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创业者往往以为万事大吉。殊不知,一个至关重要的生死时限正在悄然流逝:30个自然日!若未在此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你迎来的不仅是业务开展受阻,更可能是行政处罚+滞纳金的“开门礼包”。如何避开税务登记的雷区?一文带你看透核心步骤与实操陷阱!

一、税务登记的“生死线”:逾期将面临这些可怕后果!
超期罚款的威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笔罚款几乎是板上钉钉,绝非危言耸听。
经营全面瘫痪: 没有税务登记,无法进行税种核定,后续所有经营活动都将寸步难行:发票无法申领、业务合同难签订、客户款项无法结算、纳税申报成空谈。
滞纳金利滚利: 若因超期登记导致核定税种延误,后续该缴的税款若未能按时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笔额外负担足以压垮初创企业现金流。
真实警示案例: 某深圳电商初创团队只顾开发平台,将营业执照领回后锁入抽屉。3个月后业务初见成效,财务人员首次试图开具发票时才惊觉未办理税务登记,最终被勒令补缴罚款2100元,同时因税种核定推迟导致首季度税款延迟申报,额外缴纳滞纳金4000多元,造成无法挽回的现金流损失。

二、办理前的“筑基”操作:别等现场再手忙脚乱!
刻制全套实体印章:
完成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和法人章的刻制备案是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务必在正规机构办理并在公安系统完成印模备案,使用非法刻制的印章将被税务系统直接打回。
开立对公银行账户:
税务报道时必须提供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缴纳税款。在银行开户环节需提前规划:
预约上门核查场地(需悬挂公司名称牌匾)
完成法人身份核验
激活账户功能(避免申请“冻结态”无效账户)
核心人员“法人实名”认证:
当前全国范围推行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线上实名认证(通过“税务APP”或“微信税务小程序”人脸核验完成)。若到现场才操作,设备或网络故障常导致资料被拒收。
三、税务登记实操四步法(避雷详细版)
▶▶ 第一步:税务大厅现场报道(材料清单必存!)
携带核心材料清单: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公章+发票章
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文件(开户许可证或账户信息单)
法人身份证原件
实际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窗口必做事项:

信息确认补充登记: 税务人员将人工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名称、地址、股东结构等),对基础信息缺失项需当场补填。
公司类型及行业核定: 务必清晰描述企业经营范围核心内容(如“互联网软件服务”、“服装批发零售”),税务将据此划定行业税率与征管规则。
领取税控设备/UK电子证书: 用于后续开票操作(注意UK分税务UK与社保UK别混淆)。
▶▶ 第二步:绑定银行账户签署三方协议(税款自动扣缴通路)
需现场填写《税务、银行、企业三方扣款协议》,重点检查:

协议银行名称、账号、开户行号填写是否无误
印章是否加盖清晰(公章+法人章)
公司名称是否与银行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完成签署后须由税务转交银行,通常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验证)

▶▶ 第三步:纳税人身份认定(选错多缴数十万冤枉税)
此环节直接影响税率与后续发票开具权限: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元
增值税征收率 3%(特定行业1%),不得抵扣进项税
开票限额受限(单张发票金额限制)
一般纳税人:
可适用 6%、9%、13% 等多档税率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节省税负关键)
开票额度较高(满足大额交易需求)
身份选择避坑指南:

客户多为大公司(需专票抵扣)→ 选一般纳税人
供应链上游多为小商户(无进项票)→ 选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预计速破500万→提前申请一般纳税人,避免强制认定罚款
▶▶ 第四步:税种核定与征收方式确认(税管员决定未来征管强度)
税务专员会根据经营范围明确你的应缴税种类目:

主税种确认: 增值税(主要税源)、企业所得税(按利润计征)
附加税费: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缴基数)
地方税费种: 如印花税(合同签订即缴)、房产税(自有经营场地涉及)
特殊行业税费: 消费税(奢侈品、汽油等)、资源税(矿产开发行业)等
避坑提示:征收方式确定

查账征收: 自行建账核算利润,按实际所得缴税 → 财务健全公司首选
核定征收: 税务局按行业或规模核定利润,按核定税率缴税 → 账面混乱企业常用
(一旦被核定为核定征收,后续难以改为查账征收,税负可能虚高)
四、登记后必须火速完成的三大关键操作!
安装税务UK驱动+测试开票功能:
即使暂不开票,也应测试系统连通性。2023年杭州某科技公司注册后因UK未调试,待3个月后首需开票时系统异常,临时修复导致损失10万订单。
启用数字税务账户(电子税务局):
立即登陆省级电子税务局激活账户,设置密码、绑定手机,此为未来所有线上申报、购票、查询、缴款的唯一入口!
确认税种核定结果及申报期限:
在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中查看“税费种认定”,务必核对:
核定了哪些税种?
申报频率(按月/季/年)?
截止日期几号?(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期为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止)
五、新手最易跌入的四大税务陷阱
陷阱类型 致命后果 自救规避方法
登记逾期 面临罚款、滞纳金双杀 领执照第1天起启动流程,预留15天冗余时间
银行账户绑定失败 税款无法扣缴、产生滞纳金 签署三方协议后3天内联系银行确认扣款测试
UK未激活 关键时刻无法开票丢失客户 登记次日立即安装测试开票系统
忽略税种认定结果 漏报税种导致罚款及信用扣分 电子税务局下载“税费种认定表”,打印张贴财务工位
拿到营业执照只是创业长征的第一步,而能否在30天内丝滑完成税务登记,直接决定公司后续能否健康运营。别再心存侥幸,每拖延一天,都在向处罚红线和业务停滞靠近一步! 收藏这份避坑手册,让新公司税务报道之旅不再如履薄冰——合规成本,往往比我们想象的低;但违规代价,却总会比预计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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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数据显示,企业通过合法税务筹划节税的平均幅度达18%-35%,但21%的企业因方案不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财税〔2023〕21号文件,详解四大筹划维度、九大实操策略及风险控制模型,助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优解。

一、税务筹划的三大黄金原则
1. 合法性红线

判定标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某外贸公司通过供应链重组节税1600万元,税务机关认可其真实交易背景)
禁区警示:虚假交易、阴阳合同的风险成本高达补税+3倍罚款(2023年平均处罚率提升至42%)
2. 前瞻性布局

企业生命周期适配策略:
阶段 重点策略 节税效果
初创期 小微企业认定+研发费加扣 降负25%-40%
扩张期 跨区税负平衡+架构重组 节税30%-50%
成熟期 跨境利润分配+资产剥离 优化15%-25%
3. 全局性视角

税种联动模型:增值税留抵退税关联企业所得税抵扣(某制造业企业通过组合筹划降税210万元)
跨期平衡要点:利用亏损结转政策调节利润节奏(新能源企业5年递延缴税1.2亿元)
二、九大实战筹划策略
策略1:企业架构重塑
有限合伙转制:股息红利税负从20%→3.5%(西部某投资基金案例)
多层控股设计:通过子公司间费用分摊转移利润(互联网集团节税方案)
策略2:税收优惠深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25%→15%(深圳某芯片企业年省税费800万元)
区域性政策套利:
区域 核心政策 适用企业类型
海南自贸港 企业所得税15%+个税15% 旅游业/金融业
西部大开发 "两免三减半" 制造业/基建
长三角园区 增值税返还30%-50% 现代服务业
策略3:交易结构优化
合同拆分技术:某设备商将2000万销售合同分拆为"设备+服务",增值税降负6%→3%
关联定价策略:跨国集团通过特许权使用费调节利润(合规幅度需控制在境内外利润率±5%)
策略4:资产重组技巧
特殊性税务重组:股权支付比例≥85%可递延纳税(医药企业并购节税案例)
亏损企业合并:用目标公司未弥补亏损抵减利润(最大可抵50%)
策略5:薪酬体系重构
综合所得转化:高管年薪百万拆分为"工资+股息+个体经营所得",个税从45%→28%
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时点选择可节税20%-30%(科创板企业实战案例)
策略6:供应链税务优化
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创新处理:
物流外包剥离进项税(商贸企业节税模型)
采购平台区域迁移(某快消品集团通过海南采购中心节省关税600万元)
策略7:跨境税务布局
离岸架构设计:内地→香港→开曼架构实现股息税0%
税收协定应用:中荷协定将股息预提税从10%→5%(半导体企业案例)
策略8:资产折旧策略
加速折旧新政:购入500万以下设备可一次性扣除(制造业降税利器)
房产评估增值:通过评估增资扩大折旧基数(商业地产节税方案)
策略9:风险准备金计提
按应收款3%计提坏账(税前扣除)vs实际损失核销的税负差异测算
三、2023年新政亮点与应对
1. 留抵退税2.0

增量留抵按月退还→拓展至存量留抵
风险点:骗取留抵退税的刑事立案标准降至50万元
2. 稽查智能升级

金税四期新增三大预警指标:
① 水电费与营收偏离度>30%
② 全员劳产率同比下降>20%
③ 进销项税率匹配异常超3个月
3. 平台经济监管

网络主播设立个独查补税款案例(追征期延长至5年)
灵活用工平台需完成"五流合一"验证
四、风险控制三维模型
1. 证据链管理

六大必备文档:
① 商业目的说明书
② 第三方评估报告
③ 会议决议记录
④ 资金流转凭证
⑤ 交易合同正本
⑥ 完税证明原件
2. 压力测试体系

建立税负安全阈值(如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均值80%)
模拟税务稽查场景测试(覆盖率需达100%)
3. 争议应对机制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成功率提升至35%)
税务行政诉讼的七大抗辩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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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交易链条长、业务模式多样,税务问题复杂程度远高于传统企业。从平台扣点费用的处理到跨境业务的关税优化,从刷单收入的隐匿风险到直播带货的个税代扣,每个环节都可能影响税负成本。本文结合电商行业特性与最新税收政策,系统解析合规税务筹划路径,帮助企业实现安全降负。

一、电商税务筹划的三大核心逻辑
业务结构决定税负
通过拆分业务主体(如区分货物销售、技术服务、广告业务),适用不同税率。
案例:某服装电商将设计部门独立为个人独资企业,3%服务费发票替代13%货物发票,节税超60%。
利润转移的合规路径
利用税收洼地、财政返还政策转移利润。例如,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企业可享15%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抵扣
将无票支出转化为合规票据(如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获取发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二、主体架构设计:从顶层降低税负
1. 选择最优纳税身份
小规模纳税人 vs 一般纳税人:
若年销售额<500万元,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3%减按1%征收率(2027年底前),综合税负率约3.3%(增值税1%+附加税0.12%+企业所得税核定2%)。
临界点测算:当进项可抵扣比例>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
个体工商户 vs 有限公司:
个体户可核定征收(如应税所得率5%),综合税负约1.5%(个人所得税0.5%+增值税1%+附加税0.06%)。
2. 多主体分拆业务
业务分离:
将物流、客服、直播等业务拆分为独立主体,利用不同政策优惠。
案例:杭州某食品电商将直播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500万元收入仅纳税7.5万元(核定税率1.5%)。
区域布局:
在税收洼地(如江苏宿迁、江西共青城)设立采购中心或结算中心,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返还(最高返还地方留存的90%)。
三、收入端筹划:从交易结构切入
1. 平台费用与佣金处理
开票方式优化:
电商平台收取的佣金、广告费,应要求开具6%信息技术服务发票(而非6%现代服务发票),避免进项税抵扣争议。
价外费用拆分:
将商品售价与包装费、物流费分离,降低增值税税基。例如,100元订单中拆分为商品90元(13%税率)+运费10元(9%税率),合计税额从11.5元降至11.1元。
2. 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
满减与折扣:
“满100减20”按折后价80元开票,而“买一赠一”需视同销售,后者将导致多缴13%增值税。
合规操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折扣与正品属于同一交易”,避免赠品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3. 跨境业务关税优化
1210保税备货模式:
将货物提前备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清关,可享受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0%+增值税/消费税70%)。
对比传统贸易:进口化妆品综合税率为26.37%(跨境电商) vs 52.3%(一般贸易)。
四、成本端筹划:让每一张发票创造价值
1. 无票支出的合规转化
灵活用工:
通过合规平台向推广员、网红支付佣金,获取6%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100万元的推广费,可抵减增值税6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个体户/自然人代开:
小额零星采购(单次500元以下)可凭收据入账,超500元则通过自然人代开0.5%个税发票。
2. 资产购置的税负平衡
加速折旧政策:
购买物流设备(如叉车)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
测算:300万元设备购置款,若选择一次性扣除,当年可节税75万元(300×25%)。
租赁代替购买:
车辆、办公场地采用租赁模式,获取13%或9%进项税发票,降低资金占用与税负。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应用
1.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5%-25%(2027年底前)。
案例:利润2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0×5%+180×25%=5+45=50万元(原税负70万元)。
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7年底前)。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直播技术研发:
电商企业开发AI选品系统、大数据分析工具的研发费用,可加计100%税前扣除。
例:投入200万元研发,可抵扣400万元利润,节税50万元。
3. 区域性税收政策
海南自贸港:
鼓励类企业(如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享受15%企业所得税,高管个税最高15%。
西部大开发:
重庆、四川等地的电商企业,主营业务符合目录的可减按15%缴纳所得税。
六、风险防控:避免触碰四大稽查红线
刷单收入的隐匿风险
稽查重点:私户收款、平台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
合规路径:注销刷单店铺或通过“备用金”科目规范入账。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风险提示:母子公司间服务费定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可能被纳税调整。
应对策略:签订预约定价协议(APA),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发票虚开与接受虚开
稽查手段:通过“金税四期”比对进销项品名、物流与资金流。
合规要求:确保合同、发票、资金、货物“四流一致”。
个人所得税代扣漏洞
典型案例:网红通过个独企业核定征收,但未完成“经营所得”备案,被补税+罚款。
解决方案:与MCN机构合作,由机构统一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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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方式的筹划技巧
  不同的偿债方式,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一般采用资金形式偿债优于采用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因为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要视同销售行为缴纳流转税,如果是偿债资产为存货或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偿债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但还要注意的是,通过股权形式偿债也可能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一家金融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外贸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贷款本息合计为1100万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为100万元。因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乙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乙公司难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本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友好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座位于繁华市区的房产用来抵偿其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该房产原购置成本为6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房产的市场价约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675万元(含交易所涉的各种税费)。甲公司取得该房产后准备用作自己公司办公。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两公司以下列两种不同的房产作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方案一:重组协议约定乙公司以房产作价1100万元抵偿甲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甲公司:

  应缴纳营业税额为:100×5%=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7%+3%)=0.5(万元);

  应缴纳契税为:1100×3%=33(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100×0.5‰=0.5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5-0.5-0.55)×25%=23.419(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5+0.5+33+0.55+15.24=62.54(万元)

  此外,每年尚需缴纳的房产税为1100×(1-30%)×1.2%=9.24(万元)

  乙公司:

  应缴营业税(1100-600)×5%=2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2.5(万元)

  应缴印花税1100×0.5‰=0.55(万元)

  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房产为旧房,增值额需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675万元为基础计算,增值额为:1100-675=42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425÷675×100%=62.96%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100-675)×40%-675×5%=136.25(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600-100)-25-2.5-0.55-136.25]×25%=108.93(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25+2.5+0.55+136.25+108.93=273.23(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首先,甲公司豁免乙公司积欠的利息100万元,然后,双方在重组协议约定以市场价为基础,对乙公司房产作价1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的税负分别为:

  甲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契税=1000×3%=30(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0.5万元

  应抵减企业所得税:(-0.5)×25%=-0.125(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30+0.5-0.125=30.375(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缴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

  乙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1000-600)×5%=2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0.5万元

  增值率=(1000-675)÷675=48.15%

  增值率未超过50%,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因此,乙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000-675)×30%=9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000-(600-100)-20-2-0.5-97.5]×25%=120(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20+2+0.5+97.5+120=240(万元)

  方案比较: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筹划后方案二多缴税金为:62.54-30.375=32.165(万元)。

  此外,甲公司每年还需多缴纳房产税为:9.24-8.4=0.84(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筹划后的方案二多缴纳税金为:273.23-240=33.23(万元)。

  从上例可知,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先适当豁免债务人所欠债务,促使债务人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抵债房产在抵债时的作价,就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税收负担的目的。

财政性资金的筹划技巧

  由于财政性资金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效益,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多争取获得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所明确,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该文件同时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有更为明确的说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是,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就要求企业在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上应有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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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唐税三稽处〔2024〕22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30221********0053)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3月14日对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大黑马甸村。投资人陈某某,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润泽小区*楼*门**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冀唐税一稽协〔2022〕92号,协查编号:41302000122071914470)。唐山创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30207320082551)开具给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 (9113**********80XL,原纳税识别号:130**********0X)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证实虚开,货物名称为铬铁,发票代码1300153130,发票号码04778388-04778390(3份),开票时间2015年10月22日,发票代码1300152130,发票号码04696586--04696592(7份),开票时间2015年8月6日,10份发票金额合计904615.37元,税额合计153784.63元,价税合计1058400元。2015年8月份抵扣税款26153.85元;2015年9月份抵扣税款47076.93元;2015年10月份抵扣税款49169.23元;2015年11月份抵扣税款31384.62元。合计抵扣税款153784.63元。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208邢初246号),认定你个人注册并实际经营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荣奇联系,从王荣奇所在的唐山创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款904615.37元,税款153784.63元,价税合计1058400元。所有税款均已认证抵扣。存在主观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取得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53784.63元。(2015年8月26153.85元,2015年9月47076.93元,2015年10月49169.23元,2015年11月31384.62元)。经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证明,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17日向唐山市丰润公安局缴纳了增值税税款153784.6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64.93元。(2015年8月1830.77元,2015年9月3295.39元,2015年10月3441.85元,2015年11月2196.92元)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4613.55元(2015年8月784.62元,2015年9月1412.31元,2015年10月1475.08元,2015年11月941.54元)。

  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075.69元。(2015年8月523.08元,2015年9月941.54元,2015年10月983.38元,2015年11月627.69元)。

  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取得唐山创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发票金额的904615.3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615.37元,弥补2015年度亏损445705.64元,减除城市维护建设税10764.93元、教育费附加4613.55元、地方教育附加3075.69元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0455.56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附件2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应补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139409.4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由于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为个人独资非法人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我局立案检查日期(2022年7月25日)后已注销了工商登记,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之规定,上述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应补缴税款我局向你个人追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唐山市丰润区凤强机械厂取得唐山创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定性为偷税,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64.93元、个人所得税139409.4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缴增值税滞纳金101556.96元。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追征教育费附加4613.55元。

  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附加3075.69元。

  鉴于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之规定,本次不再做税务处罚。

  以上应补缴税费款合计259420.58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润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3月14日


  本案中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仍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税费款合计259420.58元。实务中,对公司合规注销后能否追征税款和罚款,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此问题没有针对性或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已经合规注销的企业追缴税款、处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其一,已注销企业并非适格纳税主体,工商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活动主体的消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随之消灭。在纳税主体不存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自然不能对被注销企业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其二,纳税人依据税局注销登记,已产生信赖利益保护。在税收执法程序上,税务机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否则,不能对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税务清算的企业进行二次税务稽查。只有在骗取注销登记情形下,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已注销企业启动稽查程序,且前提是应当先行作出撤销注销登记。

  税务机关能否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作出回应,鉴于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做出税务处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人身罚或财产罚,不能重复适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首先应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如其行为涉嫌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如其行为系一般行政违法,则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因此,税务机关在发现企业的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后,应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如司法机关认定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对其处以刑法,税务机关就不应再作行政处罚。

  统筹规划税务问题是企业注销的关键一环。企业如果不再经营,要及时并合规办理注销登记,处理好相关涉税问题,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在企业税务合规新形势下,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构建税务合规制度体系,完善企业注销涉税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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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税收滞纳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是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个税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税,若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还未缴纳税款的话,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例如根据规定,增值税2021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20日,如果滞纳的话,则从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通知,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建议大家及时关注当月或当季的申报纳税期限。

  同时也应当注意一些比较特殊的申报纳税期限,以免形成滞纳。

  常见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

  2、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1)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5、车辆购置税:(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6、烟叶税: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环境保护税:(1)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8、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9、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滞纳金的截止之日

  税收滞纳金截止之日是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已办理财税库银的纳税人,在实时扣税当日为截止之日;未开通财税库银的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税的当日为截止之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留抵抵欠、以退抵欠

  留抵抵欠,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留抵税额不仅可以抵减自主申报产生的欠税,也可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通过留抵抵欠方式缴纳税款的,已清欠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当天。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是指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此种方式下,应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

  2、企业破产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查补预缴税款

  在税务稽查中,大部分案件检查期限都较长,为避免产生过多滞纳金,企业可以预缴一部分税款,此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若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则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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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纳税人“两虚”增值税发票的常用方法是:一是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二是稽查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而进行了抵扣的情形。

  (一)稽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方法:稽查是否符合三流(四流)一致

  1、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条件:三流(四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或劳务销售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民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或劳务采购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民事主体。要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必须保证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资金流、物流(劳务流)和票流的三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货物、销售劳务行为同时满足,货物或应税服务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虚开增值税发票与四流(三流)一致的内在关系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关系体现为如下: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

  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不符合“三流(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导致了资金流与票流、物流(或劳务流)不一致。

  二是存在贸易商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其客户(购买方),导致物流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

  三是委托代购行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或垫采购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流与票流和物流的不一致。

  针对以上三种不符合“三流(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判断。

  第一种判断标准:当出现第一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只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在该协议下,这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实质上是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种判断标准:当出现第二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增值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在贸易商与其客户(采购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发货人条款”。该条款特别约定:发往采购方(贸易商的客户)货物的发货方是与贸易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销售方。

  (2)在贸易商与销售方签订采购合同中约定“收货人条款”。该条款约定:贸易商是收货方,代收货方是与贸易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贸易商的客户),同时约定“收货地点”是与贸易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贸易商的客户)指定的地点。

  第三种判断标准:当出现第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影响受托方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如,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2.42万元(21÷1.13×0.13)。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票、款和物(货物名称、金额、数量均与实际交货一致)一致的代购行为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二)税务稽查机关稽查虚抵增值税发票的关键方法

  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实践中存在很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的,但是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扣条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是已经抵扣了的情况。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机关稽查虚抵增值税发票的关键方法如下。

  1、稽查受票方是否抵扣了开票方开票系统已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

  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方向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采购方进行了认证抵扣,可是由于销售方的开票人员操作不当将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了作废处理,而获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方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能抵扣该作废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稽查受票方是否存在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情形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机关经常会关注以下5种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于此规定,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第一,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第二,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第三,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将业务招待费用中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进行了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招待客户所发生的住所费用是个人销费支出,也是交际应酬支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所谓的“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方销售出去的货物因各种原因发生销售退回,依照税法规定应开具红字发票,但销售方让购货方向其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开票的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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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刊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文章指出,税务部门严查狠打的重点领域包括: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和骗取税费优惠的“假申报”。

  仅2023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75万户,认定虚开发票225.13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53.89亿元。

  以虚开发票和骗取税费优惠为例,分析如下。

  一、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很多。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直纠结这样的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或购销货物,收取费用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认定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实务中发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多数不满足该条规定,往往都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直接开票。关联方之间发生业务,收款开票,只要业务真实存在,就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只要交易双方正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该条款基本都能够满足。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实务中常见不符合该条款情形包括:物业公司将收取的租赁费开具物业费发票;商场将销售的A商品开具B商品;酒店将收取的餐费开具会议费;A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却以B公司名义开票等。

  二、骗取税费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让很多企业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

  但另一方面,却也让个别企业看到了钻空子的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如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总有企业想通过“包装”蒙混过关,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23年1-10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每月都有企业因为不符合认定政策要求而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发出,一旦被取消资格,意味着企业从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开始至取消资格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均需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监管可参阅《高新技术企业监管有什么新动向?》)。

  另外还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经明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每年核查比例不低于20%。政策已经明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严管”,但还是有些企业盲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常见表现形式有:

  1、会计上对研发费用核算不严谨,导致账列研发费用金额小于加计扣除金额,出现通常情况下的逻辑错误;

  2、连续多年将大量材料费进行加计扣除,却从来没有将材料费在加计扣除时进行扣减的情形发生,不符合正常的业务逻辑(具体见《材料用于研发,6种情形的税会处理》);

  3、将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生产的人员人工费用全部申报加计扣除,人为扩大加计扣除的范围;

  4、将通过合伙企业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可加计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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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一项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作为纳税人,你是否清楚的知道税务机关是如何选案,你又是如何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对象的呢?接下来将为你解开心中疑惑。

  税务稽查对象如何产生?

  01、案源信息获取

  稽查局选择稽查对象并不是随意而为之,选案有一定的标准和流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④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⑤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⑦社会公共信息;

  ⑧其他相关信息。

  02、确定待查对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

  03、批准立案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04、实施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

  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

  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

  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

  (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

  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

  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

  ……

  (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

  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

  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

  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

  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

  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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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历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在强大的稽查压力下,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对维护企业合法税收利益至关重要。本文旨在梳理税务机关常用的稽查方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税务稽查。

  一、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常用的检查方法有:案头报表分析、征管信息系统运用、询问、调取账簿、责成提供资料、实地检查、外调协查、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运输邮政单证查询以及异地协查等。以下分别对各种检查方法进行介绍:
  1. 案头报表分析及征管信息系统运用
  在确定稽查对象后,税务机关首先会调取该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通过核实分析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初步确定税务稽查的方向和重点。在案头报表分析阶段,税务机关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申报表比率分析、财务费用分析以及业务招待费分析等。除了案头报表,税务机关通常还会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详细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

  2. 询问
  税务机关有权向相关人员询问企业税务事项的具体情况,询问对象通常为直接负责税务事项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财务或税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进行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 调取账簿
  调取账簿是税务机关最经常运用的检查方法。在调取账簿时,税务机关同样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4. 责成提供资料
  除了账簿,税务机关同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入账凭证等资料。通过与账簿、其他信息的交叉核对,发现企业试图隐瞒的涉税事项。通常,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开发建设承包合同、设计合同、委托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相关业务对应的发票等。

  5. 实地检查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可能会走访楼盘现场,实地查看楼盘规划建设、使用和销售情况。实地检查阶段,企业常被发现的问题有:车库或物业用房等已出租或出售未入账缴纳税款、商品房已出售未入账缴纳税款等。

  6. 外调协查
  房地产开发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取相关信息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了解企业状况。因此,在稽查中,税务机关常会协调拆迁办、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发改委及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获取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通过外调协查,税务机关可以掌握企业拆迁相关资料、入账的销售面积是否与实际销售面积相符等信息。

  7. 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但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二、 企业应对要点
  1. 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企业应对的实质性问题是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因此,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成功应对税务稽查的关键和基础。这就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重专业积累,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认真、正确地处理每一笔税务事项,保证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我国税法的要求。

  2. 关注检查人员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程序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守法定程序能够避免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件、调取企业账簿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或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归还等。我们建议企业在接受检查时,熟悉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检查程序,在必要的时候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凭证、发票、账簿等资料一致
  凭证、发票、账簿等资料是否一致是税务机关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三者不一致时往往隐含着虚假或错误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发票凭证众多、开发成本发票难以取得,因此,企业更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重视发票的取得,并进行日常税务处理时注意使三者保持一致,避免留下法律隐患。

  4. 历次纳税申报及向不同部门申报的资料一致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通常会综合运用企业历次纳税申报的资料,并协调其他政府部门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详细信息。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万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对向各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管理,确保纳税申报资料与其他资料一致,避免税务机关发现从中发现疑点。

  房地产开发涉及税种多、税务事项繁琐,企业难免存在不合规情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税法本身的过于繁琐和不完善,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行为。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税务稽查程序和方法缺乏专业性的了解,往往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企业财务人员了解稽查常用方法,做到知己知彼,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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