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26 14:08:26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设立登记。 (一)公司申请设立的时限 1.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行审批的,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资格相同。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按表格要求填写。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page]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正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正正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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