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分公司注册要求澳门分公司注册相对于澳门公司注册,有一些特定的要求。1. 总公司准备资料 -
澳门分公司注册要求澳门分公司注册相对于澳门公司注册,有一些特定的要求。
1. 总公司准备资料 - 总公司章程:须由公司所在地的公证员证明其与原件一致及真实完整。
关于在澳门成立分公司之决议议事录:包括代表之委任、分公司之名称、关于在澳门设立之分公司营业范围、用于分公司之资本额、分公司之地址等。2. 文件语言要求 - 所有文件须以中文或葡文提交,若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作出,则需再附上中文或葡文译本。
3. 分公司业务代表人 - 委任至少一名在澳门设有住所的分公司业务代表人。
4. 确认签署方式 - 指出澳门的代表人之签署方式,才使公司行为及合同有效。
5. 公证员证明 - 公司注册地的公证员作出一证明,以证实该公司是根据当地法律成立,议事录上签署人的签名式样为真实,签署人有权力通过该议事录,该议事录是符合当地法律和该公司章程要求。
注意事项 - 分公司之名称须采用总公司同一名称,但“分公司”之字样,则可选择采用。
分公司营业范围必须与总公司在其章程内列出之营业范围类似或有关联。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较新的和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