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同行业之间很容易出现商标侵权事件,例如:近日,众创空间服务WeWork以商标侵权为由对中国的竞争对手优客工场(UrWork)提起诉讼。

  WeWork商标维权

  目前WeWork的市值约为200亿美元。9月12日,WeWork认为优客工场抄袭了“WeWork”的名称和标志,已经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且已经在纽约对优客工场提起诉讼。不得不说的是WeWork公司的商标保护意识很强,同样在英国伦敦WeWork也对优客工场提起诉讼,理由是:UrWork标志存在“假冒”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

  现在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创业公司也开始不断的崛起,很多创业公司开始降低成本,与创业公司开始非常紧密的合作,所以众创空间服务受到全球创业者的欢迎。WeWork和优客工场的业务非常相似,可以认为是同行业竞争者,两家公司都在向全球范围的城市中心开设新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们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以及其它各类办公用品。虽然长期以来WeWork是众创空间领域的老大哥,但是在中国WeWork无法撼动优客工场的领先地位,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计划向伦敦、新加坡、纽约和洛杉矶等城市发展,可以说已经威胁到WeWork的地位,可能是由于此原因,WeWork才起诉优客工场商标侵权的吧。

  WeWork发言人表示:“WeWork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打造了卓越的品牌,确保我们的品牌名称与WeWork及其产品产生独特的联系。优客工场没有进入美国,也没有品牌资产,因此没有理由让他们以如此令人混淆的名称进入我们的本土市场。”

  WeWork在起诉书中表示,优客工场的英文名与WeWork的商标有着非常类似的构成。这是个双音节单词,以两个字母开始,接上单词“work”。此外,优客工场的标志、移动应用图标,以及办公室设计都与该公司的非常类似。

  WeWork的诉讼也将Serendipity Labs列为被告。WeWork指控称,Serendipity Labs是优客工场进军美国的合作伙伴。

  针对WeWork的起诉,优客工场这样回应

  第一,优客工场URWORK是一个已经使用了两年多的知名商标和品牌,优客工场无意也没必要对wework的商标侵权;

  第二,优客工场或URWORK是对联合办公的一种阐释和理解,其业务是共享办公空间及工作服务,work(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公众词汇,商标的核心是“UR”,与“we”是截然不同的,因此wework的认为优客工场商标侵权的判断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你认为优客工场URWORK是否已经侵犯了wework的商标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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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业之间很容易出现商标侵权事件,例如:近日,众创空间服务WeWork以商标侵权为由对中国的竞争对手优客工场(UrWork)提起诉讼。

  WeWork商标维权

  目前WeWork的市值约为200亿美元。9月12日,WeWork认为优客工场抄袭了“WeWork”的名称和标志,已经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且已经在纽约对优客工场提起诉讼。不得不说的是WeWork公司的商标保护意识很强,同样在英国伦敦WeWork也对优客工场提起诉讼,理由是:UrWork标志存在“假冒”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

  现在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创业公司也开始不断的崛起,很多创业公司开始降低成本,与创业公司开始非常紧密的合作,所以众创空间服务受到全球创业者的欢迎。WeWork和优客工场的业务非常相似,可以认为是同行业竞争者,两家公司都在向全球范围的城市中心开设新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们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以及其它各类办公用品。虽然长期以来WeWork是众创空间领域的老大哥,但是在中国WeWork无法撼动优客工场的领先地位,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计划向伦敦、新加坡、纽约和洛杉矶等城市发展,可以说已经威胁到WeWork的地位,可能是由于此原因,WeWork才起诉优客工场商标侵权的吧。

  WeWork发言人表示:“WeWork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打造了卓越的品牌,确保我们的品牌名称与WeWork及其产品产生独特的联系。优客工场没有进入美国,也没有品牌资产,因此没有理由让他们以如此令人混淆的名称进入我们的本土市场。”

  WeWork在起诉书中表示,优客工场的英文名与WeWork的商标有着非常类似的构成。这是个双音节单词,以两个字母开始,接上单词“work”。此外,优客工场的标志、移动应用图标,以及办公室设计都与该公司的非常类似。

  WeWork的诉讼也将Serendipity Labs列为被告。WeWork指控称,Serendipity Labs是优客工场进军美国的合作伙伴。

  针对WeWork的起诉,优客工场这样回应

  第一,优客工场URWORK是一个已经使用了两年多的知名商标和品牌,优客工场无意也没必要对wework的商标侵权;

  第二,优客工场或URWORK是对联合办公的一种阐释和理解,其业务是共享办公空间及工作服务,work(工作)是一个开放性的公众词汇,商标的核心是“UR”,与“we”是截然不同的,因此wework的认为优客工场商标侵权的判断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你认为优客工场URWORK是否已经侵犯了wework的商标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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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应该如何处理?  

1、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收集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有利相关证据,如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登记簿、公证书等。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制品等。除了被侵权人本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证据。内容相同的几个不同种类的证据比一个孤立的证据要好,所以与一个案件相关的证据越有力越好。  

2、客观分析案情选择维权途径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其他事实依据,结合被侵权人的主观倾向,选择最切实可行的维权方式。我们可以支付价值不大的行政程序,也可以选择效率更高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成功率,还可以同时选择多种程序,全方位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3、申请文书收集证据,选择维权方式,准备完毕后,最重要的是被侵权人的陈述。陈述应当说明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有力的论证分析,以便相应的执法机关更客观地判断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被侵权人的申请请求。所以文书的书写,占了一个案件成败比的重要部分。  

4、耐心与配合因为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审理周期,被侵权人在提交申请后,要保持耐心,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

以上是对商标侵权的介绍,今天就讲到这里吧。如果对此有任何不了解,可以直接拨打4001131696——您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工业知识产权组。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帮你解决问题,我们会用优质的服务让你满意。详情也可以去官网和我们客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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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考虑到对方生产销售的同一健身器材侵犯其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到中国,将一家国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外,还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诉讼费和公证费。日前,广州市大鹏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认定被告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故判决完全支持原诉请。本案是广州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浦东法院的判决积极探索了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赔偿基数的确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册商标被假冒,权利人别无选择,只能在中国起诉。原告系外国企业,诉称公司主要从事体育器材的生产销售和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注册了各类商品和服务所涉及的商标。

通过健身器材的广泛销售和相关健身培训项目的组织推广,涉案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相当大的知名度。然而,原告发现,2018年3月,被告在一次展会上销售了使用涉案商标的同一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销售等方式进行推广。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商品类别与原告认可的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事实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原告发出警示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从事侵权活动。鉴于其多次侵权,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30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涉案商标注册后未在中国开设店铺,也未授权代理人销售相应商品,故原告未在中国使用涉案商标牟利,无法与该商标建立独特的对应关系。

此外,目前市场上生产同一产品的同行业竞争对手较多,被告使用涉案商标是公正合理的,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适用“惩罚性赔偿”,300万件索赔得到充分支持。广州市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意义,通过原告和徽商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够与原告建立独特的对应关系。

被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查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法院责令其提交相关销售数据、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但其拒绝提交构成举证障碍。庭审中,法院采用了优势证据标准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微信宣传的内容,足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量。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而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自行确定。经查明,被告的侵权利润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同时,新《商标法》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因涉嫌侵犯原告其他商标、专利权被原告警告,后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不从事侵权活动,但被认定再次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假冒原告商标和产品原样,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求,法院最终确定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侵权获利增加两倍至300多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故判决完全支持原诉请。是广州首例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引入知识产权领域。该制度旨在增加侵权成本,扭转以往“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局面,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即使放眼全国,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给予侵权人高额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适用该制度的两个条件难以确定:一是难以确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行为的客观“严重性”;

二是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利润”作为双重计算的基数。在法律规定相对原则性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广州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不断增强,乃至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都具有重要意义。创业萤火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工商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人事社保服务。如果您对商业或财税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创业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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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郑渊洁在微博发布告别书,称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被不法商家恶意注册了710个侵权商标,用于兜售各种商品。

他表示自2002年开始对侵权商标维权,但21年来只维权成功了37个侵权商标,平均每个侵权商标维权成功需要6年时间。

郑渊洁今后将告别商标维权,每天依然写作,但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因为他认为发表了将面对商标侵权而难以维权成功。

其实早在2021 年 12 月,他就宣布《童话大王》停刊,理由也是被侵权商标逼停的。

郑渊洁微博有700 多万粉丝,消息一出迅速引发关注,并博得了很多粉丝的同情,认为郑渊洁受了委屈。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恐怕未必。

“舒克”不能随便用

郑渊洁在“告别书”最后提到了两家企业,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和德国在华企业“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指责他们商标侵权。

郑渊洁在这起商标案件中输了,所以“甘拜下风”,并把不再发表新作的“功劳”记在了这两家企业头上,让它们“载入史册”,并表示:

“在强大的德国面前,在强大的德国在华企业“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面前,在由于拥有“德国血统”而强大的“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面前,我感觉到自己的渺小。”

他一直认为,“舒克”是他最早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他同意和授权,用“舒克”这两个字注册了商标,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

简单说就是,“舒克”这个名字是我郑渊洁让它出名的,我能用别人不能随便用,别人要用必须经过他的授权才行。

而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之所以使用“舒克”作为商标,是因为“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由德国企业 Franz Schuck GmbH 全资控股,这家公司创始人的德文名字就叫 Schuck,翻译过来是“舒克”。

郑渊洁则认为,“舒克”这么有名,Schuck 翻译过来时就应该刻意“避嫌”,不应该用“舒克”,可以用“薛克”或者“沙克”等等。

他进一步指出,“舒克”是他在1982年原创的,而苏州这家公司是在2021年注册的。“舒克”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用“舒克”注册商标就是蹭它的热度,就是侵权,所以主张商标无效,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两家公司。

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认定结果,并没有支持郑渊洁的商标无效申请诉求。

理由也不复杂,知识产权局解释的也很清楚,那就是郑渊洁提交的关于“舒克和贝塔”的证据,大多都是作为书籍、动画名称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而这两家公司使用的“舒克”核定使用的是压力阀(机器部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

简单说就是,两个领域八竿子打不着。郑渊洁的商标在第41类图书出版和第9类动画片,人家申请的是第7类机械设备,完全没有利益冲突。

最后结论是,郑渊洁的申请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这两家公司的“舒克”商标予以维持。

实际上,“舒克”这两个虽然不常用,但也不能说完全是郑渊洁的原创。

有个晋剧花旦的名字就叫舒克,百度百科可以查到,Schuck 译成“舒克”也是非常常见的翻译。

而且贝塔也是希腊字母β 的惯用中文翻译,郑渊洁的很多诉求其实都经不起逻辑推敲。

还有更离谱的

郑渊洁曾经还举报过一家新疆果业公司,原因是这家公司使用了“舒克天昆百果”这个商标。

该商标核准使用是在第29 类,椰枣,话梅,干枣,干荔枝,山楂片,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郑渊洁认为这就是侵权了,于是向当时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举报并主张商标无效。

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商标评审委员会竟然支持了郑渊洁的诉求,把人家若干年前经过正常程序申请核准的这个“舒克天昆百果”商标宣告无效了。

很显然,原本已经被核准的商标就这么被宣告无效,叫谁都会不服,于是新疆这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几条理由都很明确:

第一,红枣生产基地在新疆南疆图木舒克市,“图木舒克”是维吾尔语,意为“鹰面部突出的地方”,商标中使用“舒克”二字,

一方面代表产品来源,一方面取其“雄鹰”的含义。这个商标和“舒克贝塔”不近似,并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引发消费者的误认。

第二,“舒克天昆百果”这个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椰枣”等,商品属于地域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对产地、产品的生产加工一般有比较特殊的要求,其并非动面作品衍生品的通常选择,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舒克贝塔”在一定范围内的知名度,并未达到驰名的程度,给予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宜过宽,应考虑其知名度的领域及可能对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范围。

第三,“舒克天昆百果”商标为原告所独创,“舒克”二字是对当地民族语言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不正当利用“舒克贝塔”而增加交易机会的情形。

图木舒克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直辖县级市。看下地图,就知道郑渊洁的举报多么不靠谱。

很明显,用最基本的常识理解,明眼人一看都不会支持郑渊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首先,“舒克天昆百果”这个商标在第 29 类,“舒克和贝塔”的角色名称主要在图书、连环画、动画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郑渊洁在“椰枣、干枣”等商品上,已付出了智力创造或商业投入,并能为其带来商业价值、商业声誉、社会信誉等利益。

其次,天昆百果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舒克天昆百果”使用“舒克”与其产地特有地理位置具有关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注册使用时,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

第三,“舒克天昆百果”整体与“舒克”在呼叫、字形及含义上能够区分,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最终,法院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舒克天昆百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被困住的郑渊洁

网上有人认为郑渊洁是在碰瓷,我认为不是。郑渊洁老师并不缺钱,而且他也多次表示,有的产品得到授权使用,但不会收钱。

更多的原因是,他被错误的知识产权知识困住了,被困在商标维权的思维牢笼中。

郑渊洁作为社会名人,有一般人无法企及的社会资源,官司应该更容易打赢才对,但为什么他认为被侵权的这些案件很多都没有得到支持?以至于他觉得自己永远都是那个受害者,并且对商标维权丧失了信心,看不到维权成功的曙光。

原因很简单,他的诉求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仅仅是他首先使用了一下“舒克”这个汉字组合,就不允许别人继续使用,这怎么说好像都说不过去。

这是典型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很明确,商标有其作用和价值,但不应有什么独立于产品之外的商标权。

品牌有价值,所以才会有商标,但那些商标符号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

我们认可品牌的价值,那是因为符号背后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而不是仅仅因为那个符号。

脱离了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号也就失去了意义。符号≠品牌,商标可以有,但商标权无法独立于产品之外而存在。

企业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是否成功应该交由消费者用钞票来评判。

抢注商标的人,并没有给消费者创造价值,他们仅仅是获得了一份“垄断使用证明”,垄断使用了这些汉字字母组合在某些领域的使用权。

抢注商标的人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任何价值,也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评判,却得到了的一种官方授予的排他性特权。这是现行商标权问题的本质。

而很多真正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生产产品的企业却被迫购买商标,比如“理想汽车”造车第一件事也是购买“理想”这个商标,再比如同样因为商标问题,“嘀嘀”被迫换成“滴滴”,苹果公司也为 iPad 这个商标支付了不少费用。

甚至连胡辣汤、肉夹馍、青花椒等等也都被注册为商标,自己不事生产,却仅凭注册成功之后,以此去“维权”赚钱,让别人交费使用,这个逻辑怎么看都说不过去。

法律和舆论都让郑渊洁误以为自己创造出的汉字组合,就拥有了独一无二的排他性使用权,正是这个误解让他始终无法走出来。

很可惜,郑渊洁这些年在维权上花了太多时间,而不是创造出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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