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

互联网加的模式已经普及到各行各业,金融行业也是如此。因此,很多金融行业的企业家会注册金融科技公司来响应国家政策。如何注册金融科技公司?本文整理了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类型的选择

企业登记有多种类型,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如果纯粹是为了节税或者是为了总公司,可以选择个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是为了更快的发展,建议选择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鉴于股份公司注册困难,大多数企业家会选择有限公司。与个体户或工作室相比,他们更容易受到客户的信任,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当公司出现问题破产时,其债务等负债是有限的。比如债务100万,注册资本50万,股比50%,只还25万。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也承担无限责任。

二、注册金融科技公司需要做哪些准备?

1.选择注册地址: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址非常重要,需要提供房产证、租赁协议等产权证明。对于创业者来说,需要考虑成本和业务需求。建议尽量选择真实的租房地址。如果付不起房租,也可以选择虚拟地址和孵化器,但必须经过政府批准。

2.公司名称:一个好的名字可以很快记住,有利于以后的推广活动,所以要想一个有特色的名字。

3.股东及其他人员: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建议关系不是夫妻,因为夫妻也要承担无限责任。

4.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税务问题。建议写下你现在要做什么,将来要做什么,把主业放在第一位。如果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参考同行或者网上咨询。

三、注册金融科技公司的流程

1.名称核验:建议准备3-5个公司名称,尽快通过名称核验,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材料提交:现在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上提交材料,提交后等待工商局审批。经批准后,可以准予设立登记公告

3.领取营业执照,需要携带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如果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到指定地点刻章,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5.税务报告,在银行开户和购买发票。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已经注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注册资本:现在采用认缴制,但一定要记住,认缴不等于不缴。如果后期认购资金不到位,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注册资本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如果太大,就会冒很大的风险。如果太小,就不会被客户认可,银行业务也会受到限制。

2.商标注册:现在侵权猖獗。为了保护您的产品和服务,建议您在注册公司时开始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注册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

3.法人选择:法人不能有信用问题,比如一旦注册了公司,被撤销后不会注销,三年内不能注册公司。

4.会计师公司:公司注册后,需要及时记账和报税。即使没有业务,也可以找专职会计,但是成本高。建议找代理记账公司,一般是有专业服务的正规记账公司,收费不会很高,一年2000-5000元以内。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科技公司的注册还是很麻烦的,说到资质审批会更麻烦。不熟悉的人会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建议你找代理公司。

可以直接咨询在线顾问,提供注册地址、注册代理、代理记账、资质审批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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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愈发突出。日前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账户等个人信息更是被归入敏感个人信息当中。

          当前不少机构正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进行研究,对现有的系统设置和业务模式进行调整,积极探索新型技术防护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更细更严 分级管理或成趋势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记账以及电子商务等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促使金融服务变得更普惠、便捷和高效。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领域存在一些顽疾,包括违规收集与使用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超范围收集信息等。”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一直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近日在2021年香港金融科技周上发表视频演讲时表示,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而从立法层面来看,今年6月和8月,我国分别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专门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但包括了对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各类个人信息的周密保护。”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表示。他特别提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将生物识别信息归入敏感个人信息中,而金融账户以及金融服务线上场景中常用的指纹、面部识别特征等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丁宇翔表示,金融机构需要探索更为精细或者说更为严格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分级管理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非敏感个人信息,而金融行业实际上划分的更为精细。他提及,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过一个行业标准,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这个标准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针对每个等级,金融机构需要实施的保护举措是不一样的。


  “分级管理是一个大的方向,我预期所有的金融机构会在个人金融信息分级管理措施上有更进一步的跟进举措。”丁宇翔说,后续,金融机构也需要针对不同等级不同敏感程度的个人金融信息,遵循不同的处理规则。


  技术加持 常态化全周期防护


  整体而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给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取和使用、数据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不少机构正在根据新规进行相应调整。


  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伊始,该行成立了平安银行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包含了风险、业务、科技、合规、消保、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领域专家,统筹管理全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同时,该行不断提升技术防护能力,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技术防护能力逐步优化,强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新型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及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安全。


  记者从浦发银行了解到,其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正持续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着力打造全覆盖体系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持续强化数据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力度,建立全周期多层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从治理、管理、技术三个层面,实施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控制,防护数据安全。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构建综合安全治理框架,建立常态化安全内控规范机制;二是建立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标准,采取分级保护;三是实施多层次的纵深防御策略,持续升级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该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做到完全合规,金融机构也需在业务模式和系统上进行调整。


  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银行信用卡部门因为客户量众多,为了提高合约签订的效率,银行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使用的合同条款多是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在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则遭遇了很大挑战。“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敏感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和使用需要取得客户的单独授权和同意,不允许通过格式条款‘一揽子’提供。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客户在同意提供个人信息之后,还享有撤回的权利。以上这些要求都需要我们对现有的系统设置和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他说。


  该负责人也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客户享有的权利对应的则是银行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意味着银行不可避免要进行成本上的投入,这或对银行的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


  难题待破 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不过,金融机构人士也表示,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因业务发展或风险管理需要,存在外部数据引入及向外部提供数据的需求,该行难以完全掌握外部合作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提升了在个人客户信息数据保护的工作难度。而外部方并非完全受到金融行业监管约束,这使得在客户个人信息方面,银行与外部方合作的风险难以完全有效缓释。


  浦发银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推进数据安全治理过程中有如下难点:一是数据的多样化、复杂性给识别数据资产以及数据分级分类带来一定难度;二是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数据确权提供依据。


  业内人士预期,未来相关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以促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


  苏筱芮表示,伴随着顶层制度的不断完善,金融业的数据治理工作将迈入常态化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优良根基,且作为信息保护领域的上位法,后续亦将助推其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领域相关的法规条例加速出台。


  “未来,我们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易纲说。


  易纲还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要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加精确的数据确权,更加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强化。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一方面是个人的信息,但另一方面众多的个人金融信息对于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和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也具有巨大价值。因此,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时,也要兼顾个人金融信息的合理利用,不能为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而舍弃个人金融信息的合理利用,这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丁宇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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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有效助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中国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10月9日,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央行行长易纲表示,中国持续弥补监管制度的“短板”,陆续出台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措施,体现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金融科技带来五方面挑战

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新的挑战。

易纲在会上指出,一是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中国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上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放大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二是支付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过去,中国平台公司下设的支付机构可分别与上百家商业银行连接并开立账户,带来结算最终性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部分平台公司违规将客户沉淀的备付金投资于多类金融资产。平台公司还在支付链路中嵌套“花呗”“借呗”等信贷业务,误导消费者。

三是通过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平台公司天然具备“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国内部分平台公司通过交叉补贴等方式抢占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实行排他性政策,如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二维码支付业务仅支持科技集团内部相关APP扫码支付等。

四是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为了获得平台公司的金融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大型平台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是挑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力。易纲强调,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在服务场景和渠道、客户信息以及资金等方面曾享受显著的传统竞争优势,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对此造成挑战,加速了银行存款的分流,但并未纳入相应的监管。另一方面,中国有约4000家中小银行,自身资源有限,只能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和平台进行客户维护、信用分析和风险控制,可能削弱获客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三条监管实践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中国持续弥补监管制度的“短板”,陆续出台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措施。

易纲称,中国始终秉承以下三条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不断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数字领域强化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易纲强调,相关举措集中体现为以下三条监管实践:一是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二是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三是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在支付业务方面,2016年,人民银行要求切断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两两直连”,以提升支付交易透明度,跨商业银行清算必须通过央行的基础设施来完成。

易纲表示,去年底以来,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断开支付工具与其平台上的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使支付业务回归本源。未来将继续强化支付领域监管。

在审慎监管方面,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开展金融业务的平台公司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集团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控公司监管。

“这有助于落实金融业务与科技服务相隔离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施并表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审慎监管。”易纲称。

在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方面,平台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易纲表示,人民银行要求平台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化信息垄断为信息共享。下一步,将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个人征信等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此外,在强化反垄断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中国在2021年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针对平台公司在支付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开放封闭场景,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从而为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空间。

易纲说,未来,我们将发挥好与反垄断部门的监管合力,遏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积极应对算法歧视等新型垄断问题。

在强化数据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自2016年起,中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着手治理信息收集和“霸王条款”,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用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隐私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合法权益。9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

易纲强调,下一步,将在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精准的数据确权,更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继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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