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任的组成人员,其职责和权限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任的组成人员,其职责和权限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建议、向股东大会提起诉讼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就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建议;
6.向股东大会提起诉讼;
7.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
监事会组成人员及选举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因此,监事会组成人员及选举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行使其他职权等。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任,一般不少于3人,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事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