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一个月能领几次
每月发票领用量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供应量,具体什么时候领发票、每月领几次、一次领多少,纳税人可以在限额内自己确定。发票不是必须用完之后才可以领,手里有空白发票也可以领新发票,但再次领用的加上手里剩余的,总量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持票量。比如:税务机关核定用票量25份,纳税人可以每次领用10份,也可以领用5份,手里持有5份空白发票,再次领购时最多领20份,总数不超过25份。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电子发票一个月能领几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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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对面向普通消费者且用票量较大行业(如电商、快递、公用事业、商超、餐饮等),建议优先考虑使用电子发票。现在,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有金税盘的话,都可以申请电子发票。需要公司的办税人员携带公司相关材料,例如:公章、营业执照、发票专用章去税务机关大厅填写电子发票申请表。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单张限额和每月电子发票份数,等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了,企业就可以开电子发票。企业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的详细流程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电子发票

  1、携带公章、发票专用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网络(电子)发票业务申请表”;

  4、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向机构办理电子签章

  1、填写“企业开具电子发票的调研信息”表,加盖公章、发票章;

  2、预留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购买并发行金税盘

  1、前往机构购买金税盘;

  2、前往税务机关发行金税盘。

  四、安装开票软件

  1、企业内部业务系统和电子票系统的接口开发及联合调试;

  2、注册申请电子签章。

  企业取得电子发票是否与纸质发票一样效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注意事项

  1、企业需要具备开票的能力;

  2、企业去税局申请电子发票,一般需要带上税盘(针对中小企业开亮)、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有的地方可能需要在税局填个申请单;

  3、企业寻找一个电子发票服务商,电子发票服务商提供把发票数据(一堆字符串)生成发票板式,发票章生成电子签章,电子发票的存储,电子发票的短信、邮件推送等服务。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自己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一般中小微企业可以选择一家正规的电子发票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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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浙江省税务局在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平台的基础上,研发了与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高度契合的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和推广工作。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规范和促进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其中已核定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用户可以直接开通通用电子发票功能,其他用户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增票种核定后开通。

  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三、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上述用户可以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获取登录密码,以方便接收通用电子发票并使用勾选汇总生成汇总凭证的功能。

  四、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用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进一步查看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的详细信息。

  五、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六、通用电子发票操作说明可至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查看。根据平台升级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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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升级版发票服务单位及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具发票涉税服务有关事项的提醒》,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务单位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四)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一)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所有者应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可自行开发或选择任何软件公司开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将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可拨打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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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有关事项为: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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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月22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体内容为: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附件

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一、情况简介

(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业务,人员数量,2020年经营情况)

二、本单位财务会计系统实施情况

(包括报销系统、核算系统等的实施时间,主要功能)

三、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对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的详细设计)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五、试点工作计划

(细化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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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就有规定。并且,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那么,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会有哪些好处?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专票电子化后,对于纳税人来说主要有五大便利点:

1、开票设备免费领取

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2、电子专票免费开具

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3、首票服务便捷享受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4、发票状态随时查新

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

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5、发票信息批量下载

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

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

以上是对专票电子化后对纳税人的好处介绍。纳税人如对此不了解或存有相关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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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鉴别电子发票的真伪呢?可以从电子签章和票面信息两个方面加以辨别。

一、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符合国家统一标准、防篡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包含PDF和OFD两种格式。

其中:税务Ukey开具的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OFD格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的方式,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Ukey开具的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

两种不同版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电子签章真伪辨别方法:

1.PDF版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第一步,在电脑上用Adobe Reader打开PDF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右下角“发票专用章”位置单击鼠标右键,然后用鼠标左键选择“验证签名”。

弹出签名验证状态的提示窗口,检查签名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经过修改。

第二步,点击“签名属性”,选择显示证书,查看电子签章的具体信息,如果是真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证书里“小结”下显示的单位信息与票面上红色发票专用章的单位信息是一致的,且下方注明“选定的证书路径有效”,签名时间与发票票面上的开票日期一致。

2.OFD版电子签章(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电子普票/专票)真伪辨别

第一步,初次使用时,首先要安装OFD文件阅读器,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OFD文件阅读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安装。

第二步,在阅读器里进行“打开”操作,选择已经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也可以直接鼠标双击已下载好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打开。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区域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功能。

第三步,点击“验证”后,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若签章有效且发票信息未被篡改,则验证结果显示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并且点击“签章属性”,属性中显示的签章信息应与票面签章一致。

第四步,验证发票监制章有效后,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方信息处,点击右键,弹出提示框,点击“验证”,弹出验证结果。

如果销方签名有效,显示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

二、票面信息真伪辨别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需要查询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相关信息,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2.点击“查验”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可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票面信息,核对发票查验明细中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接收到的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则说明票面信息真实有效。

特别提示:

1.当日开具发票当日可查验。

2.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

3.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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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务院已经明确将在年底前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和归档!而实行无纸化,那电子发票必然会成为“顶梁柱”!那么,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实行电子发票所带来的好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流程大幅简化

尽管全电发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受票试点工作,但很多企业还是没能享受到政策便利。

在实际报销时,仍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后再走报销流程,并且还要将电子发票的原始凭证保存归档,甚至还要查验真伪…

复杂且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人都觉得全电发票报销费劲,甚至还不如直接用纸质发票!

而一旦电子发票真正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这些流程都将大幅简化,甚至只要在点点鼠标就可以批量操作!

2、便利快捷

想象一下: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自动交付全电发票……

简单、快捷、高效、少错,想想就爽到不行!

3、成本降低

假设纸张、油墨等耗材的成本是平均1.6元/张,一个企业每年报销51696张发票,那就是81696元!再加上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库存成本和交付成本……怎么算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实行电子发票,这一系列成本可有效降低。

4、安全性提高

随手翻翻税务局的处罚公示,每天有多少公司因为丢失发票而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伴随着“电子发票”时代的来临,这些因发票丢失而带来的问题,都可以获得有效规避,从而使得企业票据安全性得到提高。

以上是对实行电子发票所带来的好处介绍。企业纳税人如若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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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在经营期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遇到丢失发票的情形。因此,对于遇到这一问题的企业来说,其往往会有这这样的疑问,即:发票丢了怎么办?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办法,其分为不同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记账联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了就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丢失抵扣联

抵扣联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属于交给购买的记账凭证,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

如果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不见了,那么此时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意: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3、丢失电子发票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的话,直接重新打印即可。

有两种方法:

(1)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2)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4、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注意: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遗失,也不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仍需在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当地税务局申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以上是对“发票丢了怎么办”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企业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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