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

公司上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不同资本市场对上市主体设定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截至2024年,A股注册制全面落地、港股18C章扩容特专科技公司、美股中概股监管趋严,全球资本市场规则加速演变。本文系统梳理境内外主要市场的上市硬性指标与隐性门槛,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合规要点,为企业选择上市路径提供决策框架。

一、A股上市:多层级市场差异化条件
(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核心指标对比
指标 主板(注册制) 科创板 创业板
财务要求 近3年净利润≥1.5亿元 研发投入3年≥15%营收 近2年净利润≥5000万元
市值标准 无 预计市值≥15亿元 预计市值≥10亿元
行业限制 传统行业 硬科技领域 创新成长型
审核重点 持续盈利能力 核心技术先进性 业务模式创新性
案例:2024年某新能源企业以“预计市值80亿元+研发占比18%”登陆科创板,但上市后因专利纠纷市值缩水40%,凸显技术确权的重要性。

(二)北交所与新三板转板机制
北交所:面向“专精特新”,要求挂牌满12个月+创新层准入,市值门槛2亿元起;
转板通道:符合科创板/创业板条件的企业,可直接转板免IPO排队(2024年已有23家企业转板成功)。
二、港股上市:18C章与差异化股权新规
(一)主板三大上市标准
标准 盈利测试 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现金流测试
盈利要求 近3年≥8000万港元 市值≥40亿+年收≥5亿 市值≥20亿+现金流≥1亿
行业适配 传统制造业 新消费、互联网 生物医药、新能源
(二)18C章特专科技公司规则
适用范围: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五大前沿科技领域;
市值门槛:商业化公司≥6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150亿港元;
披露要求:研发开支占比≥15%,核心技术人员锁定3年。
案例:2024年某自动驾驶公司通过18C章上市,但因技术商业化路径不明,首日破发30%,反映市场对未盈利企业的高风险定价。

三、美股上市:SPAC与直接上市路径选择
(一)纽交所与纳斯达克对比
指标 纽交所 纳斯达克
财务标准 税前利润3年≥1亿美元 股东权益≥1500万美元
流动性要求 全球股东≥400人 做市商≥4家
特殊架构 允许同股不同权 接受VIE架构
(二)中概股监管新挑战
PCAOB审计检查:需提供审计底稿,2024年已有12家中概股进入退市清单;
数据安全合规: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上市前需完成数据出境申报;
替代方案:双重主要上市(如蔚来在纽港双重上市)或SPAC合并(2024年SPAC上市占比降至15%)。
四、上市筹备的五大核心要件
1. 股权结构合规化
清理代持、交叉持股,确保实际控制人清晰(主板要求3年控股权稳定);
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避免突破200人限制)。
2. 财务数据规范化
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如电商GMV≠营业收入);
关联交易占比≤30%(科创板红线),大客户依赖需充分披露风险。
3. 法律风险清零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如科创板问询中67%涉及专利问题);
合规证明获取(环保、社保缴纳无违规记录)。
4. 业务持续性论证
主板要求近36个月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科创板需披露技术迭代风险与研发管线储备。
5. 中介机构协同
保荐人选择:近3年项目过会率(2024年中金、中信建投过会率超90%);
律师尽调:重点核查对赌协议清理(上市前需终止对赌条款)。
五、上市进程中的三大雷区与拆解策略
雷区1:财务数据真实性存疑
典型案例:某农业企业虚增收入37亿元,被强制退市并处罚金2.3亿元;
应对措施:引入区块链财务存证系统,实现交易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流合一”。
雷区2:股权激励引发纠纷
风险点:员工离职后期权回购争议(2024年相关诉讼增长45%);
合规设计:明确行权条件、回购价格公式(建议挂钩净资产而非估值)。
雷区3:ESG披露不充分
新规影响:港交所要求2024年起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TCFD框架);
数据工具:使用碳足迹计算软件(如SAP EHS)生成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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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是打通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跃,但流程复杂且容错率极低。随着注册制全面推行,A股上市流程从“严审快发”转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周期缩短但合规要求更高。本文结合2023年最新政策及典型案例,详解企业上市必经的六大阶段及核心要点。

一、前期准备阶段(6-12个月)
核心任务:论证上市可行性
内部诊断:
梳理财务指标(主板要求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1.5亿元,科创板侧重研发投入占比≥15%)。
排查法律瑕疵(如关联交易占比超30%、环保处罚未结案等)。
案例:某生物医药企业因核心专利权属不清,被监管问询后主动撤回申请。
选择中介团队:
保荐机构:优先选择行业排名前十的券商(如中信、中金),项目过会率超80%。
律师事务所:需有IPO项目经验,擅长处理股权架构设计。
会计师事务所:四大或国内八大所,确保财务合规性。
确定上市板块:
主板:传统行业龙头,净利润≥8000万元/年。
科创板:硬科技属性(发明专利≥5项),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
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近两年净利润≥5000万元。
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3-6个月)
关键动作:搭建合规股权架构
净资产折股:
按账面净资产值1:1折合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需经审计评估)。
避免“出资不实”:股东需补足知识产权、土地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
股权激励设计:
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预留10%-15%期权池。
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避免股份支付费用侵蚀利润。
治理结构完善:
设立独立董事(至少1/3)、审计委员会,修订公司章程
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保控制权稳定。
三、上市辅导期(3-12个月)
监管要求:通过证监局验收
辅导内容:
财务规范:收入确认政策(总额法/净额法)、存货跌价计提标准。
法律合规:清理对赌协议、同业竞争(关联方业务重合度≤30%)。
关键节点:
辅导备案:向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材料(含辅导计划及人员名单)。
验收考试:董监高需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测试(80分及格)。
加速策略:
选择有当地监管资源的保荐机构,缩短验收周期(如浙江证监局平均45天完成验收)。
提前引入Pre-IPO轮融资,优化股东名册(外资占比≤30%)。
四、申报与审核阶段(6-9个月)
注册制下的流程变革
材料申报:
招股说明书需披露风险因素(如技术迭代、客户集中度≥50%)。
科创板需提交《科创属性专项说明》(证明符合“4+5”指标)。
问询与回复:
平均3轮问询,首轮问题量50-100个(聚焦持续盈利能力、关联交易)。
典型案例:某芯片企业因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被要求补充减值测试模型。
上市委审议:
科创板实行“差异化问询”,技术先进性需院士或行业权威背书。
过会率:2023年上半年主板86%、科创板78%、创业板82%。
五、发行与路演阶段(1-2个月)
定价与承销策略
询价区间确定:
网下投资者报价剔除最高1%,主板发行市盈率≤23倍隐性红线。
科创板采用“市值/研发费用”等创新估值法。
路演技巧:
北上深三地巡回,重点锁定公募基金(配售占比≥60%)。
高管需演练“电梯演讲”(3分钟讲清商业模式、技术壁垒)。
上市发行:
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比例2%-5%,锁定24个月。
绿鞋机制:超额配售权15%,用于稳定股价。
六、上市及后续管理(持续)
市值管理与合规披露
上市首日策略:
主板设44%涨跌幅限制,科创板/创业板首日不设限(警惕破发风险)。
典型案例:某新能源企业因发行价过高,首日暴跌23%。
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需督导至上市后3年,定期核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年报问询函回复时限≤10个交易日,逾期可能被ST。
资本运作:
上市满6个月可启动再融资(定增、可转债),募资投向需符合“脱虚向实”导向。
股权激励行权价不低于草案公布前1/3/5日均价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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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23年A股IPO融资规模达5800亿元,科创板上市公司突破500家,注册制改革深化背景下,上市带来的战略价值愈发凸显。本文从融资、治理、品牌等维度系统解析企业上市的七大核心优势。

一、拓宽融资渠道:获得持续资本支持
首次融资规模
主板企业平均募资额:12.5亿元(2023年数据)
科创板硬科技企业:中芯国际IPO募资532亿元创纪录
再融资便利性
融资方式 平均耗时 融资成本
定向增发 3-6个月 承销费率1.5%-3%
可转债发行 2-4个月 票面利率0.5%-2%
融资成本优势
上市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比非上市企业低1.5-3个百分点(AA+评级对比)
二、提升品牌价值:构建市场公信力
品牌溢价效应
上市后产品定价能力提升15%-30%(消费品行业案例)
供应商账期平均缩短30天,采购成本降低5%-8%
信用增强指标
银行授信额度提升3-5倍
工程投标中标率提高40%(需披露财务数据)
人才吸引力倍增
上市企业核心人才流失率比未上市企业低60%,薪酬竞争力指数高1.8倍
三、优化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强制合规要求
设置独立董事(占比≥1/3)
建立内控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8条)
决策机制升级
股东大会 -->战略决策-->董事会-->经营计划--> 管理层执行
上市后重大决策失误率下降70%(深交所2023年统计)
财务透明度提升
需定期披露季报/年报,倒逼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四、实施股权激励:凝聚核心团队
激励工具选择
类型 适用对象 锁定期 税收优惠
限制性股票 高管 3年 递延纳税
股票期权 技术骨干 2年+3年行权 行权时缴税
激励效果数据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提升2.1个百分点
核心人才保留率提高至85%
合规操作要点
激励总量≤股本10%(科创板放宽至20%)
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增强并购能力:加速产业整合
支付手段多样化
股份支付占比从上市前30%提升至60%(节省现金支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批通过率比现金收购高25%
并购融资便利
可通过增发、可转债等工具快速筹集并购资金(平均时效缩短4个月)
典型案例
宁德时代通过发行股份收购锂矿企业,市值管理规模扩大300亿元
六、实现股东价值:建立退出通道
股东回报方式
股票减持(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年度分红(科创板公司平均股息率2.1%)
估值提升效应
阶段 市盈率倍数 流动性溢价
Pre-IPO 8-12倍 无
上市后 20-30倍 30%-50%
财富效应数据
2023年A股造富榜单显示,上市公司实控人平均身价增长15倍
七、获取政策红利:享受国家战略支持
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200%(制造业上市企业)
科创板公司享有地方财政返补(最高达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90%)
产业政策倾斜
优先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如半导体、生物医药)
政府订单采购份额提升(部分领域要求供应商为上市公司)
国际化跳板
可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实现"A+H"、"A+N"多市场上市
上市的战略选择建议
板块匹配原则
企业类型 建议板块 审核重点
硬科技企业 科创板 研发投入≥15%
成长型创新企业 创业板 复合增长率≥20%
传统行业龙头 主板 净利润≥8000万元
时机把握要点
行业景气周期上行阶段
企业净利润增速超过30%
资本市场市盈率处于合理区间
结语:
上市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企业实现治理现代化、品牌国际化、价值最大化的战略路径。建议企业提前3-5年启动合规整改,建立与资本市场匹配的财务、法务、内控体系。对于年营收超5亿元的企业,应聘请具备IPO经验的券商团队量身定制上市方案,把握全面注册制改革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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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股票投资的收益是由收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的。收入收益是指股票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按照持股的份额,在公司盈利分配中得到的股息和红利的收益。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价格的变化中所得到的收益,即将股票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所得到的差价收益。

投资股票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交易日中选择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开户。然后,投资者需要签定第三方存管协议,将自己的开户账号和使用的银行卡进行签约,以便资金的转入和转出可以通过这张银行卡进行。接下来,投资者需要下载股票交易软件,并在证券公司的官网上进行开户。在股票交易日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软件进行入金操作,然后进行股票买卖。

股票投资的收益具有高风险性,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交易规则,以便在投资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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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意思是指,该公司没有一个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际控制权的定义中的任何一个条件。这意味着,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者没有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该公司超过30%的股份表决权,也無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者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公司可能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股权分散等问题,投资者在考虑是否投资时需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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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 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 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 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因此,如果一家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想要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必须符合上述条件。首先,它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并且必须是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其次,申请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最后,它还需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如果公司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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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种由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基金。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满足一些要求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这些要求包括: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行募集并管理或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此外,如果股权投资管理组织、创业投资管理组织等符合登记要求的,也需要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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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是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4.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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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的优势在于避免现金流出,保持企业实力,有利于长远发展。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报送文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而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采取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合并方不必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并过程中大量的现金流出,保持合并方企业即存续公司的企业实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需要报送募股申请和一系列文件,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吸收合并的优势在于,上市公司不必通过现金支付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避免现金流出,保持企业实力,有利于长远发展。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报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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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新股需满足条件:具有健全组织机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财务状况,无虚假记载和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需符合国务院证监会规定,并核准;上市公司还需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决议、招股说明书等;募集资金必须按说明书用途使用,擅自改变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未纠正者不得发行新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首先,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其次,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分别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对于上市公司,还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以及聘请保荐人的情况下,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最后,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要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包括健全的组织机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真实无虚假记载和重大违法行为的财务会计文件。同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核准。对于上市公司,还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任意改变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认可。未经认可或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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