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市各类商业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市各类商业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下同)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年内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许可证换新”)。 我们将制定这些执法措施来开展牌照转换工作。
一、实施范围
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批准登记的下列商业主体必须申请换证。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
(3)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机构
(4)非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五)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六)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七)个体工商户及其分支机构。
(八)个体工商户(含在本市申请登记的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期限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如果商业实体在此期限内未申请许可证续签,商业登记处将发布指令如下: 您必须在期限内申请许可证更新。
三、实施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管总局及其相关分支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商业单位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非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市民中心。换证地点:市市场分局、行政服务大厅、监督管理局。
(二)其他商事主体的许可证换证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管辖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申请文件
商业组织申请延续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深圳经济特区商业机构营业执照》(正本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正本)。
(3)负责人第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委托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填写申请表)(原件)必须提交。
五、许可证换证流程
商业机构的许可证换证工作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程序、简化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步骤如下。
(1)提交许可证转换申请文件。
(2)许可证交换批准。 如果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律要求,商业登记处将当场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领取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版《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3. 法人企业分公司、法人分公司、合伙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外国(本地)企业、外国(本地)公司分支机构换领新版《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四、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发给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在各商事主体领取新营业执照的同时,商事登记局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使用新营业执照的说明》。
为了验证商业主体的身份,方便网上注册申请及相关操作,商业主体在变更许可证时必须设置身份认证密码。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个人认证密码的使用管理规定。
六、特殊情况
商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直接换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下列规定: 应当执行。
(一)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登记的,请依法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经商事登记机关批准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将颁发营业执照。办理。
(二)未办理登记擅自变更居住地、营业地时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居住地、营业地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商业登记处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三)商业组织原营业执照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换发营业执照。如果您申请重新颁发营业执照,商业登记处将在批准后为您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商事主体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办理补发变更登记,商事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复制。 批准后。 您的营业执照将获得新版本。
七、商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告知事项的,无需另行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处批准后将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8、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业组织无需换发营业执照。
9.商业单位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不再核发新版经营许可证。
10.保存替换后的照片文件。 商业法人执照换发档案必须按照原法人、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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