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开始拓展国际市场,希望能把生意做到海外去,已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以及盈利空间,同时也提升企业利润。因此今天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

  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一、出口贸易公司申请进出口权所需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执照正、副本;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2、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3、国税正、副本;

  4、地税正、副本;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5、开户行可证;

  6、报关专用章(36X50椭圆)只要中文

  7、公司章程;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资)

  10、公章;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11、验资报告;

  12、政府批复(外资);

  13、海关官方网站下载三个表格(管理人员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表、专用章报关印表),五个工作日后领到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二、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项目: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项目3、地税证正副本;

  4、国税证正副本;

  5、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项目6、海关注册登记证;

  7、读卡器、法人卡、操作员卡;

  8、银行开户许可证;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项目9、进口、出口核销员考试证。

  三、办理出口核销登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带原件)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2、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 ;

  3、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 ;

  4、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

  6、单位公章

  四、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核销单领取证(如果需要进口的就办)

  外贸经营许可证办理领取证件

  1、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申请书;

  3、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五、外贸经营许可证海关电子口岸备案(原件)

  1、工商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外贸经营许可证海关电子口岸备案

  3、国税正、副本;

  4、地税正、副本;

  5、外汇结算帐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 ;

  外贸经营许可证海关电子口岸备案

  6、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总结分享的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信息,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对此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如果后续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敬请持续关注我们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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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以来采用出口退税政策来支持外贸发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然而,近年来,中国***考虑取消出口退税政策,这将给中国的外贸企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导致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从而降低商品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依赖低价出口来吸引海外买家,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高的成本,可能会被其他低成本国家的产品所取代。

其次,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导致出口企业的利润率下降。出口退税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退税,这部分资金对企业的利润贡献不可忽视。如果***取消退税政策,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可能会导致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另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还将影响到中国外贸企业的现金流。很多企业在出口后需要等待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退税款项,这些资金对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如果***取消退税政策,企业将面临更长的资金回笼周期,可能会导致现金流紧张。

2. 全球经济动荡下的取消出口退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

在全球经济动荡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着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挑战。然而,面对挑战,中国企业仍然有一些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升竞争力。除了低价出口,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来吸引海外买家,从而抵消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开拓新的市场来减轻出口退税政策取消的冲击。中国企业可以寻找新的出口市场,尤其是那些对中国产品有需求但竞争相对较弱的市场,以减少对传统市场的依赖。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来降低成本。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企业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抵消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

3. 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将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但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应对这种影响。

首先,企业可以寻找新的贸易伙伴。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拓新的贸易市场。这样可以减少对传统市场的依赖,降低政策取消带来的冲击。

其次,企业可以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通过加大对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企业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竞争力,从而抵消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

另外,企业可以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投入,企业可以提升品牌价值,吸引更多消费者,从而增加销售额,减轻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冲击。

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给中国的外贸企业带来一系列挑战。然而,企业可以通过提升产品附加值、开拓新市场、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寻找新贸易伙伴、加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等一系列应对措施来减轻政策取消的影响,并保持竞争力。中国外贸企业需要积极应对挑战,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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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四十四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四十六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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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办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网上申请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2、点击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对外经营者备案;
3、点击备案登记;
4、备案登记机关:选择南阳市商务局;
5、备案登记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提交;
7、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内容(经营者英文名称、经营场所英文翻译填写必须所有字母大写);
8、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提供书面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的,需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程序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程序
1、载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公示7日后方可办理);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申办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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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



贸易保护主义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
征收
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1、主要保护手段由关税转到非关税措施。一系列的
国际贸易
与关税谈判中形成的决议,大大降低了关税总水平,于是各国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推行保护主义政策。这些措施灵活、隐蔽、限制性强,世界贸易总额一半以上受到各种非关税限制;



2、保护政策对产品的针对性越来越强,如对工业品限制减少和降低,但对农产品的保护却极少松动,对工业品中不同商品的限制也有很大差别;



3、实行保护政策所针对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分加强了。一般地说一国总是针对自己直接、强劲的竞争对手加强保护主义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适当放松。



世界多数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竞争对手的状况,分别采用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政策,以期保护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增强其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三、贸易保护主义的利与弊有哪些



贸易保护主义的利:



1、保护地方的产业,为政府增加收入,帮着政府解决一部分的就业问题;



2、以公民的角度看,失业率会降低,公民的个人收入会增加。其实一句话贸易保护真正受益的是地方政府。



贸易保护主义的弊:



1、公民不可享受原有的权利。之所以会有贸易保护就是因为本地的产品没有外地的好,有了贸易保护公民不能买到更好的产品;



2、也会对本地的产业的发展有所限制,因为贸易保护的出现在无形中就减少了本地产业的竞争压力,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利与弊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贸易保护主义帮助政府解决了很多问题,但同时对本地产业的发展也有所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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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出口权办理。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进出口总额方面广东进出口总额排在第一位,上半年进出口总额3.9万亿元,总额占据全国的五分之一。下面创业萤火小编结合海关要求及实际办理经验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公司进出口权办理(对外贸贸易经营者备案)要求。

2023年公司进出口权办理指南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开展进出口业务,而进出口权是开展这项业务的资格也是先决条件。无论是公司名称还是经营范围,只要是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都需要办理进出口权,不然无法开展外贸业务,对于一些电商企业来讲也是必须要具备的资格。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1)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进出口权条件:

1.公司注册成功,有实际经营地址;

2.公司有基本账户,不开户的话先开户;

3.经营范围内需要有(含)进出口权等字号。如果没有,则改变经营范围,并在申请进出口权之前增加进出口权。

2023年公司进出口权办理指南

三、办理进出口权需要哪些信息?

1.营业执照原件。

2.公章.私章。

3.法人及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操作员及法人可为同一人)。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名称中英文翻译。

6.注册地址中英文翻译(与营业执照一致)。

7.电子邮件号码和公司座机号码。

四、进出口权流程:

1.到商务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登记证》;

3.到市民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4.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5.刻报关章。

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拟申请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同时得到市商务局、市/分区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各类证书。想要办理进出口权的企业,最好事先了解清楚办理的流程以及需要的资料!如有需要办理进出口权,可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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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

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

进出口权办理材料: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进出口权比较复杂,流程繁多,对审批企业资料要求严格。以上我也介绍了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以及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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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

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

进出口权办理材料: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海办理进出口权比较复杂,流程繁多,对审批企业资料要求严格。以上我也介绍了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以及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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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出口权的所需资料及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国税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7、公司公章、及刻、章卡

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

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6、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

7、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进出口备案文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章;

4、海关电子口岸一套资料(法人卡,操作员卡,Or光盘等);

5、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

6、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受理回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单(上有账号和密码),操作说明。

每日分享国内、离岸公司相关要求和流程,欢迎大家关注!全球150多个国家地区离岸公司注册、开户、年审、审计;以及国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国内公司注册、变更、代理记账、企业各类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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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出口权资料 办理进出权流程 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退税

其他七大类价格同比六涨一降。其中,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居住价格分别上涨5.2%、2.9%和1.4%,医疗保健、衣着、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分别上涨0.6%、0.4%和0.4%;其他用品及服务价格下降0.1%。

为什么要办理进出口?

其实做进出口公司,是需要一个资质,这个资质 , 简称进出口权备案,

它也相当于一个进出口公司的一个资格,有了它以后,咱们公司以后开展业务就

方便多了。

(1) 直接跟国外公司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

(2) 收付权利方便省心

(3) 还能享受进出口退税 ,获得高额利润

2.那么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自己跑和找代理公司的区别?

因为办理进出口是相对繁琐的,要途径5个大部门。商委走一趟 海关

备案 电子口岸 还有检疫检验局 后走管理局 同时,找操作员

啥的还要办卡操作,您听着就感觉挺繁琐的吧,时间周期那差不多1个多月那,

那也是必须您自己熟悉,不用排队情况下,如果用公司什么都不知道的小白来跑

两三个月都是正常的。

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流程:

一、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区县工商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手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没有进出口字样的企业必须办理,否则将影响后期的进出口业务与手续;

二、到北当地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到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申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取得十位企业海关编码;

四、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五、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备案,取得入网许可并预约IC卡;

六、根据预约情况,15-25个工作日后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购IC卡、软件、读卡器,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七、办理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手续;

八、管理局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

九、管理局进出口收付申请开通手续;

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注意事项:企业领取加盖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在30天内到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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