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关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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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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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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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22年的到来,国家施行的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那么,2022年起施行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作具体了解!

1、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1)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2)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

(3)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

(4)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

(5)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食品加工、日化、皮革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6)降低国内短缺的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

【提醒】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2022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继续维持7.4%。

2、加工贸易企业缓息

《财政部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3、进口食品境外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主要内容】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调整企业注册方式。基于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海关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为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等。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较为宽泛,而实际操作当中,满足条件的企业和食品越来越多,因此,能动态调整、以国别、具体产品为核心的多个小目录,更符合实际发展情况。今后,食品进出口行业的合规人员,要习惯于在线查询,而不能继续沉浸在报关实务大全等纸质的资料当中。

因为在实务中,上周签约时还在目录当中的企业,下周报关进口时可能就出局了。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主要内容】首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的9项内容。

明确和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启动、内容、方式、材料和要求、终止和延期等。新增海关总署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压缩通关时间。企业对海关的检验结果不服可申请复验,并明确了不受理复验的3种情形等。

【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作为特殊的商品,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者不能放任不管,海关对于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后续监管。

例如,食品进口商必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等。不会建账的进口商可能无法适应监管发展。

5、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主要内容】优化企业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海关对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取消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压缩备案办结时限至3个工作日;明确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为1年外,报关单位均为长期有效。

强化对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方面,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报关业务与报检业务从申报主体上合二为一,由海关统一作为报关单位实施管理。在日常监管当中,除临时备案外,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企业在信息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只要备案一次,就可以长期使用,不需要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主要内容】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颁布新规。新规明确了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认定标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等。

【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国适用新规。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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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部分商品进口将零关税!哪些产品和服务有望降价?】专家分析表示,此次调整中涉及的铌酸锂晶体、电子墨水屏等商品的关税主要会影响到电子信息制造及有关产品领域,有关手机、电子显示设备等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有可能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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