尽最大可能保护市场主体持续经营。

三、加力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效

(十四)优化完善分级分类精准推送,运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分析,针对不同政策类型、不同适用主体, 区分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开展多元化、个性化精准推送,更好实现“政策找人”。

(十五)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 为符合条件民营企业提供“自行申报、 网上办理、先行享受”的“免申即享”服务,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准落袋。

(十六)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避免民营企业“多次问、来回跑”。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十七)围绕民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托“税青稞”志愿服务开展政策辅导可视答疑,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系统操作演示和实时互动答疑并形成回放视频,让民营企业“随时随地学、边看边操作”,帮助民营企业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十八)建立完善“税收特派员”“项目管家”等服务机制,通过设立民营企业直联点、配备首席联络员、组建税务公职律师税费争议调解团队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高效协调跨区域、多税种、税收政策适用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等涉税诉求,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十九)开展纳税信用指标预警服务,梳理信用高频失分风险点,设定信用提醒预警指标, 并通过精准提示提醒, 帮助纳税人识别潜在失信风险,保障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二十)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加大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支持力度,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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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坚持分类改革方向,处理好国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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