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6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市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及时间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1167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纳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进行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4.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三)注销登记范围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2.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制度。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

  4.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负责审核确认本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工作。

  6.负责对产权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方法和时间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市财政局依据资产规模和结构,采取重点检查和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重点检查单位及负责检查的中介机构名单请于2019年7月1日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审核工作,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形成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属实、报送资料齐全完备。

  (三)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涉及机构调整及企业清理的,应以产权登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开展工作,由调整前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确认、审核,确需使用新单位公章的,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说明。对已经注销的事业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办理产权的注销登记。

  (四)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如无特殊原因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六)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登记的,由单位提出暂缓登记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产权登记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应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中,市级各部门应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为关注重点,逐一厘清资产权属、使用情况,准确填报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三)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体现在本次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上报损失时,财政部门会结合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如报告未体现,则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5559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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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二、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 上市公司 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三、境外投资管理

1、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 的行为。

2、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境外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备案。

3、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经国资委核准。

四、境外产权管理

(一)基本制度:中央企业是责任主体

1、概念

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持有者

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注册地法律规定,须个人名义(应依法通过决定或批准,办理委托出资手续,并书面报告国资委)。

(二)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向国资委申办

具体: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产权转让

审批

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公开交易

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具备条件的,应公开征集或挂牌交易。

交易价格

内部资产重组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为中央企业或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和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一次付款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五、境外企业管理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融资、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

3、境外企业选择开户银行需谨慎,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所在地另有规定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机构使用。

4、按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机构 进行审计。

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中央企业核准

境外企业有重大事项的,如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

国资委审批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

重大事项报告

境外企业发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通过中央企业24小时内报国资委:

①银行账户或款项被冻结;

②开户行或存款的金融机构破产;

③重大资产损失;

④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⑤受所在国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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