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4-04-08 12:16:20

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境内所得的N国李某,2019年1月20日入境,1月30日返

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境内所得的N国李某,2019年1月20日入境,1月30日返回N国,又于2月15日回到我国,10月15日离境,则该外籍人员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根据旧税法规定,李某属于非居民纳税人;根据新税法规定,李某属于居民纳税人。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律师张某2019年1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工资8000元。
(2)张某1月份为一家培训机构做法律培训,取得该机构一次性劳务报酬30000元。
(3)张某在当地报纸上回复读者的咨询信件,1月份取得报社支付稿酬4000元。
(4)张某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取得收入8000元。
计算张某一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若根据旧税法规定计算如下:
张某的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张某法律培训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张某取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20%×(1-30%)=448(元)
张某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8000×(1-20%)×20%=1280(元)
则张某一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45+5200+448+1280=7273(元)

若根据新税法规定计算如下:
张某一月份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30000×(1-20%)+4000×(1-20%)×(1-30%)+8000×(1-20%)=35640(元)
张某一月份应纳税额=35640×30%-4410=10692-4410=6282(元)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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