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股东的配偶无需承担连带之责。股东是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来对公司担负责任的,以这些额度为限。不过呢,要是出现特殊状况,像股东的配偶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就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之责啦。例如,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导致公司债务实际上由股东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来承担等这类情形。总而言之,不能轻易地就判定股东的配偶一定承担或者不承担连带之责,得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以及证据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