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

就业创业证,之前叫《劳动手册》,曾改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而现在已更名为《就业创业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为了大家可以对就业创业证有所了解,下面是我们对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的相关整理,感兴趣可以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

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

就业创业证是指以个人名义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申请的,用于证明个人就业和创业能力的一种证书。该证书通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就业创业证作为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证书,其用处和用途是非常广泛的。

1.申请创业补贴

在许多地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创业者可以申请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2.获得税收优惠

政府为鼓励个人进行创业,往往会给予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部分税费或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期限等。

3.申请贷款

在某些情况下,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政策旨在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4.获得社会荣誉和认可

就业创业证不仅是一种实用的证书,也是一种荣誉和认可的象征。持有该证书的个人通常会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赞誉,有利于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申请就业创业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

1.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就业创业证申请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2.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创业计划书等。

3.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将获得就业创业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就业创业证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申请者事先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上是对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的相关整理,就业创业证作为一项政策福利,对于鼓励和支持个人创业具有重要的作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个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如创业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支持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等。大家若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大家咨询创业萤火网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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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之前叫《劳动手册》,曾改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而现在已更名为《就业创业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为了大家可以对就业创业证有所了解,下面是我们对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的相关整理,感兴趣可以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

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

就业创业证是指以个人名义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申请的,用于证明个人就业和创业能力的一种证书。该证书通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就业创业证作为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证书,其用处和用途是非常广泛的。

1.申请创业补贴

在许多地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创业者可以申请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2.获得税收优惠

政府为鼓励个人进行创业,往往会给予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部分税费或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期限等。

3.申请贷款

在某些情况下,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政策旨在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4.获得社会荣誉和认可

就业创业证不仅是一种实用的证书,也是一种荣誉和认可的象征。持有该证书的个人通常会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赞誉,有利于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申请就业创业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步骤:

1.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就业创业证申请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2.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创业计划书等。

3.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将获得就业创业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就业创业证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申请者事先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上是对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处和用途?的相关整理,就业创业证作为一项政策福利,对于鼓励和支持个人创业具有重要的作用。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个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如创业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支持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等。大家若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大家咨询创业萤火网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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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1696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1696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此外,《通知》还指出,《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另外,有关于《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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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

  (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供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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