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

佛山理财公司注册,是指在佛山市注册一家从事理财业务的公司。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理财的重要性,因此,注册一家理财公司成为了不少人的选择。本文将介绍佛山理财公司注册的相关内容,帮助有意向的人士了解注册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了解佛山市理财公司注册的政策法规

在注册佛山理财公司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佛山市的相关政策法规。比如,佛山市对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此外,还需要了解佛山市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标准。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

在佛山市注册理财公司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不同的公司类型有不同的注册要求和管理制度,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步: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在注册佛山理财公司时,需要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需要符合佛山市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需要与公司类型相符合,并且需要在注册时进行准确的描述。

第四步:确定注册资本

在佛山市注册理财公司时,需要确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缴纳的资金,也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基础资金。注册资本的数额需要根据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进行确定。

第五步:办理公司注册手续

在确定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后,就可以开始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了。具体的流程包括提交注册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申请税务登记等。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且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第六步:申请相关资质和执照

在佛山市注册理财公司后,还需要申请相关的资质和执照。比如,需要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这些资质和执照是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七步:建立公司管理制度

在佛山市注册理财公司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帮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步:开展业务拓展

在完成佛山理财公司注册后,需要开展业务拓展。可以通过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方式吸引客户,同时也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总结

佛山理财公司注册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确定注册资本、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申请相关资质和执照、建立公司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拓展等。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有意向注册佛山理财公司的人士了解相关内容,顺利完成注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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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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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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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临港办公室揭牌,促进新片区金融机构积聚创新发展 5月7日,上海证监局支持服务临港新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临港办公室”)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揭牌。临港办公室将促进临港新片区各类金融机构积聚创新发展,多措并举支持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自临港新片区揭牌以来,上海证监局积极助力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创新与资本市场发展,先后联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推出《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促进临港新片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

临港办公室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证监会最新工作部署要求,巩固双方现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更高水平、更加深入的交流合作,就地就近为临港新片区企业提供全方位贴身服务,助推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搭乘资本市场步入持续发展快车道。
临港办公室主要围绕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促进临港新片区各类金融机构积聚创新发展,多措并举支持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加强区域性风险防控,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下一步,新片区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积极配合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落地,吸引金融要素积聚,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快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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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上市】工信部部长金壮龙表示,现在金融机构都很重视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我们将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上市。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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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初衷

正因为考虑到信贷风险问题,金融监管层一方面顺应国内千方百计复苏经济的大势,期望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却又极度小心翼翼,严格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最明显事实的莫过于,银监会决定只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首批试点,并且每个城市只批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信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5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银监会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总 资产 需达到 800亿元。后来,因专家及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门槛太高,银监会才在正式公布的《办法》中,将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降为600亿元。但一些专家提出将主要发起人机构类型扩大的意见,未被银监会采纳。《办法》仍然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 其他 出资人,并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据业内测算,如果以800亿元总资产为准入门槛,国内仅约20家银行具备资格,降低至600亿元后,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将有所增加。

尽管如此,重庆工商大学教授韩渝辉还是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依然较高,事实上只有大型金融机构才能进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界有关下调 注册资本 的呼声未得到回应,银监会最终仍将消费金融 公司注册资本 确定为3亿元。”

一些金融专家认为,较高的准入门槛虽然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抵御风险,却不能从根本上防控此类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且,准入门槛过高,也可能打消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这与现阶段只在四大城市试点一样,有违推出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初衷。

据悉,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已经有百年历史。国际经验表明,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等风险管理模式,对防范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有重要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控,需要全面的客户信用信息支持。韩渝辉建议,鉴于国内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自己的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在审批贷款时,对贷款申请者进行评估,将其归入某一信用级别。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审核规则,并要求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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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从“10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通知》明确,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通知》还提出,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专家指出,此次《通知》的印发,从进一步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等多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助于更大力度、更广范围的保市场、稳就业、助民生,实现稳经济和防风险的多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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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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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 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三、信托分类

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 资信调查 、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成立需要满足《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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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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