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4-03-08 13:15:36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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