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未对于“无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作出明确界定和规范。
倘若所探讨的是那些投资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这类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设立条件上,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单一投资人参与,且该投资人为自然人身份;其次,从企业性质来看,两者亦有所不同;最后,在投资者所需承担的责任层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既可由法人担任,亦可由自然人担任,只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
《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
公司住所。
二、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有限
总公司与有限负责总公司间存在五大区别:首先,前者为实质上为人资两合型公司,其运营不仅依赖于资本的联结,更强调股东间的信任关系,遵循
合伙企业及
上市公司的特点;反观后者,作为资产联合型企业,基本以资本关系为主导,不依靠股东间的信任链接。
前者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以内,下限至少需5名股东;后者则对股东数量无明确规定。
第三,前者的出资额度转让受到限制,而后者的出资额度转让则无任何约束。
第四,前者不得进行公开募股或发行股票,而后者则可进行公开募股和发行股票。
最后,前者无需对外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等信息,而后者由于股东众多,必须对外公开公司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