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该罪行的刑罚包括
该段内容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该罪行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其中罚款数额也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以下量刑标准:
1.如果构成犯罪,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如果情节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 自 设 立 金 融 机 构 罪 量 刑 标 准 是 什 么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行为。该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1. 个人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发放贷款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
2. 单位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第二百五十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2)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3)发放贷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三百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2)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三十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3)发放贷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三百万元,但将本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用于单位资金非法拆分、转移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具有不可逆转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个人和单位两种情况。个人犯本罪,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发放贷款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情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具有不可逆转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