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设立目的;公司的名称;公司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设立目的;公司的名称;公司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公司的职能范围;公司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设立目的;
(2)公司的名称;
(3)公司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公司的职能范围;
(5)公司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公司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公司的资本和财务事项;
(11)公司的解散条件和程序;
(12)公司章程中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 . 证 券 公 司 成 立 程 序 : 相 关 规 定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其次,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本;再者,还需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申请。因此,以上这些条件都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综上所述,注册公司的条件有股东,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以及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然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去工商局核名,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成功的,既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带上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到特定单位进行刻公章办理备案。领到的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