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财会办[2016]19号)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代理记帐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财会办[2016]19号)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代理记帐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全国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于2016年5月16日正式运行。
二、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的企业,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dljz.mof.gov.cn/)注册、登陆并填报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同时上传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按照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80号令)第五条的要求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到呼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财政局窗口办理代理记帐许可证。
四、企业获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 20日内通过“呼和浩特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网址:
http://www.hhhtxygs.gov.cn/)向社会公示。
五、2016年4月30日之前尚未进行年检的企业,务必于2016年6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呼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财政局窗口办理年检,否则,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