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1、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PART2
判罚标准
(一)酒后
初次酒后=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满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吊销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下拘留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
1.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PART3
酒驾和醉驾刑事判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 1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危险驾驶罪
(一)主刑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2.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PART4
醉驾的影响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影响: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PART5
醉驾如何免刑
01血液酒精含量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还是简单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根据天津市检察机关掌握的标准,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不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的,争取做不起诉的可能性较高。结合天津市最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无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能够认罪、悔罪,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00mg/100ml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足120mg/100ml的;(3)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但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高于140mg/100ml,一般难度较大。
02是否具有逃逸情节
逃逸情节在交通类犯罪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一人、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作为入罪的标准。根据量刑细则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举重以明轻,如果具有逃逸情节,对于做不起诉处理具有很大的障碍。
03是否叫代驾
现实中存在部分案情是行为人酒后叫代驾将车开到目的地后,自己再将车开进车库发生事故被发现或者挪车时被查获。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具有叫代驾的行为,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社会危害较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司法机关一般会重点予以考虑。
04是否属于隔夜醉驾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前一天喝酒,第二天认为酒劲儿已经过了,不会检测出,从而驾驶车辆上路,但是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对于此类案件首先要肯定的是行为人是没有酒后驾车的直接故意的,相反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可能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从主观状态上考虑也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理,因此司法机关一般也会重点考量。
05是否发生事故
一般查处的醉驾案件发生事故的较少,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尚属清醒,选择酒后驾车说明其酒后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被查处前一般都没有发生事故。少量案件是在肇事后被发觉,肇事情节对于后期案件的从轻处理有一定障碍。但是如果事故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处理得当,取得谅解的,争取不起诉还是具有一定可能性。
06是否存在自首
部分案例中对于被交警现场查获,积极配合,后期通过电话传唤到案配合处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该种情形下认定自首争议较大,所以数量不多。但是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或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的,一般都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其他从重情形的前提下,对不起诉较为有利。
07案发的时间、路段、行驶的距离
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行驶的时间是在路上车辆较少的时段,诸如晚上11时以后或者凌晨5点之前,此时间段内一般车辆行人较少,社会危害也较小。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行驶的距离不长,一般也会基于社会危害较小予以考虑。此外如果是在乡村路段行驶,也会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予以考虑。如果同时具备三者,效果当然会更好。
08是否有前科劣迹
前科劣迹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属于影响比较大的从重情节,虽然在醉驾案件中不会成立累犯,但是前科劣迹对于不起诉仍是重大辩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