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707号。
1、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不设立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 事业单位 和科持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4、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6、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 承包合同 额计算,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7、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 公司注册登记 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的标准执行。
9、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10、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11、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12、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13、企业法人及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14、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为20元。
15、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为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16、企业年度检验费每户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17、企业重新补(换)证、照工本费每份50元。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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